企业家“离婚经济学”:如何理性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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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离婚经济学”:如何理性避险?
文/高皓 安静
如果企业家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倡导构建家
庭与企业的双重治理结构,设立家庭事务与企业事务
的“防火墙”;一旦遭遇离婚事件,能将夫妻冲突中
的心理和情绪等问题转化为以“经济人”的理性逻辑,
审视冲突和纠纷,将有望避免外溢至企业危机
“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解怨释结,更莫相憎。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我国古代《放妻书》中的夫妻,即便离婚,仍情意犹在、道义尚存。

不过这对当代企业家的婚姻而言尤为不易。

近几年来外部因素瞬息万变,上市公司企业家因离婚案而最终呈现出来的风险更是淋漓尽致。

由于存在着经营主体,企业家的婚姻比寻常人家更加复杂。

我们引入新家庭经济学,尤其是婚姻经济学视角,研究企业家“离婚经济学”,旨在以“理性经济人”视角,剖析离婚与再婚等重大婚姻事件对民营企业的影响;在进行离婚机制设计时,引入“机制设计理论”,通过更为理性科学的离婚机制,避免
出现个人和企业都无法承受
的重大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非
主张以婚姻经济学中的“婚
姻市场”等概念处理中国式
企业家离婚问题,而是仅希
望将夫妻冲突中的心理和情
绪等问题转化为以“经济人”
的理性逻辑,审视民营企业
家离婚之中的冲突和纠纷。

从根本上说,我们主张企业
家通过加强家庭、家教、家风
建设,倡导构建家庭与企业的
双重治理结构,设立家庭事务
与企业事务的“防火墙”,从
而避免外溢至企业危机。

企业家新婚姻经济学
薛兆丰曾如此解读“婚
姻经济学”:婚姻有理性和合
同的一面,结婚如同办企业,
签的是“期货合同”,双方拿
出各自的资源,男女双方的
资源包和时间点不同,如家
庭关系和增长潜力等。

婚姻
亦作为一种财产制度,进行时
间和空间的“跨期价值交换”,
包括将财产传承给子女等。

婚姻本是社会学和人类学
的研究领域。

但上世纪50年
代开始,芝加哥学派代表人
物、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
里·贝克尔(Gary Becker)等
学者以“理性人”假设为出
发点,用经济学方法分析家
庭和婚姻等人类行为,并于
1981年提出“婚姻经济学”,
将经济学研究领域延伸到家
庭婚姻行为,即研究男女双
方在谈婚论嫁、生育子女以
及抚养孩子等过程中,引发
的各种经济效应。

《家庭论》(A T reatise on
the Family)一书将经济学分析架构应用在家庭范畴,分析婚姻中的结婚、生育、离婚、家庭内劳动分工、声望和其他非物质行为等,以及非市场行为的行为如何相互作用(吕克米盖,1985)。

新家庭经济学主张以家庭为分析单元,更契合从家庭扩展至企业的双重生产单位的理性人逻辑。

在中国传统家庭观念中,将经济、市场等概念与婚姻相关联,似乎过于冰冷,但由于作为舶来品的企业其本质是经济型组织,因此从经济学视角出发,能够帮助企业家夫妻及各方利益相关者,更理性审视婚姻事件的重大影响。

首先,企业家婚姻与企业相关,可使用微观经济学方法作为研究框架。

家庭经济学认为,家庭作为有效率的经济结构,由多个自然人组成,不同家庭成员的时间、货币和技能等生产要素会产生协同效应,可以产出子女、健康、声望等。

夫妻双方通过结婚订立一份长期契约,能够实现家庭效用的最大化。

从婚姻经济学视角来看,婚姻是一种以共同生产、共同消费为特征的伙伴关系。

动力来自于婚姻资本的积累及对孩子的长期投资。

一旦关系发生破裂,婚姻资本就会丧失或贬值。

其次,需要区分企业家的家庭资产、婚内资产与企业资产。

新家庭经济学不仅将家庭视为单纯的消费单位,同时将其视为生产单位,通过对家庭资源进行配置,实现效用最大化。

对企业家夫妻而言,可纳入进行家庭资源配置和决策中的除了家庭资产,还有企业资产,进而形成家族和企业双系统的双决策单位。

再次,我国企业家的婚姻形式较为复杂,与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密切相关,尤其是伴随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可能形成多段婚姻或多种亲子关系(如继子女)的复杂家庭结构。

