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2002司法考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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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是最后的决定
选举程序
候选人制度
投票选举
选举程序
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选民或代表 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六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 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自身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对特念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 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近代选举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选举制度主要是指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组织 、原则、程序以及方式方法的制度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重要特点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政治、经济、民族状况以及地理历史条件,将国家 的领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以便进行管理的制度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选区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
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的,应发给选民证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
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想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机构
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代表名额的分配
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代表名额的分配
军队与港澳台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选举程序
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
选举机构
选举程序
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
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 基本单位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选举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标志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组织国家机关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形式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含义和特点 村民委员会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含义和特点
含义
特点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设置 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村民委员会的组织
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的设置 居民委员会的组织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特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形成了以行政主导为主要特点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特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第七节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权的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
我国的政权的组织形式
第二节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机构 代表名额的分配 选举程序 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第四节 国家标志
国家标志的内涵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国家标志的内涵
国家标志,又称国家象征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国旗是五星红旗 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首都是北京
第五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概念
主要内容包括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自治机关是人大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 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适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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