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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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应用指南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项目名称: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应用指南
项目统一编号:15.1.1
承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城市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工程技术中心(筹),国家环境保护工业污染场地及地下水修复工程技术中心
主要起草人:谷庆宝,李发生,胡清,黄沈发,张倩,马福俊,李方,刘翔,陈梦舫,林匡飞,邵春岩,杨洁
项目管理负责单位及负责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何连生
环保部科技标准司项目管理人:许丹宇
目录
1任务背景 (1)
1.1任务由来 (1)
1.2工作过程 (1)
2指南编制的目的及原则 (3)
2.1编制的目的 (3)
2.2编制原则 (4)
3指南编制的方法、依据和技术路线 (6)
3.1编制方法 (6)
3.2编制依据 (6)
3.3技术路线 (7)
4国内外污染场地管理规范 (8)
5行业技术现状分析 (11)
6指南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14)
6.1修复技术分类 (14)
6.2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 (14)
6.3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技术 (17)
6.4污染场地环境修复技术筛选及应用方案 (18)
6.5污染场地修复过程次生污染预防 (20)
8指南实施建议 (22)
1任务背景
1.1任务由来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办函[2010]486号下达编制任务,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该指南的具体编制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制订。

1.2工作过程
为了完善污染场地相关制度体系,应环保部的要求中国环科院开展了“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应用指南”的编制工作,具体过程如下:
接到环境保护部的通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污染与控制研究室立即成立了编制组,召开专门会议探讨并开展相关编制任务,同时制订工作计划,为定时定量完成任务打好基础。

按照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组广泛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和专利,并邀请污染场地相关专家领导就编制的任务目标、整体框架和编制思路等进行指导,确定工作开展的方向。

针对其中需进行考察和调研的案例,通过现场考察、对相关修复企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咨询等方式开展调研工作。

目前已经完成的主要工作为:
1.《指南》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调研工作。

结合国内外污染场地的现状和国内已经发布或准备发布的污染场地相关行业标准,就我国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估、修复技术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详细调研。

2.对我国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应用的案例进行实地考察,为本指南将来能够切实有效的发挥作用打好基础。

3.2011年5月6日,由环保部科技标准司主持,在环保部时代大厦会议室召开研讨会。

参加会议的包括环保产业协会、北京市环保科学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国家危废处置工程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和环保部履约办等单位的专家和领导。

与会专家提出许多修改意见,编制组给予了充分重视,并对编制文本进行了修改。

4.2014年3月,环保部科技标准司结合现有污染场地的标准体系和新发布的
污染场地五项环保标准与文件,提出新的意见和建议,编制组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2指南编制的目的及原则
2.1编制的目的
由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工业和城市废水大量排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大量堆存或填埋,污水灌溉等人为活动,导致我国土壤污染日趋严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经变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城市化的必然趋势导致很多企业面临搬迁的问题。

中国每年均有大量因各种人为活动导致的污染场地出现,虽然通过国家、部门、企业等多渠道支持,我国已经开始了工业场地污染的相关研究,土壤污染的修复与治理工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总体上我国工业场地污染的管理、风险评估及修复方面的工作才刚刚起步,对于逐步开展的场地调查和修复工作需要一系列的导则和指南等文件作为指导,规范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工作。

在实际修复工作中,对污染物种类的识别、污染的风险评估和污染修复的方法选择上都存在很多不足。

虽然各级政府和各修复企业努力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用以指导我国的污染场地的修复工作,但是对于适合我国国情的修复技术方案的确定上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针对目前状况,本技术指南的制订将在我国工业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方面起到引导和促进的作用
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均指出要开展和加强土壤的污染防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国发〔2005〕39号)规定:“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

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11月13日转发了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建设部、卫生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等八部门联合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3号)。

该意见第十一条要求:“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

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

环保部于2014年2月批准发布了污染场地五项环保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
复技术导则》(HJ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等5项污染场地系列环保标准(以下简称五项标准),迈开了场地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治理标准体系建设的第一步。

同时,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4月发布了2005-2013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结果显示我国工业企业用地中有高于30%的土壤受到污染,土壤修复势在必行。

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较发达城市首先出现了大规模的污染企业关闭或搬迁的现象,并日益扩散到中小城市,目前城市中心区的污染企业搬迁已达到高峰期。

由于城市中心区的企业多数建厂时间早,部分企业当时甚至未装备环保设施,因而经过多年的生产活动,企业关闭或搬迁后遗留的场地在再开发利用时存在较大的环境健康风险。

据粗略统计,全国不同类型的数万家企业甚至更多将在未来几年内实施搬迁,涉及的污染土地面积十分惊人,迫切需要有针对性的修复技术对这些场地进行修复,才能保障土地资源的安全再利用。

