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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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微信公众平台的诞生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
人们可以在平台上发布作品,传播信息并进行交流。
尽管它的开放性,便利性和其他功能为我们提供了便利,但它也带来了很多侵权问题。
为了打击当前互联网背景下的侵权行为,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原创作品,建立良好的微信公众社交平台,探索微信的版权保护尤为重要。
微信公众平台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包括主要为企业、组织内部服务的服务号、对外转载传播图文的订阅号,但在日常生活中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较为集中的体现在订阅号中。
在2016年,腾讯公司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严重,大致可以将侵权模式分为未经许可且未注明信息、注明信息但未经许可、未经许可删改整合三大类。
通过广东首例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被告“最潮中山”一案可以总结出我国目前对于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判定采取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相结合的方法。
结合我国相关立法也发现了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检测“实质性相似原则”缺乏统一方法、合理使用制度不灵活和法定许可制度适用范围小,针对以上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防范对策。
关键词: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
On the judgment and prevention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n
WeChat public platform
Abstract
The birth of the WeChat public platform has greatly enriched people's lives. People can publish works, spread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e on the platform. Although its openness, convenience and other functions provide us with convenience, it also brings a lot of infringement problems. In order to combat infringements under the current Internet background, protect the original works of copyright owners, and establish a good WeChat public social platform,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explore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WeChat.
WeChat public platform can be mainly divided into three categories, including service number for internal service of enterprises and organizations, subscription number for external reprinting and dissemination of pictures and texts, and enterprise number for internal communication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s. However, in daily lif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WeChat public platform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subscription number. In 2016, according to the data released by Tencen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ases on WeChat public platforms in China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serious. The infringement modes can be roughly divided into three categories: without permission and without information, without information but without permission, and without permission for deletion, modification and integration.
Through the first case of Guangdong’s WeChat public platform copyright infringement, the plaintiff Zhongshan v. Defendant "Zhongshan" can conclude that my country’s current judgment of WeChat public platform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 based on “contact + substantial similarity”. Combined method. Combined with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we have also discovered the problems in the judgment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n WeChat public platforms, such as the lack of a unified method for detecting the "substantial similarity principle", the inflexibility of the fair use system, and the small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statutory licensing system. Some of these issues have been proposed. Preventive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n WeChat public platforms.
Key Words:WeChat public platform,copyright,tor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2)
引言 (1)
1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类型和现状 (1)
1.1微信公众平台与著作权侵权类型 (1)
1.1.1微信公众平台与作品著作权 (1)
1.1.2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类型 (2)
1.2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现状 (3)
2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与判定漏洞 (4)
2.1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判定标准: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 (4)
2.1.1接触原则 (4)
2.1.2实质性相似原则 (4)
2.2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免责事由 (4)
2.2.1合理使用与其弊端 (5)
2.2.2法定许可与其弊端 (6)
2.2.3默示许可与其弊端 (6)
2.3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存在的问题 (7)
2.3.1裁判者对“接触和实质性相似”原则判断水平不一 (7)
2.3.2检测“实质性相似原则”缺乏统一方法 (7)
2.3.3合理使用制度不灵活 (8)
2.3.4法定许可制度适用范围小 (8)
2.3.5默示许可制度的缺失 (9)
