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牺牲死亡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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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說明:
一、死亡事實經過應詳細填寫,如有偽報、偽證或明知其不實而仍予核轉,經查明屬實
者,依法
議處。
二、死亡者發病或發生意外之時間、地點及送醫經過,暨死亡原因與執行職務之因果關
係等項,
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於死亡事實經過欄詳細填寫。
三、本證明書請加蓋機關印信,其中機關(構)首長及人事主管2欄位,請蓋機關(構)首
長及人事主
管職章或職名章。
33029.doc篇二:
因公牺牲认定指南
浦北县民政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
定办事指南
来源:
钦州浦北民政时间:
2012-04-26 16:13 项目名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
设定依据:
(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
号)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需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
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
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
[2004]33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认定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
第四条规定办理。
实施权限: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
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
[2004]33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审批由地级市、县级民政主
管部门实施。
实施主体:县级民政主管部门
审批条件: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
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
[2004]334号),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申请材料: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
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
[2004]334号),申请材料为:
(一)遗属申请材料(附死者公务员证、警衔证原件)(一式两份);
(二)死亡原始记载。
如,死亡医学鉴定书等,属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需提供交通事故
认定书(正式)(一式两份);
(三)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四)死者主管单位提交因公牺牲报告表(一式两份)。
(附死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单位的
组织或人事部门审定意见)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不收费
批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的条件
中国劳动咨询网 /
一、革命烈士条件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件》规定批准革命烈士条件为以下十二种:
1.对敌作战牺牲的;
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1年内因
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
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
磨致死的;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
7.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
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
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
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为后人楷模的。
二、因公牺牲军人条件
1.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4.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
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
5.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6.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牺牲对待。
三、病故军人条件
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病死亡,或因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自杀身亡,或非因执行任务遭
意外事故死亡,以及在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都按病故军人对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认定(核准类)
2003-07-0审批项目编号:xwxsbmz001-2002(宣武行审b类001号-2002年)审批项目
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号1988年)
2、《关于颁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
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二、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死者所在区(县)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意见的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第四条)
2、死者所在单位申请认定的请示
3、医院出据的死亡通知书
4、病历及诊断证明
5、当事人证明材料
6、死者生前主要事迹材料或情况报告
7、死者直系亲属的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标准:申办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优抚安置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办人补齐所需材料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同时,做好登记。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三、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1、死者直系亲属户口在宣武区
2、申请的程序合法
3、“因公牺牲”,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机关批准的人员:
(1)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
(2)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5)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牺牲对待。
因公牺牲的批准审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须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第四条)本岗位责任人:优抚安置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告知申办人补齐所需材料的全部内容。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优抚安置科科长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将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优抚安置科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颁发《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
对不予批准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并告知理由。
核准工作结束后,将核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602号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篇三:因公受伤残废死亡证明书
填寫說明:一、本證明書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
二、殘廢或死亡事實經過應詳細填寫,如有偽報、偽證或明知不實而仍予核轉,
經查明屬實者,依法議處。
三、本證明書由機關(構)首長及人事主管蓋章,並加蓋機關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