然而,国内外实际应用和处在试验阶段的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技术种类繁多,其作用机理、使用范围、应用成本和修复效果等各不相同,给场地修复工作人员及各相关方在技术筛选和具体应用时带来诸多不便。

同时,我国污染场地修复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经验较为缺失,对于修复过程中的技术选择尚缺少规范和指导文件,选用不适当的修复技术不仅达不到修复目标,而且是对资源、资金和时间的浪费,更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更大的危害。

因此,非常有必要参考国外工业场地污染修复的相关经验,结合国内现有污染场地修复的成功案例,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指南,从而完善我国污染场地管理技术体系,促进污染场地修复工作的发展。

在此背景下,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污染与控制研究室编制《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应用指南》。

此指南可填补了我国在污染场地修复技术体系方面的空白,可为各级环保部门、国土与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农业部门和工业与信息部门,以及工业污染场地从业相关人员提供便利和技术参考。

2.2编制原则
(1)满足环保体系建立和环保工作的当前需求
本技术指南作为污染场地系列指导性文件,要针对我国经济、人力资源和社会现状,并要满足我国当地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和工程技术的实际需求。

技术指
南的制订可以为技术从业人员、相关政府工作人员、有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工作人员等提供技术参考。

(2)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
通过对各类修复技术进行调研,掌握其原理、特点和适用范围,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分析,筛选不同条件下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最佳修复技术,使指南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3)代表性和典型性
选取了国内外实用价值较高的修复技术及典型修复技术组合,针对不同污染场地污染物、污染介质和污染物类型等的区别,提出了科学的修复技术筛选方法,可以让使用者能够因地制宜的选择适合本场地的修复技术及技术组合。

(4)全过程风险控制
本技术指南体现全过程风险控制的思想,从修复技术的合理选择到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预防均有所体现,不仅为管理部门提供了技术支持,也满足了工业企业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要求。

3指南编制的方法、依据和技术路线
3.1编制方法
(1)查阅国外发达和中等发达国家的污染场地修复技术资料,以这些国家实用的修复技术为主要编制依据,在技术选择时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人力资源水平、公众认识水平等多种因素。

(2)通过对我国修复技术应用案例的调查和测试,掌握修复技术的发展水平、应用现状、修复技术工艺、运行参数、处理效果及二次污染等的情况;
(3)组织国内外行业专家、管理部门开展咨询与交流,吸纳多方面智力资源;
(4)对调研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总结,力求使本指南从结构到内容上,符合我国管理、科研和从业人员的实际需求;
(5)编写技术应用指南文本及编制说明,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最后送审并报批。

3.2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5年4月1日);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44号);
(4)《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5)《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通知》(环办[2004]47号);
(6)《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

2.技术导则、标准及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4)《环境检测分析方案标准指定技术导则》(HJ/T168‐2004);
(5)《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6)《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7)《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
(8)《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
3.3技术路线
图1编制技术路线图
4国内外污染场地管理规范
由于人们对环境的忽视和工业化水平的高度发展,污染场地已经变成一个世界性的环境问题,对人类和环境产生了严重危害。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存在大量污染场地,特别是发达国家,污染场地呈现数量多、种类全、危害严重等特点。

美国政府于1980年发布了《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和义务法》(俗称“超级基金法”),规定了过去和现在土地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必须对土地的污染负责和有清除污染的义务。

在此基础上,美国环保局(USEPA)和美国测试与材料协会(ASTM)建立了大量场地环境调查和评估的方法、技术标准和指南对场地进行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并判别污染责任。

美国推出了多本超级基金场地修复技术手册,如《超级基金定位手册》,《修复设计与修复行动手册》,《超级基金修复选择的经验规则》等。

此外,美国环保局针对不同的修复技术类型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指南,如《在超级基金法框架下实施处理可能性研究指南:需氧生物降解修复筛查》,《在超级基金法框架下实施处理可能性研究指南:生物降解修复选择》,《在超级基金法框架下实施处理可能性研究指南:化学脱卤》,《在超级基金法框架下实施处理可能性研究指南:土壤蒸汽抽提》,《在超级基金法框架下实施处理可能性研究指南:土壤淋洗》,《在超级基金法框架下实施处理可能性研究指南:溶剂提取》,《在超级基金法框架下实施处理可能性研究指南:热解吸修复选择》等。