贝克尔提出婚姻市场、婚姻变迁等新家庭经济学概念,他认为从恋爱到结婚的过程,也是寻找目标市场、考察双方需求、认同交换条件,再到签订交换契约的过程。

就婚姻经济学视角而言,“婚姻市场”是指
婚姻的形成和解散基于男女双方的偏好和期望,而且存在众多竞争者。

“相称婚配”的婚配模型认为,男女在家庭生产中具有互补性时,婚姻才是稳定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匹配质量和外部选择都在不断积累和动态改变,于是就出现了究竟是要延续还是解除婚姻的选择。

婚姻双方所考虑的是预期价值,包括维持婚姻、离婚或再婚的选择性等(Weiss,2001)。

随着离婚和再婚事件的发生,当新配偶进入时,就会打破原有的家庭均衡, 形成新的家庭关系(Blum与Bothblum,2002)。

企业家可能具有较为复杂的家庭关系或多段婚姻,以及双核心家庭或非婚生子女等多种新挑战。

新配偶可能会由于坐享已经形成的既有家族利益,从而加剧前任配偶的不平衡感。

与此同时,企业股权等复杂资产的存在又加强了离婚障碍。

这两种撕裂的力量共同塑造了企业家离婚股权分配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婚姻事件激荡企业价值
最近一两年,福建几家民企下一代的婚姻引发热议,特步丁佳敏与七匹狼周力源订婚,丁佳敏姐姐丁利智与九牧集团林晓伟结婚。

八马茶业招股书中的关联方信息披露亦获得关注,其控股股东王文彬的子女王焜恒、王佳佳和王佳琳分别与安踏集团丁斯沉、高力控股高力和七匹狼周士渊结婚。

一代或二代企业家的婚姻作为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家族事件,是重要的家族和商业决策。

范博宏等认为家族企业背景下的婚姻具有经济学因素,包括构建商业网络、建立商业联盟等。

他们对1991年至2006年间150个泰国商业家族的140对新婚夫妇研究发现,股价对“网络婚姻”反应积极,婚礼前后11天的累计超额收益率(CAR)比“非网络婚姻”高2.3%
(Fan等,2008)。

与血缘关系类似,婚姻作为姻缘关系可以替代缺失的正式制度,为企业构建社会网络,从而实现超额回报。

股市对网络婚姻反应积极,是由于社会网络可以促进信息和资源的交换,有助于横向和纵向整合或合作。

当然,亦会产生消极问题,例如涉及横向竞争或上下游供应商和客户的联盟,可能会削弱市场竞争(Fan 等,2013)。

我们团队对2009年至2021年之间23家国内上市民企的控股股东离婚案进行了研究,通过股票累计超额收
益率分析离婚事件对于公司股价的影响。

通过事件研究法计算出23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婚变前后公司累计超额收益率(CAR),考察事件公告发布的前5天到后10天,结果发现离婚事件对企业短期股价产生较大的负面冲击,在离婚公告日当天开始呈下跌趋势,公告日后10个交易日的平均累计超跌5.5%。

由此可见,企业家婚姻事件对上市公司股价会产生冲击。

这些实证证据有助于帮助企业家洞悉各类婚姻事件的影响,深度思考如何借鉴“机制设计理论”进行离婚机制设计,避免离婚的负面影响外溢至企业经营和资本市场。

离婚机制设计不可或缺
“机制设计理论”由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教授利奥·赫维
茨(Leonid Hurwicz)、普林
斯顿大学教授埃瑞克·马斯
金(Eric Maskin) 和芝加哥大
学教授罗格·迈尔森(Roger
Myerson)等三位诺贝尔经
济学奖得主提出,在经济学
领域广泛应用,大到进行整
个经济社会制度,小到只有
两个参与者的微型经济组织,
目标则是实现每个参与者的
最优利益。

该理论指出,每
个参与者作为理性人,在信
息不完全条件之下,可以进
行自由选择、分散决策,设
计出一套最优机制,让每个
参与者基于自身利益,达到
资源最优利用等整体目标(李
文俊,2017)。

好的机制要满
足三个条件,即资源的有效
配置、信息的有效利用和利
益的激励相容。

机制设计理论和婚姻经济
学均以“理性人”为假设前提,
将博弈论引入至模型中,目标
是追求个人的效用最大化等。

因此,通过机制设计理论的框
架和逻辑,进行企业家“离婚
机制设计”,可从家庭和企业
两重维度上进行设计,求解
出最优路径和配置机制,以
实现夫妻双方利益公平的分
配和均衡,以及多位家族成
员的“激励相容”目标。

