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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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2013年)
1.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
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
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

根据公
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
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好意施惠、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

选项A错误。

①中张某让李某搭乘虽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好意施惠,但开车过程中应当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违章驾车导致李某残疾,存在主观过错,导致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B正确。

②中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是一种自愿参与的
活动,而且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死亡,应当风险自负。

选项C错误。

③中吴某虽然有完整的意思能力,但与之打赌的对方当事人
也应当预见到举物过重可能导致吴某受伤,对吴某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
承担相应的责任。

选项D错误。

④中何某虽未劝酒,但知道郑某畅饮后仍然让其驾车,对郑
某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监护制度。

选项A正确。

《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
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
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据此可知,甲
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接受委托,是委托监护人。

选项B错误。

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监护职责仍然属于甲,并没有转移给幼儿园。

选项C错误。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
人的监护人。

据此可知,甲丧夫后虽然携幼子乙改嫁,但甲仍然是乙的监护人,乙的爷爷无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选项D错误。

指定监护只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产生。

对于丙父母仍健在的情况,那么丙的监护人就是其父母甲和乙,即便是甲、乙离婚了,其监护人仍然是甲和乙,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

只是离婚时应由法院判决谁与丙共同生活的问题。

3.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

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

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

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

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胁迫的构成。

所谓胁迫,是指为达到非法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的行为。

其核心在于“非法目的”。

选项A、B、C中的甲均有非法目的,从事甲所要求的行为并非乙的义务,都构成胁迫。

选项D中,乙赔偿撞伤甲的医疗费是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甲并没有非法目的,不构成胁迫。

4.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

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可撤销合同。

选项A、C错误。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据此可知,善意相对人丙想以通知方式撤销该合同的,需要在合同被乙公司追认之前进行。

选项B正确。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甲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构成欺诈,合同可撤销,受害人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对该合同予以撤销。

选项D错误。

如果乙公司不追认,该合同无效,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

5.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

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债权债务转让中抗辩权之延续。

选项A错误。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本案中,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选项B、C错误。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诉讼时效应当从2011年3月25日起算,截止到2013年3月24日止。

期间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

2013年3月25日以后,乙银行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可能再导致时效中断的效果。

选项D正确。

《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接管了甲公司,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此时,丁公司享有甲公司的债权并承担甲公司的债务。

因此,债务人丁公司可以向债权人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6.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后丙未履行协议。

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

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

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

选项A错误。

2012年3月甲、乙、丙三人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该约定虽然有效,但由于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有权仍然归丙所有。

选项B错误。

2012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

对此不能按照《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处理,即“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该条规定是直接针对
物权的归属,也就是当事人若因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判决所有
权归其中一方当事人,则判决生效时该当事人享有所有权。

本案中,法院判决
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是判决丙履行合同,而非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

因此,此时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是丙。

选项C正确。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
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据此可知,2012年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
继承人,法定继承丙的房屋,此时,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选项D错误。

2012年12月丁将房屋赠与女友戊,双方虽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然是丁。

7.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
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反担保、债权转让。

选项A错误。

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乙公司将自己对丙公司的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为反担保,目的是担保甲公司对乙公司追偿权的实现。

若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则甲公司就不会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也就不存在对乙公司的追偿问题。

因此,为担保该追偿权实现而设立的反担保也就随之消灭了。

选项B错误。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据此可知,若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的话,丁公司不能向丙公司主张债权。

选项C错误。

《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据此可知,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

选项D正确。

在债权质权的实现时,因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质权人直接向第三债务人主张债权,但第三债务人能否以自己与债务人(出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质权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主流观点认为,债权质押的情况下,债权关系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第三债务人对出质人的抗辩也可以向质权人主张。

8.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

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同一债权多个担保物权并存、同一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的效力。

选项A错误。

《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本案中,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甲公司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的40万元贷款,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的60万元贷款,虽然约定了担保份额,但没有约定顺序。

因此,银行可以以任意顺序实现抵押权,而不是必须先拍卖丙公司的房产。

选项B错误。

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份额,两个抵押物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银行若想实现全部的债权,必须拍卖两个抵押物,而不是选择其一。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实现担保物权时以哪个为先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给出的观点认为上述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无论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登记。

据此理论可知,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同时也优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

9.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

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

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

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
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
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
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
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据此可知,遗失物不适
用善意取得,遗失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所有权人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
理论上通说认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的对象是现实占有人。

本案中的现实占有人
是朱某,李某、王某与郑某都不是遗失物的现实占人。

因此,张某只能请求朱
某返还手表,请求李某、王某、郑某返还手表的话,将无法实现目的。

10.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

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
售给丙,但未通知乙。

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
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选项A、D错误。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据此可知,甲出售房屋之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乙。

另外,甲出售房
屋只需要提前通知乙,不需要征得乙的同意。

选项B错误。

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售自己的房屋,属于有权处分,故丙是基于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是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选项C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
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
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

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


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一物多卖、所有权转移。

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
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丁已经先行受领了玉器,即享有了玉器的所有权。

正因
为丁已经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乙、丙要求交付的请求将不能获得支持。

选项D错误。

甲将玉器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甲在签订合同时
对玉器均为有权处分,因此,三份合同均有效。

12.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

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

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债的履行。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甲、乙与丙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

甲、乙对丙的债务内容是当事人之间协议的结果,并非直接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因而是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

选项C错误。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与《侵权责任法》都并未明确规定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不可兼得。

选项D错误。

甲、乙对丙的赔偿额已经明确约定,甲、乙对丙成立的是按份之债,而非连带之债。

因此,若乙不履行,丙无权要求甲赔偿。

13.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

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

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领取悬赏的相关规定。

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该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据此可知,李某拾得方某遗失的行李,应当返还,方某悬赏寻找,应当按承诺支付悬赏金额。

选项B错误。

《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据此可知,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不属于合法占有,因此不能留置。

选项C错误。

《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据此可知,即便方某没有悬赏,也应当依法向李某支付必要的费用。

14.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

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
当减少。

据此可知,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只要不存在过分高
于或低于损失的情况,就应当按约定执行。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
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双方约
定的违约金为18万,甲违约给乙造成的损失是15万,违约金数额只超过损失数额的20%,不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按约定执行违约金条款。

另外,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性质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只要违约金能够弥补守
约方的损失,支付违约金之后就无需赔偿损失。

15.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

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
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
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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