在加拿大,加拿大环境部长委员会(CCME)出版了《在加拿大污染场地构建特定场地土壤质量修复目标的指导手册》,加拿大污染场地管理工作组编写了《场地修复技术:参考手册》,加拿大科学应用国际公司(Science Applications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SAIC)在其研究报告《对加拿大修复指导值,标准值,和规定值的汇编和评论》中对加拿大联邦、省和地区的污染场地修复标准值、指导值和规定值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总结和评述。

澳大利亚对污染场地的环境管理非常重视,最初由国家卫生与医药委员会(National Health and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NHMRC)会同澳大利亚-新西兰环境与保护委员会(Australian and New Zealand Environment and Conservation Council,ANZECC)于1992年合作制订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污染场地评价和管理指南》(已于2002年3月14日废止),以此为基础从技术和管理上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体系。

澳大利亚环境保护委员会(Nation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uncil,NEPC)在1999年制订了一系列与污染场地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相关的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措施(场地污染评价)》,为澳大利亚在全国范围内的场地调查与评估提出了统一的要求与技术标准。

澳大利亚国家标准委员会(Council of Standards Australia)还将污染场地的调查技术提升到了国家标准的水平,在对1997年出版的《场地潜在污染土壤的调查与采样指南》进行修订的基础上,于2005年推出了该指南的修订版,从而有力地支撑了澳大利亚污染场地调查技术的规范与标准化。

新西兰环境部也在最近几年制订了一系列的《污染土地管理指南》,其《污染土地管理指南第5卷:场地调查与土壤分析》就场地调查的原则、野外工作与采样、实验室分析、数据解释等给出了详细的要求与指导;《污染土地管理指南第2卷:环境指导值的分级应用》对场地调查中场地指导值的选择与应用进行了规定;《污染土地管理指南第3卷:风险筛查系统》对场地初步调查结果的评估和场地风险的初步识别提出了方法学上的指导与要求。

英国在《环境保护法1990:污染土地II A部分》明确规定应遵循污染者责任原则,即任何把污染物排放到土壤表面和地下的个人和单位,都有修复土地并支付费用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没明确的污染者,该责任将转移给土地当前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还规定了场地调查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环保局给地方政府提供技术支持。

法律允许当事人提供关于排除和污染有关责任的证据。

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Food and Rural Affairs,DEFRA)也发行了一系列(共15册)涉及污染土地调查、评估和修复技术选择等内容的技术报告:《污染土地报告》(Contaminated Land Report,CLR)。

英国环境署(EA)也制订有共2卷的《场地调查技术要点》。

我国台湾省及香港地区也在污染场地管理方面开展了相关的工作,台湾省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事业所使用之土地移转时,让与人应提供土壤污染检测资料;第九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事业于设立,停业或歇业前,应检查用地土壤污染检测资料,报请所在地主管机关备查后,使得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办有关事宜。

该法第三章规范了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措施。

由于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使得在台湾某些土地
转移时,必需进行场地环境评估。

台湾地区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基本是直接对美国相关规范的转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自身经济发展和地域特点,颁布了《受污染土地勘察及整治指引》,该指引主要适用于曾用作加油站、船厂及车辆维修/拆卸工厂的场地的调查。

我国以防治土壤污染为主要任务的科研与生产实践始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经过近40年的研究与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与成效。

然而,与大气污染和水环境污染相比,我国土壤污染的环境管理严重滞后,至今仍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污染场地环境标准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甚至还处于刚刚起步的初始研究阶段。

据文献报道,我国在60年代就有单位(如化工部南京勘察公司)研究老厂房改造过程中的地基污染问题。

“六五”和“七五”期间,我国开展了全国性大规模土壤环境背景和环境容量调查,初步明确了我国土壤中元素和化合物的背景浓度,对了解我国土壤的自然环境状况以及追溯污染历史,制订土壤环境标准和污染控制目标等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在取得土壤环境背景值、土壤环境容量、土壤环境基准值等大量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于1995年制订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按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之不同,将土壤环境质量分为三类:一类土壤执行一级标准,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护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二类土壤执行二级标准,保证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三类土壤执行三级标准,保障农林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

该标准为我国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提供了依据,在我国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工作中广泛应用。

随后,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于2000年制订了《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于2002年出版了《土壤质量词汇》,于2004年出台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于2007年发布了《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这无疑大大推动了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的管理,使其逐步趋向规范化和系统化。

尽管如此,我国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与管理体系、风险评估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土壤修复技术体系等。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刑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法》、《草原法》等,但还没有一部类似于美国《超
级基金法》的专门清洁治理污染场地的法律或法规。