离婚机制设计的难点在
于,无论如何进行平衡和选
择,都可能出现冲突和隐患,
一方可能会认为自己的所得
不公平。

因此,机制设计时
需要对离婚引发的一系列连
锁反应进行沙盘推演,对可
能发生的各种状况和风险进
行仿真,进而提出一整套预
案和机制。

规划离婚最优机制
我们以离婚方案设计为视角,借鉴机制设计理论的三阶段信息诱导机制,提供可操作的企业家离婚方法论,进行离婚最优机制的规划。

企业家离婚机制设计可分为机制设计、博弈谈判和执行实施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制定一套信息诱导机制,约定规则、契约和分配方案等;第二阶段是决定是否接受这套机制,经过双方的博弈和谈判,最终达成共识;第三阶段,双方遵守离婚协议的规则,约束自身行为,进入实施执行阶段。

第一阶段
协作离婚,设计激励相容机制
就离婚夫妻双方能否接受这套机制而言,前两个阶段是最艰难的,因为双方在利益分配、未来规划等方面,大多存在各种分歧,甚至由于冲突无法解决,可能升级到法律诉讼环节。

我们建议第一阶段参考协
作式离婚理念,组建由法律
顾问、财务顾问等第三方人
士组成的协作离婚团队,作
为离婚机制设计者,签署相
关服务协议,制定契约式离
婚分配方案等。

这一阶段应
当由夫妻双方甚至是多方共
同参与,以激励相容理论进
行思考。

机制设计理论强调各方根
据自身的个人效用函数,进
行博弈进而共同制定规则,
以实现各方的效用最大化。

在离婚过程中,个人效用函
数可以理解为夫妻双方都有
一套自身利益的计算方式,效用最大化则是指离婚后利益最大化。

所谓“激励相容”,是指既要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又要有利于家庭和企业的整体利益。

但在实际操作中,设计阶段有些关键问题极具挑战性,尤其是婚姻资产的分割问题。

赫维茨提出的“真实显示偏好不可能定理”(亦称“激励相容不可能定理”)认为,信息分散条件下不存在任何使参与人说真话的有效机制,换言之,在现实中理性人必然会优先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往往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难以弥合的裂隙。

在自利原则的驱使下,除非能确定自己实现效用最大化,即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占优策略,否则每个人都不会“说真话”,而是隐藏真实偏好和关键信息。

我们将此迁移运用于企业家的“离婚机制设计”中。

首先应当清晰认识的是,曾经同床共枕的离婚夫妻之间,仍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对于上市公司创始人夫
妻更是如此。

第一,企业之外财富的不完整性。

事实上,对财富净值较高的家庭而言,通常不具备完整、精确评估财富的基础设施。

离婚诉讼中常见一方对另一方故意转移和隐匿各类资产(如股票、债券、不动产、艺术品等)的质疑和指控。

第二,企业自身估值的不完备性。

上市公司的股价受各种因素影响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离婚时点的财富分割数额与其后一方持有的股份价值之间往往存在着较大差异。

而流动性等多种因素也会影响双方对于股份变现金额的认知。

第三,企业未来面临的不确定性。

外部市场和内部经营都使企业的未来发展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

例如资本市场、经济形势和行业政策等各种因素都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市值波动,而经营者的策略、理念和风险偏好也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未来发展。

第四,双方各自偏好的不对称性。

由于夫妻双方对于自身利益的思考逻辑和计算方式存在差异,在财富分配、股权分割、子女传承等方面可能具有截然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优先排序,而且通常不会如实把自己的底线告知对方。

离婚的企业家夫妻应该明白,只有进行相互沟通,获得可信的信息,才能真正实现婚姻资产和整体利益的最优配置。

具体而言,从家庭治理维度,可成立由专业的法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出面,组建协作离婚团队,对夫妻婚内财产、公司股权和治理权、子女传承安排等信息进行全面评估。

团队成员之间分享信息和专业观察,再制定有针对性的策略,包括考虑离婚后人际关系的重新定位,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财务等问题,进行最优机制设计。

要形成有效的反馈机制,在夫妻双方如实表达自我利益诉求后,着眼于实现双方个体以及企业效用的最大化,共同制定分配方案。

第二阶段
博弈谈判,制定效用最大化方案
第二阶段是博弈谈判阶段。

我们建议在协作过程中,提供正式的法律结构和遏制措施,组织团队成员收集信息,寻求离婚夫妻所面临各类问题的解决方案。

在谈判阶段,有学者提出家庭内部博弈模型、纳什谈判模型等。

“纳什谈判模型”是较为有效的家庭内部博弈模型,其中一个关键假定是,夫妻独身时所获得的最大效用,决定了各自的底线和谈判能力。

决定夫妻双方婚姻地位的有三种因素:底线的效用水平、个人的利他程度和谈判能力。

收入是决定底线的最重要因素。

谈判能力是家庭内部博弈的关键元素,与个人在婚姻中或独身时的收入或财产相关,也受到来自家庭外部的亲族或社会支持、社会规范、法律环境、婚姻市场上的性别比例、双方在家庭中承担的角色、夫妻之间的爱与忠诚等多种因素影响。

