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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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一条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能被用于非法合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化学物质集合体。
第二条管理措施
1.禁止向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2.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进
行登记备案,及时报告销售情况,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3.对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者应当依法查
验其取得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许可等情况,并记录保存相关信息。
4.在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和管理中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
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确保它们不被用于非法合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第三条监管责任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易制毒化学品
的监管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的违法犯罪行为。
2.各省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监督和管
理,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执法能力和监管力度。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四条违法行为和处罚
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合成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受到以下行政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
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等措施。
第五条违法所得和没收
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合成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并对销售、采购的易制
毒化学品实行没收。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各省级政府。
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应当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各省级政府共同决定。
第七条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原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废止。
结束语
易制毒化学品是对社会安全稳定的威胁,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是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民众安全的一个重要措施。
本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