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环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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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环境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宝安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政令,为做好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规定,园区内任何使用人均应遵从。
一、用水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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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合格的燃气燃油能源,油的含硫量不得超过12%(综合园区和靠近住宅区500米的园区,使用燃油的含硫量不得超过1%)。
4.所有废气的排放均应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要求。
三、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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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的安装应考虑其运作特性和作业操作过程特点,采取必须的消声、减震等措施,以确保其噪声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白天不超过65分贝,晚上不超过60分贝)。
四、固体垃圾
1.园区内工业“废渣”的存放及处理设置需报批。
2.园区内不得擅自建造露天垃圾池(箱)。
3.一般工业“废渣”不得任意丢弃,堆放场所要有防止扬散流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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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空调分体机安装的外墙、生产车间的风机口外墙要定期清洁。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责任者负责。
附件:清洁、绿化工作项目安排及考核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