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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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健康、环保,保护员工和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环境安全,保障工程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指工程建设单位开展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是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包括业主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等。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责任、任务和要求。
第六条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安全、健康和环境影响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安全、健康和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和管控。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指定专职安全、健康及环保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的要求。
第八条不同工程建设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制定相应的补充管理办法,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包括但不限于防护设施、救援设施、警示设施等。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专业能力。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等。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追究,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工具,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第三章健康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健康安全。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健康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九条针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健康管理措施,确保他们的健康安全。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工程建设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并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对施工现场的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责任制,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分工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过程,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原材料的管理,确保原材料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废弃物的管理,做到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配备专职监督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健康和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档案,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可以视情需要进行调整和续期。
以上是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的范本,供参考使用。
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细化。
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范本(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保护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并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包括工地内的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危险源管理、施工连续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确保管理措施和程序的落实。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职责,共同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的卫生。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对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负总责,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组织和制度,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监督与评估。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业主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施工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计划,组织实施,并积极参与相关培训、考核。
第八条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己的安全与健康。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设立紧急疏散通道,并保持道路畅通与消防设施的完好。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对危险源进行及时识别与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危险源的安全建设与使用。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的人员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正确的佩戴与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安全奖励和惩罚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善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四章危险源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确定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查,确保危险源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危险源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立警示标示、安装安全控制设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十八条危险源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培训与考核,确保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在发生危险源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业主。
第五章施工连续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连续、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艺、质量等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材料、设备、施工组织等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巡查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垃圾,保持工地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和计划,保护周边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废弃物和污水,保持环境的洁净和卫生。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保要求开展土壤、水体和空气等环境监测工作,并定期上报监测结果。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职责,确保管理措施和程序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向业主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业主、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解决施工现场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问题。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培训与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的安全与环保意识和技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环境修复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范本(三)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施工条件,制定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培训并督促员工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模和施工特点,设置专门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负责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安全健康管理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项目安全评估,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安全设备和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经过专业人员的检测和验收。
第九条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经过定期的检测和维护。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施工条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各种危险品应当储存、使用和处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应当全程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措施,及时对受伤的施工人员进行救治。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选择适宜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合理控制噪声、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施工废弃物应当分类储存,采取合理的处理方案。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当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和垃圾处理设施,确保污水和垃圾的安全处理。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环境检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管理责任,并将其落实在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之中。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关的事务。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考核机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证照:
(一)未制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方案的;
(二)未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责任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设施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要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五)未进行定期的安全健康和环境检测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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