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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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
析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有: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2、等同原则。
3、禁止反悔原则。
4、捐献原则。
5、先用权原则。
先用权原则即先用抗辩权,源自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6、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其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受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本文着重从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分析为什么等同原则受到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
等同原则的渊源历史:
专利法通过授予发明临时的“垄断权”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进步”。
这种“垄断权”是一种财产权,像其他财产权一样,其边界应该是明确的。
边界的明确对促进科技进步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使我们能够对发明进行有效的投资。
专利持有人应该知道什么是属于
他的,而公众应该知道什么不属于他(专利持有人)。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专利法要求发明人“清楚、简要地限定其发明”,这是法律试图在专利持有人权利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找平衡。
发明人基于法律承诺的“垄断权”利益不断促进科技进步,而公众也应该在专利持有人独享的权利范围之外被鼓励去追求发明、创造和创新。
但问题在于:任何语言都有其局限性,书面表达更是如此,文字很难抓住专利申请中某一事物的实质。
专利申请人在为其发明申请专利并将其公开的同时,也承担着其他人不遗余力地钻专利语言空子的风险。
一项发明大多以有形的结构或者一系列图纸的形式存在。
语言描述常常是为了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在事后形成的。
这种从机器到语言的转化所带来的意思偏差,难以避免。
而且,一项新奇的发明无法用现存的语言描述,是合理现象;字典因其滞后性无法始终跟得上发明者的脚步。
从逻辑上而言,事物并不是以语言为基础才被制造出来的,事实正好相反,语言是以事物为基础才存在的。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语言可能无法抓住发明的每一个细微差别或者完全精确地描述该发明的新颖性。
如果专利仅仅以字面条款来解释的话,他们的价值则会被大打折扣。
这样的话,仅仅对一些元素的无足轻重且非实质的替换就可以避免专利侵权,对发明者来说,专利的价值也会因简单的抄袭而被摧毁。
正因如此,尽管专利诠释、字面主义这种直截了当的规则可能会节约司法资源,但未必是最有效的规则。
专利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字面含义,其范围还包括专利要求的所有等同物,于是专利制度设计了等同原则。
当然,等同原则的存在使得专利的范围变得模糊。
对于是否属于发明中某一特定元素的等同物,有时难以认定。
如果竞争者无法确定专利的范围,这可能会阻碍他们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合法使用,或者他们会无意间对专利保护范围内的竞争产品进行投资。
因这种不确定性所引起的诉讼成本,如果采用严格字面主义的规则的话是可以避免的。
这些关于等同原则的质疑从该原则确定之初就已经出现。
每当法庭考虑适用等同原则的时候,法官都会承认这种不确定性是确保对发明进行适当激励所付出的代价。
当法院在美国Winans v. Denmead. Supra一案中第一次采用等同原则时,法院称:“如果公众仅通过改变形式或比例的方式就可以自由地进行实质性抄袭,那么专利的排他权就没有受到足够的保护”。
等同原则的反对者还认为法院因此牺牲了“描述发明所要求的全面、明确、简洁、精准以及特殊性”。
比较有代表性的持反对意见的美国法官Black法官在其反对意见中称,“在等同原则之下,竞争者无法以专利要求书的描述作为依据。
他必须冒着可能担负沉重的侵权赔偿的风险,去预测一个在特殊技术领域知之甚少的法官会在多大程度上扩展专利要求书的语言含义”。
但最终,法院确认,专利等同物是专利权利中固有的一部分。
司
法系统认为,如果要摒弃等同原则的话,那也应该是由立法系统来做,而非由法院做这样的事情。
禁止反悔原则的渊源历史:
等同原则允许专利持有人将权利范围适当扩展到文字字面表述的范围之外,但是也面临一个问题:专利持有人在专利申请时为了获取授权放弃了部分保护范围,但是在专利诉讼中又利用等同原则将原本放弃的保护范围重新纳入权利要求之内。
这种“不当行为”使得专利授权和侵权判定之间存在断层,妨害社会公众的合理预期,使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出现不确定性,进而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于是,前辈们设计了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要求:在解释权利要求范围的时候考虑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专利行政部门中留存的“过程文件”。
它是一个“专利构成规则”,确保在解释专利要求书的时候排除“那些被删掉或被拒绝的部分”。
等同原则允许专利权人针对那些在起草原始权利要求时未被包括在内但仅仅是通过微小变动就可产生的非实质性更改的范围提出诉求。
但是,当被诉侵权的部分为专利持有人首次申请被拒后删除的部分时,他将不能再主张其已经放弃的部分等同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等同原则受到禁止反悔原则限制的底层逻辑:
专利申请被拒决的历史表明:专利审查员认为原始专利要求不能被授予专利。
专利持有人在被拒之时有申诉的权利,其放弃申诉而选择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决定被认为是一种让步,表明其认为被授予专利的发明与原始要求书的保护程度存在差异(由于专利法不允许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扩大保护范围,因此改“差异”必然导致保护范围的缩小)。
禁止反悔原则防止专利权人通过诉讼重新取得其已经在专利申请中放弃的权利。
否则的话,发明人可能会有意规避专利行政部门“看门人”的角色并在之后通过侵权起诉来获得其为了拿到专利而已经放弃的内容。
而且,禁止反悔原则可以确保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的内在目的一致。
当原始申请书将相应等同物包含在内但专利权人为了获得专利或者保持专利的有效性而将该部分限缩的时候,他就不能再对争议部分主张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存在的前提是为了解决语言难以描述发明实质的缺陷,但是原始申请对某一具体元素的描述推翻了该前提(原始申请与授权文本存在差异恰恰表明改具体元素可以用语言进行描述)。
而且,此情况下,专利持有人注意到了争议部分、知道权利要求修改会限缩权利范围,但还是坚定地作出如此的选择.
因此,专利持有人完全有必要也有义务接受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这也是禁止反悔原则限制等同原则的合理性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