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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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来讲,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相同。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规定
税法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时,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时,不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于由于减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的,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
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