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聘用及任免管理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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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聘用及任免管理制度(3)
员工聘用及任免管理制度
系。

第四十三条辞退指因员工胜任能力欠佳、违纪、公司业务紧缩裁员等原因,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十四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予以辞退,且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及赔偿金:
(一)有意违犯规范或不服从指示而影响工作伙伴和顾客安全的;
(二)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种报表、人事资料的;
(三)未经批准挪用公司的钱财或不及时将公司的财物放置安全的地方的;
(四)假编申请表或有关雇员的虚假信息的;
(五)未得到正常的批准擅自拿取或赠送公司的财物给他人的;
(六)向任何人(包括对新闻界和媒介代表)陈述或泄露有关公司的财务或贸易秘密或机密信息(包括公司的管理政策,公司授权者除外)的;
(七)对同事和顾客举动粗俗,对同事和顾客使用下流、猥亵、侮辱性的语言的;
(八)隐瞒不报任何严重的慢性病或传染病,或故意危害同事和顾客健康的;
(九)上班时,尚未摆脱酒醉或毒品作用,或在公司内藏匿、接受、处理或卖出毒品的;
(十)未经批准接受合作伙伴、顾客的礼品或任何财务方面的利益的;(十一)在出勤记录卡上填假记录或欺骗出勤的;
(十二)未经公司的允许为获利而为其它员工工作或经营其它生意的;(十三)违反公司劳保、安全政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四)伪造申请或提供不真实的资料,欺骗性请求休息或假称生病欺骗性缺席的;
(十五)以任何手段侵占公司财务(如:伪造或需填报销单、收
据等)的;(十六)故意实施攻击或伤害、威胁其他雇员的行为的;
(十七)擅自修改公司政策及公告的;
(十八)故意毁坏公物情节严重的;
(十九)违反国家和政府法令情节严重的;
(二十)连续旷工超过3 天、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 天(含)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 天(含)的;
(二十一)在工作以外刑事犯罪,不论这罪行是否与其工作有关,公司保留终止聘用该员工的权利。

在犯罪审查过程中,公司保留在审判结束之前暂停支付其薪金,
一旦收审或被捕,公司有权将其除名;
(二十二)其它类似上述性质的事例的。

第四十五条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需裁减人员时,公司可辞退员工。

辞退顺序为:首先是在职期间有违纪行为并受到处罚者,其次是工作
绩效差者,再次是工龄相对较短者,最后是职务低于他人者。

第四十六条公司员工离职工作尽可能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地进行。

第十三章辞职办理程序
第四十七条辞职办理程序:
(一)正式员工至少应提前30 天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员
工须提前3 天申请;
(二)辞职员工部门负责人及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须与辞职员工沟通,了解其辞职的原因,记录填写《离职面谈表》,对绩效良好的员工要努力挽留;
(三)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书》,按职务任免权限经相应管理层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四)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后须填写《工作交接表》及《离职\转职手续审批表》,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五)在所有必须的离职交接手续办妥后,行政人事部门为员工
办理离职结算,填写《员工离职结算单》,工资随同工资发放日一同发放。

(六)对于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且无不良记录的员工,公司可出具离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十四章辞退办理程序
第四十八条辞退办理程序:
(一)各公司、用人部门填报《解聘通知书》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并出具辞退员工的事实依据,按职务任免权限经相应管理层审核通过后递交集团行政人事部;
(二)行政人事部在接到用人部门意见后,必须在15 天之内批复意见;
(三)被辞退员工接到通知后须填写《工作交接表》及《离职\转职手续审批表》,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四)在所有必须的离职交接手续办妥后,行政人事部门为员工办理离职结算,填写《员工离职结算单》,工资随同工资发放日一同发放。

(五)对于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且无不良记录的员工,公司可出具离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四十九条员工辞职时,该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要分别与辞职人员进行谈话,并尽可能让员工一起与谈话负责人在《离职面谈表》签字,并分存公司
和员工档案。

如离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五十条离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一)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的各种与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公司、合作伙伴或客户文件、客户资料、各种档案、个人及客户名片、宣传册、员工手册、公务往来
信函及电子邮件等)、电脑磁盘、光盘等;
(二)已完结的工作结果和未完结的工作进展状况清单;
(三)重要的客户及业务相关部门、合作伙伴负责人的联络方式,必要时离职员工应该向对方引见本公司工作接交人;
(四)公司购买的价值在20 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五)公司员工证(胸卡)、相关识别证件、钥匙、名片等;
(六)其它属于公司的财物;
(七)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八)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关系、保险关系。

