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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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材厂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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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 笔债务进行担保。 《担保法》第12条规定: 1、共同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 2、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 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 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3、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 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李四 担保人
保证人 100万
债务人 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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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债权人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 连带责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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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必须 以书面形式签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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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五)
《担保法解释》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 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 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 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 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 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 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 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 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 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分支机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 保证责任,其财产不足承担的,由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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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算 1、一般情况,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全额清偿,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破产程序终结之 日起算6个月;
3、最高额保证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 从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 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算6个月。
红灯——绝对不能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能做保证人因不具有民事主体 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18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 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 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处理。
黄灯——原则上不能做保证人,但是有例外
▲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可以但有例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 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 转贷的除外。(担保法第8条)
▲公益类法人一般不可以但也有例外。公益单位:学校、幼 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 人。(担保法第9条)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例外做了相应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私立学校和私立医 院同样带有一定的公益性,所以仍然不能做保证人
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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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二)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 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 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 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 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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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形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 钱的担保
6
担保的形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约定担保 法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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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
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特征: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债务以主债 务的成立为前提,主债务不成立,保证债务也不 成立;保证债务是为担保主债务而设立,所以, 保证债务不得大于主债务,只能等于或小于主债 务;主债务转让时,要经保证人同意,否则,保 证债务消灭;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随之消灭。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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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1)基本关系:债务人是第一顺序清偿人,保证人是第二顺序清偿人。 (2)“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含义:经诉讼审判或仲裁,人民法院执行后 仍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对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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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A、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的有效。担保法10条第2款企业法 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 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B法人书面授权不明的有效,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企业法人 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 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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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
保证人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 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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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主体资格
绿灯——谁可做保证人
财产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且财产可被强制执行就 可做保证人担保法第七条就保证人做了明确的规定: A、法人 B、其他组织【担保法解释15条】 C、自然人都可做保证人
的决议 2.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合法 3.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单项和总额限额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无效
<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 1、审查被担保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决策过程。 3、审查担保的单项和总额是否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4、审查公司担保人出具的股东会货股东大会批准担保决议
在办理信贷业务中会面临那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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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防范与控制法律风险
❖ 一、贷款主体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 (一)合法的贷款主体: 《贷款通则》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
❖ (二)不合法的贷款主体:未成年人,法人内部分支机构、职能部 门。
❖ (三)具有法律瑕疵的贷款主体:非以盈利为目的,自身没有经营 收入来源,以公益为目的的主体。如: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医院、 军队、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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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年1月1日,甲向银行借款100万,期 限1年。甲的朋友乙提供保证。
(1)如果乙是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起止时 间。银行应该如何实现债权?
(2)如果乙是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起止时 间。银行应该如何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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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一般保证:保证期间是从2009、1、1-2009 、7、1日。银行应该在这个期间对甲提起诉讼或仲 裁。如果法院对甲的判决是2009、10、1生效, 且银行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应在2009、10、1 -2011、10、1内向乙提起诉讼。
(2)连带保证:保证期间是从2009、1、1-2009 、7、1。银行应该在这个期间对乙主张债权(诉讼 或普通催告都可)如果普通催告之日是2009、5、 1,那么应该在2009、5、1-2011、11、1日 对乙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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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担保的相关问题
<一>公司为非关联企业或个人担保 1.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出具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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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主体资格
C、无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担保法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 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 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 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 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 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 二、贷款用途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 合法:不能从自法律所禁止性的事项。 ❖ 合规:人民银行,银监会,主体内部规定。 ❖ 明确具体:拟用款的具体去向。
2
担保法
张利强
风险管理部 3
担保法
担保的含义:
《担保法》所定义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 用或者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确保特定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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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 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 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 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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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保证人)
1998.11.2日,某水泥厂(甲方)欲进一批原材料, 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5万元,银行要求水泥厂提供担保。 甲方遂请某建材厂下属的营业部(乙方)作担保。乙方 负责人考虑到其与甲方业务往来密切,便就此事向总厂 书面请示,总厂总经理马某某在请示报告上签署了“准 予营业部酌情处理”的意见。此后甲方与银行签定了借 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应在1999.5.1日前还清贷款。合 同的保证人一栏盖了营业部的公章。后甲方经营出现了 严重亏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遂要求建材厂承担还款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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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方式)
某实业公司欲进原材料,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 (1998.10.20-1999.4.20)。合同签定后,应银行要求,实业公司请该市某 服装厂提供担保。服装厂的厂长遂在上述借款合同中的“担保单位”一栏中, 盖上了公章和厂长的私章。
时隔仅两天,银行又让实业公司将一份银行印制好的《借款偿还保证 书》交给服装厂,并要求服装厂在保证书上再签字盖章。服装厂厂长在看完 《借款偿还保证书》后,在保证书上添加了“实业公司偿还不起时,我方才 代为偿还”的字句。实业公司经理将保证书及修改后的条款交给银行时,银 行并未提出异议。随后,服装厂又派人到银行,在原借款合同的文本上添加 了“实业公司偿还不起时,我方才代为偿还”的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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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பைடு நூலகம்保法的含义:
《担保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 法人之间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在借贷、买卖、货 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担保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担保法》共7章96 条,自1995.10.1日生效。2000.9.29日最高人民 法院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12.13 日起施行。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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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三)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 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 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 高不得超过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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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五 担保人
100万
李四 担保人
债务人 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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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债权人
物权担保与人的保证并存时的保证责任
《担保法》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物 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保证人对物的担保 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 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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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五
房产 80万
连带保证 (1)基本关系:债务人与债权人是同一顺序清偿人。 (2)产生:明示、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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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不变期间 (一)种类 1、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 2、虽有约定,但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
于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 3、约定中含:“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
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推定为2年; 4、最高额保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推定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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