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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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条件成熟的可成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设立总法律顾问。
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单设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负责审核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负责重大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五)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公司参与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指导并参与子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六)负责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子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指导;(七)在工作需要时,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司法办是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的不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公司对外合同和合法性审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以及日常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的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以公司或公司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承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审查,并附《规章制度法律审核表》(附件一)、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条公司所属单位、子公司拟定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抄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合同,依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定义执行。
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需要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审查的,合同承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期至少10个工作日前送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审查,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
合同承办部门应按要求提交完整资料,若送审资料不全或由于合同经办部门自身不进行审核把关而存在重大缺陷的,法律审核人员可直接退回合同经办部门,由其完善后再重新送审。
合同承办部门需指定专门的承办人员与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
前述承办人员中途更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告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人之间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提出法律评审意见反馈给合同承办部门。
第十三条需要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期至少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涉及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修订章程、重组改制、企业上市、股权收购/转让、资产收购/转让/租赁、投融资、对外担保、招投标等对企业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管理决策。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应当进行法律审核论证。
在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时,各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应于提交公司管理层决策或报请批准前,将《重要决策法律审核表》(附件二)及相关资料交给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并配合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全面深入了解重大经营决策的相关情况、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以及法律审核论证。
第十五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自身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通过咨询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单位、部室中心、子公司(以下简称“业务经办部门”)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业务经办部门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法律事务咨询单》,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
并应根据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需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在必要时可报请公司管理层批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非诉讼案件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法律主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法律主管部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非诉讼纠纷处理完毕后,经办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填写于《法律事务咨询单》(附件三),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法律部门。
第四章诉讼案件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办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与内部员工、外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经济仲裁、劳动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
第二十二条案件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2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上报)填写《拟起诉
案件审批表》(附件四),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
法律主管部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报公司总法律顾问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案件经办部门。
第二十三条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收到法律部门书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案件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二十五条确定起诉后2个工作日内,由法律主管部门负责将案件材料提交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由律师负责诉讼文书起草,并由其确认。
在确认诉讼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案件经办部门应当在收到诉讼或仲裁文书24小时内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并于2个工作日内填写《关于XX案件的报告》(附件五),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确定具体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诉讼案件处理的对接程序及相关诉讼手续办理由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应在诉讼或仲裁文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法律主管部门应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
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员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法律主管部门和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第二十九条案件终结,取得裁决/调解文书后,代理律师应在领取诉讼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结果告知案件经办部门及法律事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案件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附件六),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对案件经办部门报送的《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报请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配合协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三十一条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
相关单位、子公司或主管部门不提供资料或不配合工作的,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标的额巨大的案件,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子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以及顾问律师进行集体讨论、研究诉讼对策,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对上述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须委托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代理案件,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委托代理意见,须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后方可办理委托手续。
对于由律师代理的案件,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全程参与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进程,并掌握案件的进展动态情况,以本单位、子公司为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案件结案后,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形成书面的结案报告。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非诉讼案件的业务经办部门具体经办人员应建立案件档案,一案一档。
案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案件的合同、协议、票据、往来函件、履行资料等。
对于已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理订卷,并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三十七条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应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法律事务主管部门。
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等。
第三十八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诉讼案件案卷交指定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负责对公司的诉讼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六章公司法律顾问管理
第三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法律事务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选聘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公司法律顾问应取得国家认可的律师执业资格证。
第四十条公司应与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签署《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拟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应在合同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得接受已经(或准备)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业务;
(二)不得接受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竞争对手或利益关联或对立者委托的对公司及子公司有利害冲突的业务。
第四十一条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应向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其中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不得超过3年,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十二条常年法律顾问合同需明确免费服务内容;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应明确具体工作内容。
第四十三条专项法律顾问由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初步选定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同等条件下,专项法律顾问应从常年法律顾问中优先选聘,或者根据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协议执行。
第四十四条选聘专项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代理的专项法律事务的处理具有业务、地域等资源优势;
(二)具备处理专项法律事务的特定资格。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充分利用外聘法律顾问资源,加强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避免和减少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第四十六条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满或专项法律顾问完成专项法律事务后,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对外聘法律顾问所提供法律服务的进行综合考
核评价,并将考核情况报公司领导,评价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具体考核表见附件七。
第七章普法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普法工作由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党委工作部配合。
第四十八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制订三年或五年普法规划报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普法工作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以保障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条普法工作可以采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内部刊物/内部网络发表普法类文章、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并要同时注重对一线员工的普法宣传,各单位每年普法不少于两次。
第五十一条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各种普法依法治理活动,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领导干部独自学法每年不少于40小时。
党委工作部应将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结果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前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领导干部是否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否做到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因领导干部个人过错构成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和党纪、政纪处分的,视为学法用法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坚持党委中心组集中学法制度。
党委中心组每年专题学法次数不得少于上级要求。
学法内容由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拟定后报党委审核确定,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编制学习课件,党委办公室组织党委委员学习。
第五十三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应每年购买普法读本作为领导干部统一学习考
试内容,并按照上级要求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年度统一普法考试。
第八章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五十四条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1000-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将按照20%的比例纳入责任单位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
(一)有案不报、迟延上报、或者谎报案情、隐瞒事实的;
(二)擅自向法院、仲裁委员会回函、放弃权利、履行义务的;
(三)自行应诉或自行委托外聘律师处理诉讼案件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和其他与案件或法律事务有关事项的;
(五)因保管不善,遗失重要法律文件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
(一)因违法被国家机关处罚而缴纳的罚款、滞纳金;
(二)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处理仲裁、诉讼案件的有关费用及差旅费用;
(四)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发生的损失其他经济损失。
第五十六条公司对在案件与法律事务处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表现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发现公司的合法权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及时上报或制止,避免公司重大经济、名誉损失的;
(二)在案件与法律事务处理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挽回公司重大经济、名誉损失的;
(三)其他在公司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为公司挽回或避免经济、名誉损失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及公司备案。
第五十八条公司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专项法律事务会同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规章制度法律审核表
2、重要决策法律审核表
3、法律事务咨询单
4、拟起诉案件审批表
5、关于xx案件的报告
6、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
7、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表
附件一:规章制度法律审核表
附件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表
附件三:法律事务咨询单
咨询部门日期
附件四:拟起诉案件审批表
附件五:关于xx案件的报告
一、案情简介
概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当事人、案由、诉讼请求、案件经过等。
二、法律分析
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并对其中涉及的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三、应对措施及建议
介绍目前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联系人:XXX(联系方式)
附件:(法律文书和证据资料)
单位
XX年XX月XX日
附件六: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
附件七: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表
备注:以上考核评分得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
篇二: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3、职责
3.1法律部负责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包括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进行合同管理,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知识产权管理,法律知识培训,法律咨询及指导,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3.2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办法,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合同管理
4.1.1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1.2 公司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不适用本办法。
4.1.3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4.2 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4.2.1 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含50000元),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法律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合同标的低于人民币50000元的,根据公司其它规定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会签审核的,按本办法办理。
公司经常性使用的合同文本,如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等,按年度确定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的,法律部可以不参加会签,但合同内容有更改的除外。
4.2.2 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法律部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4.2.3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
必要时应要
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还应调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有无违约事实,现时有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或自然人,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4.2.4 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