第五十一条离职手续必须由离职员工本人亲自办理,任何人不得代替。

第五十二条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级的.员工离职必须经过集团审计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五章离职者工资费用结算及补偿金
第五十三条离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五十四条离职员工结算款项:
(一)员工尚未结算的月工资;
(二)公司应付的其它款项;
(三)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等;
(四)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等;
(五)员工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第五十五条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十六条因公司方面的原因(如业务紧缩、裁员等)或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辞退的正式员工,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补偿金。

第五十七条主动辞职员工、试用期员工,生以及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等情形被辞退的员工不享受补偿金。

第五十八条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离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如再次录用,按《离职员工再入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行政人事部起草和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员工聘用及任免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制度,适应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指“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主管岗位任职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选拔任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原则:
1.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2.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3. 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4. 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5.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我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两年一聘,特别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延长或缩短聘用期。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公司普通岗位工作至少满三年;
2. 至少不少于三个普通岗位的履职经验,且每个岗位履职时间不少于半年;
3. 不低于大专学历;
4.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5. 有组织能力、决策能力和专业知识;
6. 坚持实事求是,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能够真正为企业建设发展尽力;
7. 有团队精神,善于团结同事,有全局观念。

第一章任免中层管理人员的程序
第六条本公司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通过以下程序:
1. 公布职位。

将拟聘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的职位公布。

2. 公开。

根据任职条件,有竞争意向的员工均可报名,填写报名表报财务行政部。

3. 根据任职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广泛了解情况。

4. 由总经理提名。

5. 确定拟聘名单后,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6. 公示。

在公司范围内对拟聘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公示。

公示方式:
(1)公司公示栏上发布公告
(2)公司群内发布公告
(3)在本门例会或员工大会上通报
公示主要内容:
拟聘任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到公司时间、政治面貌、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履职经历、聘任职务。

公示期为两天,对公示对象反映的问题,由财务行政办会同有关部门查实。

7. 聘任。

公示后没有问题或虽有问题单经查实认定不影响聘用的,由财务行
政部正式提交总经理签发聘任文件,填写《管理层任免表》存档备案。

财务行政部部长需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正式任免。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免职或自动辞职:
1. 组织评议不称职者;
2. 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 发生较大工作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4. 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情节恶劣者;
5. 因部门撤并,取消岗位且不能另行安排者;
6. 其它原因。

总经理办公会提交总经理,不宜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

第二章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试用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的待遇按新聘任的岗位级别低一级执行,试用期内发现不能胜任所聘职务或
犯有重大错误或重大工作失误的;财务行政部考核不称职的;提交总经理决定是否解聘。

试用期满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财务行政部负责考核,报总经理批准。

中层管理人员不作任期规定,实行动态管理,末位淘汰制。

根据考核情况对不称职者给予警告或免职。

第九条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际和群众意见的原则,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年度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年度述职
1. 中层管理人员的年度述职每年进行一次
2. 述职范围:
(1)本年度工作业绩,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原因分析、提升方案。

(2)本部门年度内团队建设情况。

(3)本年度的本人思想动态,工作勤勉度。

(4)本年度的个人能力提升情况。

(5)工作中有待改进的方面。

第十一条民主评议
对中层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结合述职报告每年度进行一次。

通过员工民主评议中层管理人员调查表,对中层管理人员德、能、勤、绩等情况进行评议。

满分为100分,70分以下为不称职,71——80分为基本称职,81——90分为称职,90分以上为优秀。

中层管理人员民主测评结果报总经理审阅后存档备案(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总经理每月与中层管理人员谈话不少于二次。

第十三条谈话形式
1. 个别谈话
2. 书面谈话
3. 集体谈话
第十四条因部门撤并不再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待分配人员,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

如不服从分配,按员工自动辞职处理,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免职、辞职
第十五条中层管理者可以申请辞职,申请人向财务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中层管理者免职或辞职后,公司将视情况适当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免职和辞职的中层管理者其岗位工资按新岗位确定,对不服从分配的人员按照自动辞职处理,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负责经营的中层管理人员离职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财务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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