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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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8.09
•【字号】皖政办[2000]64号
•【施行日期】2000.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
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6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九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组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
机构,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药品管理地方性法规、规
章并监督实施职能。
2、制定地方药品标准职能。
3、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
能。
4、新药、中药保护品种的初审和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
5、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职能。
6、查处假劣药品和审批药品广告职能。
(二)原省医药管理局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
1、对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以及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医药商品
质量管理规范职能。
2、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职
能。
3、审批医疗器械产品的市场准入和医疗器械广告职能。
4、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和管
理特种药械职能。
5、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职能。
(三)原省商务厅承担的生化药品的管理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原省医药管理局移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能:
1、制定医药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职能。
2、对医药行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职能。
3、医药行业的统计、信息职能。
4、药品、药械储备以及灾情、疫情、战备等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度
职能。
二、主要职责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研究拟定药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
章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拟定地方药品标准;初审新药、仿制药品、中药
保护品种。
(三)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和淘汰药品的提出,负责临床研究基地
的初审;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四)依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产品生产注册制度,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经营许可证;推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审批医疗器械广告;依法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单位
制剂许可证。
(六)监督检定、抽验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发布安徽省药品
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七)指导全省药品(含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八)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九)研究制定药品流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实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资格认定制度,对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实施监督;审批药品
广告。
(十)实施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的资格认定制度,负责执业药师(含执业中
药师)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运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综合经济部门贯彻实施医药产业政策;组织、指导全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等工
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新闻发布、信访、保密、保卫、机关事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二)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药品的国家法定标准,拟定地方药品标准;组织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初审及新药的临床试验;负责药品的再评价和地方淘汰药品品种的提出,负责医疗单位制剂品种的审批;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医疗器械处
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产品生产注册制度,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监督实施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对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实施监督;审核医疗器械广告。
(四)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中药材生产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初审临床研究基地,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五)市场监督处
研究拟定药品流通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实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依法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对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监督;监督检定、抽验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发布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监管中药材集贸市
场;审核药品广告。
(六)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定药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药品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对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政策法规宣传和行政复议工作。
(七)财务管理处
管理经费、财务、装备和固定资产;监督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制度;负责各项财务预、决算和经费的划拨、结算。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制度,组织指导执业药师(含执
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
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单列3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6名。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