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委派制若干认识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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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委派制若干认识问题的探讨
根据中纪委二次全会公报关于“改革人员管理体制,在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的决定,全国各地都开展了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几年试点表明,会计委派制对于住全市场体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堵塞会计管理漏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疗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推进,一些重要的认识需要统一和澄清。
本文就此作一些探讨。
一、会计委派制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企业并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企业的供应、生产、销售严格按国家计划执行,需求和消外也是凭计划供应,整个国家就是一个“大工厂”,企业则是这个”大工厂”的车间。
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很小,更谈不上决策权。
国家对企业的管理、监会是通过计划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方式来实施的,企业的资金。
成本、利润等均由国家控制。
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虽然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基本是一致的,企业负责人的权力受到较大限制,虽然有时也发生腐败行为,但仅为个例,不具普遍性。
因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监督体制是完备的,也是有效的,不需要再来建立一套新的体制对企业实施监督。
建立市场经济后,企业面对的是整个市场,企业成为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相应地,企业负责人的权力越来越大,诸如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选购权、产品用售权、进出口权、产品劳务定价权、联营兼并权、拒绝摊派权等都交给了企业。
在这利权力集中条件下,对企业负责人的监力问题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而现实的情况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扩大了,而对这些权力的监督制度并未建立起来,以致于产生了一些所败行为,导致国家这个“大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建立企业权力约束制度成为客观的、迫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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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的性。
为保证市场经济顺应客观规律发展,国家要制定有关方针。
政策、法规和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其得到贯彻实施。
市场经济又是规范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之间、各单位之间、单位与国家之间、单位内部各方面之间都要按规范的程序和处理好经济利益关系。
会计工作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制度,以及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会计秩序直接整个经济秩序。
在企业内部,会计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企业的供、产、销、人、财、物都要经过会计这个中心环节。
因此,通过会计这个环节来建立企业权力约束制度,是由会计工作本身的地位所决定的。
从查处的经济案件也可以反证这个论点。
如沈太福非法集资案,沈太福被判处死刑,其会计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邓斌诈骗案,邓斌和其总会计师都被判处死刑;琼
民源会计信息由假案,董事长马玉和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其会计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期或2年执行。
据统计,所查处的经济案件中,;90%的案件涉及到会计人员。
这就是说,会计这个环节是经济案犯不可逾越的,因此,从这个环节人手,建立企业约束制度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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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工作中建立一个约束企业权力的关口,就需要会计工作中的主要点。
从近几年的情况还,我国会计工作在改革中有了新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会计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会计不断深入;注册会计师事业日益发展。
但是,会计工作在新形势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从《会计法》执法检查。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和反腐败工作中景田的问题看,会计信息失真,财经纪律松懈,国有资产流失和违法违纪等问题仍有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还比较突出。
事实证明,会计职能弱化,会计监督不力,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人员法制意识不强是产生上述问题的重要方面。
而更根本的原因在于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缺乏保护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条件和加强监督制约的机制,导致部分会计人员“站得住、顶不住,顶得住、站不住”,会计人员要真正成为约束企业权力的执法官,无论从地位身份和权限上都是不太可能的。
要建立以会计监督为中心的企业权力约束制度,就必须把会计人员的地位和身份作一些调整和改变,这就需要实行会计委派制。
二、会计委派制与《企业法》、《公司法》没有矛盾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我国先后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规定了企业享有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14项权利,即经营权。
在14项权利中,规定了企业可以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社任与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这项权利包含三层意思:毕业论文
(1)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考核制;
(2)企业有权根据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
(3)企业中履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国家规定任免。
副厂长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国家规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经政府主管部门控权,由厂长任免,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理解国有企业经营权以及其中的人事管理权时,需要把损三点:
(1)国有企业经营权不同于所有权,是有限制的,企业不能让财产所有者那样防意行使。
如国有资产有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国有企
业必须遵守,国有企业的一些财产经营必须经过资产评估、确认后方可进行。
特别是对财产处分时必须依法进行,而不能任意处分。
(2)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是国家授予的,而不是企业自身产生的。
困家授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企业才能依法实施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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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的人事管理权中,对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企业厂长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而且要特别注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了规范公司制企业的行为,我国颁布了《公司法》,该法规定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即在公司内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监事。
这三套机构备自独立,各自权责分明,同时又互相制约。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报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进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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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公司法》的上述规定,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l)财务负责人是由代表所有者的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而不是由代表经营者的经理聘任或解聘的。
(2)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规范会计工作的法律是《会计法》,该法第二十三年中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
”这个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执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能由厂长、经理随意任免,在任免时,必须经过代表政府的主管部门同意。
对这一规定的实际操作,财政部、人事部于1985年4月联合发出《关于贯施施行<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规定:“因营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由单位领导人提名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对所反单位上报的任免人员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单位行政领导方可正式任免。
”《会计法》关于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主管单位同意的规定,与《企业法》、《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任免中层领导人员及国有公司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的规定,两者之间是相互衔接的,没有矛盾。
《企业法》对人事管理权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说,在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时,必须遵照《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公司法》规定公司要依法经营,在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时,必须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