虽然目前无法直接在离婚机制设计中应用这些理论研究的成果,但仍然可以依据其原理来思考离婚双方的深层动机、需求目标和博弈过程。

离婚博弈是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其他家族成员、非家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多方谈判。

在此过程中,婚内财产分配、公司股权分割、控制权归属、子女传承安排等都被纳入谈判的考量因素,需要从家庭和企业的双重角度进行规划,达成多方占优策略均衡。

由于性别等特征不同,夫妻双方的利益诉求往往也有所不同。

虽然双方都关注公司股权分割,但男方可能更关注对财富的支配权和企业的控制权,股权是自身权力和地位的保障;女方(尤其是年龄较大的女性)往往更加关注所能获得的财富数额以及子女能够获得的利益(包括企业控制权和传承安排)。

在我们研究的多个企业家离婚案例中,许多夫妻只顾实现个人利益而置企业利益于不顾,这样即使能暂时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但最终结果却极易陷入“重复
囚徒困境”,进行多轮相互报复并受到惩罚,猜疑、试探和报复等心理容易导致双输局面。

真功夫蔡达标、蓝翔荣兰祥和孔素英、中证万融赵丙贤和陆娟等都是例证。

因此,协作离婚团队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激励机制,引导个人利益与家庭和企业的整体利益趋同。

例如,可借鉴期权等激励手段,若双方离婚后企业股价和控制权均未受较大影响,可在特定期限后以事先约定的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

第三阶段
遵循规则,落地执行可引入调整机制经过前两个阶段的机制设计与博弈谈判,离婚流程终于将进入执行阶段。

第三阶段应当符合机制设计理论中的“参与约束”,即双方自愿参与,同时符合激励相容约束,能够为实现目标而选择自愿行动。

在离婚契约中,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就是能够达到最优结果的机制,即马斯金所强调的“执行理论”。

帕累托最优是指一方可以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同时,又能提高自身利益的最优资源配置结果。

由此,每个利益主体都能达到所有均衡点的目标均衡,由此才能更愿意遵循并执行方案——这才属于可执行的机制。

在企业家离婚案中,参加博弈的不仅包含夫妻双方,通常还会包含子女等家族成员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而各方的利益诉求往往不尽相同。

例如,其他家族成员往往力求避免离婚导致控制权旁落、股价大幅波动以及长期战略受影响;非家族股东则注重保障企业发展不受影响,或趁机尽可能提高自身持股比例,加大控制权。

这些因素都增强了离婚机制的复杂性。

因此离婚机制必须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均是不同机制下的多重平衡和多种结果,这样才能完全执行。

在霸王集团、高特佳等案例中,子女或股东等利益主体均能接受最终的方案。

根据机制实施结果与目标的符合程度,可分为完全实施、实施和弱实施三类。

在企业家离婚案中,最常见的情况是短期内似乎已实施,但随着时间推移,又变为弱实施。

通常在签署离婚协议后的第一年,会出现家庭情感和行为等问题不断升级,第二年则会有所缓解。

但对企业家夫妻而言,离婚及财产分割流程往往更长,尤其是涉及下一代传承接班阶段。

即使离婚当时双方都能接受某一财产分割方案,也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企业发生各种不可预知的变化(如IPO),某一方发现自己所得并非最优结果,从而要求重新谈判及签订协议。

例如,真功夫、葵花药业、南菱汽车、蓝翔技校、金科股份等均存在夫妻离婚多年之后,一方因各种变化而不满最初设定的离婚方案,或者因离婚方案中某些条款而再生事端。

因此,我们建议延长执行阶段的时间,可考虑引入调整机制,使其在面对环境变化时能够保持韧性。

例如,在离婚协议中引入的股权转让等条款等,既能达成股权分割,又能保证股权未来变化时的处置约定。

此外,我们还建议在协议中增加一项新颖的“或有补偿”条款。

例如,在地素时尚案例中,前夫钱维在离婚多年后,于企业上市前突然要求新的补偿,最终在僵持一年多之后达成了补偿方案。

离婚时就要做好应对未来变化的准备,尤其是对最终获得企业股权、从而享有企业未来成长的一方而言。

沃尔核材周和平在离婚十年后,双方又签署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再次进行了股权分割。

当然,这份协议未必是最初的设计,大概率是夫妻二人离婚十年间多次博弈的结果。

高皓、安静分别为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全球家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高级研究专员;感谢中央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系张旭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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