鉴于此种情况,亟需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及标准体系,以便更好的保证人们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

5行业技术现状分析
目前,许多技术都可用于污染场地的修复,但往往一个场地的修复需要一种优化的技术或技术组合。

因此,为目标污染场地选定合理的技术也成为整个修复过程中的技术难点。

对污染场地中土壤的修复,应根据土地用途确定恰当的修复目标,污染场地的土壤应优选可将土壤中污染去除或分解的技术。

对于高风险污染土壤,宜采用处理技术,对低风险污染土壤,应采用工程控制措施。

尽可能采用多种技术联合的方法,从而可经济有效地获得保护人体健康与环境的目的。

与异位修复技术相比,原位修复技术更为经济,不需要建设昂贵的地面环境工程设施和对污染物进行远程运输,就可以使污染物降解和减毒,操作维护起来比较简单。

原位修复技术的另一个优点是可对深层土壤进行修复,对土壤的破坏小,适合规模较大的土壤修复。

但原位修复技术受场地本身特性的限制较大,较难在低渗透性和地质结构复杂的土壤进行实施。

此外,原位修复周期较长,修复效果难以达到理想状态。

相比而言,异位修复技术则在挖掘和设备使用维护等方面费用较高,但修复的周期短,修复效率高,且修复效果好。

对1982—2005年美国超级基金场地修复行动的修复决策记录中常用土壤修复技术的分析表明,在涉及的862个工程中,其中的47.7%为原位污染源控制技术,52.3%为异位污染源控制技术。

同时,已完成的土壤修复工程中有361项(占已完成工程的68.9%)采用的是异位修复技术,164项(占31.1%)采用的是原位修复技术,也即大多数已完成的修复工程采用的技术为异位修复技术。

采用最多的异位修复技术是焚烧技术,采用最多的原位修复技术是土壤蒸汽提取技术。

在美国开始实施超级基金时(1982-1986),土壤处理技术的高频使用引起人们对修复费用大幅上涨的抱怨,甚至有人怀疑场地风险是否被过度夸大。

20世纪90年代后期,人们在筛选修复技术时,更多地考虑了现实的因素,如场地修复经费的来源、未来土地的利用方式等,同时对修复技术的认识也在改变。

这使得修复技术的筛选更具灵活性,如为了节省经费,将场地修复至指定用途的土壤质量,而不是将场地土壤质量修复至可作为任何用途。

同时人们认识到,在一些场地,采用非处理手段(如工程控制措施和制度控制),不失为一种有效而低廉的控制手段。

因此,在这一时期,工程控制措施和制度控制在修复技术应用中的比例开始逐步提高。

总体上,美国对污染场地修复技术选择的趋势为:80年代初期,刚
开始开展污染场地修复时,较多的采用了工程控制措施,遭到批评后,采用了较为昂贵的污染源处理技术,而随后由于修复经费短缺和基于土地利用方式的风险管理等原因,工程控制措施和制度控制的又开始较多的被采用,如图2,即显示了近年来美国超级基金采用的土壤修复技术的变化。

198
198198198199199199199199200200200200
占决策记录总量的比例, %年份
图2美国超级基金1986年-2006年土壤修复技术比例
在地下水修复技术方面,目前抽出-处理技术的治理对象主要有12种污染物。

其典型治理目标为三氯乙烯(TCE),此外还有一些卤化挥发性有机物,如:四氯乙烯(PCE)、氯乙烯(VC)等。

对于非卤化挥发性有机物BTEX(苯、甲苯、乙苯、二甲苯)以及铬、铅、砷等也可采用抽出-处理技术进行治理。

对于原位修复技术,治理对象主要以卤化挥发性有机物、非卤化挥发性有机物、非卤化半挥发性有机物、卤化半挥发性有机物、BTEX、多环芳烃、杀虫剂以及金属、非金属等为主。

其中,空气注入技术的治理对象主要以卤化挥发性有机物、非卤化挥发性有机物、非卤化半挥发性有机物及BTEX 为主。

而渗透性反应墙技术则主要用于金属、非金属、卤化挥发性有机物、BTEX、杀虫剂、除草剂以及多环芳烃的治理。

对1982-2005财政年度美国国家污染场地优先名录中采用抽出/处理系统、原位处理和监控的自然衰减技术修复地下水的工程分析表明,在所有的877个工程中,采用抽出/处理系统的工程的比例高达83%,仅采用修复地下水的工程比例也达56%,说明对地下水的修复,抽出/处理系统是主要的修复技术。

但至1997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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