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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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
格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3.01
•【文号】人办发[2002]17号
•【施行日期】2002.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的通知
(人办发[2002]17号2002年3月1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西藏、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经人事部、卫生部共同研究,现将200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专业、各级别合格标准见附件一,考试成绩软盘随后下发。
二、各有关省(市)人事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合格标准对考试成绩进行复核,按附件二要求填写考试统计情况,并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
三、各有关省(市)人事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部门确定本地区
当年的标准,作为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附件1:
200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中级共69个专业│├─────────────┬────────────────┤
│专业类别│合格标准│
├─────────────┼────────────────┤
│内科(主治)│50│
├─────────────┼────────────────┤
│心血管内科│60│
├─────────────┼────────────────┤
│全科医学│60│
├─────────────┼────────────────┤
│呼吸内科│60│
├─────────────┼────────────────┤
│消化内科│60│
├─────────────┼────────────────┤
│肾内科│60│├─────────────┼────────────────┤
│神经内科│60│
├─────────────┼────────────────┤
│内分泌│60│├─────────────┼────────────────┤
│血液病│60│├─────────────┼────────────────┤
│结核病│50│├─────────────┼────────────────┤
│传染病│60│├─────────────┼────────────────┤
│风湿与临床免疫│60│├─────────────┼────────────────┤
│外科│60│
├─────────────┼────────────────┤
│普通外科│60│
├─────────────┼────────────────┤
│骨外科│60│├─────────────┼────────────────┤
│胸心外科│60│
├─────────────┼────────────────┤
│神经外科│60│
├─────────────┼────────────────┤
│泌尿外科│60│
├─────────────┼────────────────┤
│小儿外科│60│
├─────────────┼────────────────┤
│烧伤外科│60│
├─────────────┼────────────────┤
│整形外科│60│
├─────────────┼────────────────┤
│妇产科│60│├─────────────┼────────────────┤
│儿科│60│
├─────────────┼────────────────┤
│眼科│60│
├─────────────┼────────────────┤
│耳鼻咽喉科│60│├─────────────┼────────────────┤
│皮肤病与性病│60│
├─────────────┼────────────────┤
│精神病│60│├─────────────┼────────────────┤
│肿瘤│55│
├─────────────┼────────────────┤
│病理│60│
├─────────────┼────────────────┤
│医学影像│50│
├─────────────┼────────────────┤
│麻醉│60│
├─────────────┼────────────────┤
│核医学│60│├─────────────┼────────────────┤
│口腔│55│
├─────────────┼────────────────┤
│口腔内科│50│
├─────────────┼────────────────┤
│口腔面外科│60│├─────────────┼────────────────┤
│中医眼科│60│
├─────────────┼────────────────┤
│中医耳鼻喉│60│├─────────────┼────────────────┤
│中医针灸│60│
├─────────────┼────────────────┤
│中医骨科│60│├─────────────┼────────────────┤
│中医推拿│60│├─────────────┼────────────────┤
│药学│50│├─────────────┼────────────────┤
│护理│60│├─────────────┼────────────────┤
│内科护理│60│├─────────────┼────────────────┤
│外科护理│60│├─────────────┼────────────────┤
│妇产科护理│60│├─────────────┼────────────────┤
│儿科护理│60│
├─────────────┼────────────────┤
│口腔技术│60│
├─────────────┼────────────────┤
│超声波技术│50│├─────────────┼────────────────┤
│临床检验技术│50│
├─────────────┼────────────────┤
│病理技术│50│
├─────────────┼────────────────┤
│卫生检验│50│
├─────────────┼────────────────┤
│理化检验│50│
├─────────────┼────────────────┤
│微生物检验│60│├─────────────┼────────────────┤
│疾病控制│60│
├─────────────┼────────────────┤
│公共卫生│50│
├─────────────┼────────────────┤
│医学检验│50│
├─────────────┼────────────────┤
│中药学│50│
├─────────────┼────────────────┤
│医学影像技术│50│
├─────────────┼────────────────┤
│放射技术│50│
├─────────────┼────────────────┤
│康复医学│50│
├─────────────┼────────────────┤
│营养│50│
├─────────────┴────────────────┤
│初级士、师各11个专业│├─────────────┬────────────────┤
│专业类别│合格标准│
│├──────────┬─────┤
││士级│师级│├─────────────┼──────────┼─────┤
│药学│50│50│
├─────────────┼──────────┼─────┤
│中药学│50│50│
├─────────────┼──────────┼─────┤
│护理│50│54│
├─────────────┼──────────┼─────┤
│口腔技术│50│52│
├─────────────┼──────────┼─────┤
│医学影像技术│50│50│├─────────────┼──────────┼─────┤
│临床检验技术│50│50│├─────────────┼──────────┼─────┤
│病理技术│50│50│├─────────────┼──────────┼─────┤
│营养│50│50│├─────────────┼──────────┼─────┤
│卫生检验│50│50│├─────────────┼──────────┼─────┤
│理化检验│50│50│├─────────────┼──────────┼─────┤
│微生物检验│50│52│
└─────────────┴──────────┴─────┘
注:上述各专业中的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一致。
附件2:
200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统计
----------------------------|级别|类别|报名人数|实考人数|合格人数|合格率%||---|--|----|----|----|----|||医|||||||--|----|----|----|----|||药|||||
|初级|--|----|----|----|----||(士)|护|||||||--|----|----|----|----|||技|||||||--|----|----|----|----|||合计||||||---|--|----|----|----|----|||医|||||||--|----|----|----|----|||药||||||初级|--|----|----|----|----||(师)|护|||||
||--|----|----|----|----|||技|||||||--|----|----|----|----|||合计||||||---|--|----|----|----|----|||医|||||||--|----|----|----|----|||药|||||||--|----|----|----|----||中级|护|||||||--|----|----|----|----|||技|||||
||--|----|----|----|----|||合计|||||----------------------------
填表人:____负责人:____
填表单位(盖章):____填表日期: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