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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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
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14
•【字号】漳政综〔2014〕109号
•【施行日期】2014.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闽政〔2014〕19号)要求,我市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为:造纸18.68万吨、制革85万标张、铅蓄电池极板44万千伏安时、铅蓄电池组装46万千伏安时。
现将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下达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市经贸委承担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作为推进淘汰落后产
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落实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要采取有力措施,于11月底前,督促企业全部拆除列入2014年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并确保落后产能设备不向其他地区转移;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收集整理并保存好落后产能项目拆除前、中、后影像及相关文字资料,以备检查。
四、2014年12月2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将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自查报告及验收情况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贸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4日附件
漳州市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