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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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以德国为代表的保险型保障制度
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制度最完善、最复杂的国家之一。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近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出生率持续下降,失业率和失业总人数持续上升,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不同程度地入不敷出,这给德国的财政平衡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

与此同时,由于雇主必须承担的社会保险的工资附加成本逐年增加,再加上劳动力的高工资水平,大量德国企业继续迁往劳动力成本低的国家,这给德国经济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失业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联邦政府发起的\议程\改革计划主要旨在解决德国经济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经济发展。

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非常复杂。

本文仅简要介绍其核心内容。

一、德国社保制度的历史沿革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

十九世纪中后期,随着现代机械工业的兴起和工业工人的急剧增加,德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急剧变化,社会保障的广泛需求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威廉一世皇帝于1881年颁布了《诏书》,承认人民对物质保障的要求,并考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一词至今仍在使用。

——《诏书》决定了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

为了缓解社会紧张局势和维持统治,铁血总理俾斯麦着手建立广泛、统一和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体系。

俾斯麦于1883年、1884年和1889年颁布了三部适用于工人和部分雇员的强制性保险法,建立了法定疾病保险、法定意外伤害保险和残疾保险。

这就是
时堪称世界典范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文件。

近代德国社会保险法是在俾斯麦时期社会立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

上述三项规定于1911年被总结为《帝国保险条例》(RVO)。

1911年,第一部关于雇员保险的法规《雇员保险法》(AVG)颁布,并于1924年修订。

1927年魏玛共和国时期,《就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条例》(avavg)生效,德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
二战以后,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恢复和重建,社会保障和福利国家等作为基本原则理念被写入了宪法。

此后,德社保体制经历了扩展、调整、改革与补充、东西部社保网络并轨和继续发展等阶段。

1957年,德对养老保险进行了根本改革,确定了养老保险费率根据个人毛工资进行计算的原则,并设立了分摊款项标准。

1971年,工伤事故保险范围扩大,学徒工也被包括在内。

1972年,取消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限制。

1975年,德将各种社会法规汇总,颁布《社会法典》(sgb),该法典是当今德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1995年起,德设立社会护理保险并纳入《社会法典》。

至此,德已形成种类丰富、体系完备、法律健全、运转良好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社会保障政策和征管制度(一)社会保障保险种类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有参保义务的个人设立的一种保障体制。

它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
义务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五个险种组成。

(二)保费分配方法
每人应缴纳的保费金额视其毛工资总额而定。

德政府每年发布计算保费的最高月工资
限额,超过此额度的收入不计算保费,此额度逐年有所增加。

养老、失业、医疗和护理四
项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雇员应缴的保费从本人工资中抽取;工伤事故保险费
由雇主全额承担。

对于月工资低于400欧元的雇员,其雇主必须承担全部五项保险的保费。


(三)法定义务投保人
社会保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大多数人必须按照强制性规定参加。

所有员工、
工人、学徒、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大学生都有义务投保。

其中,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由
国家承担,退休人员和大学生只需参加法定的医疗和护理保险。

政府官员没有义务参加法
定社会保险。

雇主有义务在雇佣员工后14天内向法定医疗保险公司申报并登记,并为员
工购买五项法定保险。

作为公司总经理,若与母公司签有股份托管协议,且托管的股份在50%以上;或在本
公司投资比例超过25%并享有股东大会的无限授权(对内对外全权代表公司的利益),则
可免除参加法定社会保险的义务。

(四)立法和执行机构
社保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及修订按程序由联邦政府提案,联邦议院通过,联邦参议院审议。

执法机构为联邦社保机构总部和各州社保机构。

社会保险费的代征机构为各法定医疗
保险公司。

所有保费都必须先上缴法定的医疗保险公司,再由医疗保险公司将不属于其管
辖范围的保费转缴法定养老保险公司及失业保险公司。

裁决社保纠纷的法院为联邦宪法法
院(最高法院)、联邦社保法院及各地方社保法院。

三、法定社会保障保险简介(一)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堪称德社保制度的最大支柱,旨在员工丧失工作能力和进入老龄或死亡
的情况下,为员工及其家属提供保障。

所有职员、工人和学徒,包括部分自营者,均有义
务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它覆盖了近90%的从业人员。

重要的养老保险机构有联邦职员保险
机构(bfa)、工人保险公司、农业养老保险公司、海员医疗养老保险公司和联邦铁路保
险机构等。

在计算养老保险费时,它仅基于工资总额中低于一定限额的收入。

2022的最高计算基数是每月5100欧元的总工资。

养老保险费率为2001和2002的月总工资的19.1%,2022
上升到19.5%,可能上升到2022的19.8%。

(二)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旨在通过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保护措施为被保险人提供保护。

所有员工、
工人和学徒都必须参加法定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管理局由联邦劳工局和地方劳工局负责。

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由国家承担。

个人申请并经劳动局批准后,当地劳动局可以为失业人
员提供再就业培训。

计算失业保险保费的毛工资最高限额与养老保险相同,2021年的最高计算基数为月毛工资5100欧元。

德失业保险费率为月毛工资的6.5%。

(三)医疗保险
所有的职员、工人、学徒、退休人员和大学生都有义务参加法定医疗保险。

如果参保
人的月毛工资超过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最高界限(2021年为3450欧元),就可以选择继
续参加法定的医疗保险或改为参加私人医疗保险。

但自营者和自由职业者,如建筑师和律师,无论其是否达到最高工资界限,均可根据自愿选择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或私人医疗保险。

法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家属可以随保,不另缴费。

法定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包括普通地方医疗保险公司(AOK)、企业医疗保险公司(BKK)、手工业医疗保险公司、农业医疗保险公司、联邦矿工医疗保险协会和海员医疗
保险公司(S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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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费的计算也基于工资总额中低于一定限额的收入。

2022的最高计算基数是每月3450欧元的毛工资。

不同的医疗保险公司对保费与工资的比率有不同的标准。

每家医
疗保险公司的平均保费率为月工资总额的13.5%至14%。

(四)护理保险
自1995年以来,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参加社会护理保险的义务,即实
行“护理保险服从医疗保险”的原则。

保险从当年1月1日开始;从4月1日起,护理保
险为需要护理服务的被保险人提供家庭护理;从1996年7月1日起,护理保险开始提供
住院护理。

德国增加护理保险的目的是为那些失去自理能力并需要定期帮助的人支付护理
费用。

其主要管理机构是
是在法定医疗保险公司附设的护理保险公司。

私人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加私人护理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的保费率为每月总工资的1.7%。

计算护理保险费的最高工资总额与法定医疗保险相同。

2022的最大计算基数是每月3450欧元。

(五)工伤事故保险
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学徒,都必须参加法定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旨在保护遭遇事故的人。

主要用于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或出差时发生的事故和职业病。

其执行机构是各行业的专业合作社。

工伤事故保险是由雇主全额承担保费的强制性保险。

保费率为雇员月毛工资的1%至5%不等,依各行业发生事故的风险概率不同而各异。

服务行业的保费率相对较低,如外贸批发行业的保费率为2.7%。

对于只有办公室,没有加工厂或仓库的一般贸易公司而言,其事故风险率相对较低,保费率为员工月毛工资的1%左右。

每个单位应交纳的具体保费金额根据其雇员人数和毛工资总额统一核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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