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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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解决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确定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问题,省人防办制定了《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1.《通知》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按照我办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计划,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下发了《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7〕12号))、《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17〕16号),两个文件下发后,各单位在具体实施落实中遇到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尤其在审批防空地下室和办理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证上存在较大争议和难度。

因此,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

2.《通知》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在审批防空地下室中,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层数小于10层且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住宅建筑,防护等级确定为6级,会提高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因此对防空地下室防核武器等级调整为不低于防核6B级;二是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办理的范围上。

我办于去年下发的《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17〕16号)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办理的范围确定为“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该补充通知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办理的范围确定为:“单建人防工程和由人防部门直接管理的防空地下室”。

3.《通知》的起草过程
根据我办规范性文件清理计划,工程处认真学习了国家人防办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于2017年12月21日草拟了《关于调整执行鲁防发〔2017〕12号文个别条款的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15日起草了《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的补充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分别征求了法宣处、安科处、规财处、定额质监站的意见建议。

并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在我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将《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发给17市人防办征求意见建议,各市人防办和社会公众均未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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