3防范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建议 (10)
3.1引入实质性相似专家辅助人辅助判断 (10)
3.2依据作品类型综合运用“三步检验法”和“整体概念和感觉法” (10)
3.3完善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 (10)
3.4扩大法定许可制度 (11)
3.5重新构建默示许可制度 (12)
3.6腾讯公司通过开发使用技术措施更好的履行删除义务。
(12)
结论 (14)
参考文献 (14)
附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在学取得成果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
2017年,根据腾讯公布的公布了《2017微信用户生态研究报告》可以看出,微信公众平台的用户数量已经超过1000万个,每个月的用户活跃数量已经超过350万,每个月的粉丝活跃数量将近8个亿,比2016年的粉丝数量增长了将近20%,微信公众号的传播内容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社会经济、政务中心、生态文明、健康生活、娱乐时尚等,这些公众号营销都真实地影响着每一位微信用户。
为了避免人们在日常使用消遣过程中发生侵权问题,导致一些本可以避免的侵权赔偿损失,更加清楚的规范微信公众平台的侵权范围和手段,在信息流通的同时也应当做好对于侵权的防范和界定工作,使得人们更加有益的使用微信公众平台作为交流和消遣的工具。
并且通过研究,可以更好的完善对于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界定侵权的范围并对于侵权做出防范。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
在全面搜集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经过整理分析,了解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有关方面的已研究的领域和未涉及的相关领域。
结合有关案例进行分析,找出对于著作权侵权方面微信公众平台的问题和漏洞并给出完善建议。
希望通过对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分析,能够更好的找出与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有关的漏洞,能够通过大量阅读文献自己思考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更好的完善我国对于微信公众平台的规范和对于微信公众平台侵犯著作权手段方法的明确界定,在发展科技的同时也能够更好的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减少因为微信公众平台的发展而对于著作权的侵犯和冲击,能够让微信公众平台和著作权更好的合作而不是顾此失彼。
1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类型和现状
1.1微信公众平台与著作权侵权类型
由于各类微信公众平台功能侧重有所不同,实践中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案件大多集中在订阅号当中。
各种微信公众平台所面向服务公众的业务都是带有一定盈利性的,带有商业色彩,因此,在微信公众平台上使用他人的著作权需要等到著作人的授权,才有权利去使用。
1.1.1微信公众平台与作品著作权
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大致可以分为订阅号和服务号两种,订阅号是注册账号的个人或者媒体向已经订阅改公众号的用户推送一些公众平台中的关注信息、资讯,同时提供用户与平台互相沟通的桥梁。
订阅号是和软件使用者最密切相关的平台类型,微信对订阅号的定位是“打造一种创新的信息传播模式,更好的实现媒体与个人之间的互动和管理。
①微信公众号的使用者多是一些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和企业,服务号的开通主体一般都是带有特征目标的,微信公众号的服务对象也是具有特定性的,其目的都是在于实现数字化管理,积极企业或者政府的影响力,提高服务能力,给用户最为简单便捷的服务。
在众多微信号中,由于每天都可以给用户推动一条信息,推动的频率较高,因此很多微信服务号就使用其他作者原创的作品,对于自己原创的意向偏低,导致很多服务号运营者都开始转载他人的原创作品,以达到获取效益或者宣传效果。
一般都是随意转载他人的作品,并更改为自己署名,很多都是在未告知原创作者情况下进行服务号推荐的。
虽然有一些原创作者具有保护自己著作权的意识,也采取一些保护措施,但是仍然有很多公众号不具备这种著作权被侵权的意识,保护意识薄弱,这些都是导致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现象较为泛滥的原因。
微信公众平台作品与传统作品相比,微信公众平台的作品著作权范围囊括了以数字信号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而传播的所有作品。
微信公众平台中的作品都是在计算机二进制数字化网络中,数字具有无形性,发行权可以多次使用,不是一次用完,其归属地域也较为广泛,地域无界限。
因此,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一些作品的传播都较为广泛且迅速,与传统作品的传播形式不同,其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无法做到一视同
①郭贤娜.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郭贤娜-《海南大学博士论文》- 2019-06-01
仁,采用同种措施进行保护。
因此,除了在法律层面设置一些要求限制外,还需要在网络技术和数字安全技术层面采取保护措施。
1.1.2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类型
微信公众平台不仅有用于“公共”目的,而且具有一定商业性质和营利目的,因此,想要在微信公众平台上使用他人原创的作品进行发布,需求提前得到著作权版权所有者的准许。
使用他人作品用于发布在自己微信公众号上的,需要指明版权作者的姓名,作品来源出处,同时向著作权所有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否则就会发生侵权行为。
在实际的微信公众平台中,将侵权著作权的行为可以以下三种:
未经授权复制他人作品而没有表明作者和出处的明显剽窃行为公然侵犯了原始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版权。
这种情况存在于众多微信公众平台上。
如果在转载过程中又对原始作品变形或修改,则保护原始作者作品内容完整性的权利也受到侵犯。
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众多公众号中,为了发展公众平台,吸引更多用户关注、注册和使用,公众号运营者会每天更新一些原创作用,以便吸引用户阅读和订阅,原创作品需要花费创作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抄袭原创作品则可以节省很多的时间,在时间相同情况,抄袭可能带来的效益更快。
因此,某些公众平台通常会“借用他人的作品”,然后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添加原始声明,让社会公众误解该作品是此帐户上的原始作品。
但是,在处理原始作品的过程中,除非充分注入新创作作品的内容,以使公众能够明确区分两者,否则都构成对原作品使用的一种抄袭,即侵权行为。
关于网络信息中侵权行为的保护,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就明确指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①。
可以理解为:微信公众平台中作品的发布虽然标注了著作权所有者的姓名和来源,但是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是需要在获得著作权后,才可以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进行作品的转载和发布等,但是在实际侵权案件中一些微信公众作品虽然标注了原创作者的姓名和来源,但是未能得到著作权所有者许可,虽然做到对著作权所有者的尊重和公开,
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络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
但是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因此,假如著作权所有者未发出声明“禁止未经同意即转载”情况下,其他已经表明著作权所有者姓名和来源的,未能获得著作权所有者的许可,这样是不构成侵权行为的。
这是由于著作权所有者本身对保护其著作权的疏忽,未能公开声明“禁止未经同意即转载”的权利,自身缺乏保护,那么其他人的转载和使用在法律体系裁判中是不构成侵权的。
但是一旦作者,明确标注“禁止未经同意即转载”的字样,未经著作权所有者的许可就是侵犯了版权,发生侵权行为。
汇编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一种基本权利,在得到了著作权所有者的许可后就拥有了对著作权的汇编权,得到许可的微信公众号可以对著作权进行汇编,汇总和编纂的内容体现了微信公众号使用者的独创性,在汇编的内容基础上构成了新的汇编作品,也成为了汇编后作品的著作权人。
①这样就不会产生侵权问题,如果在汇编时未能注入新的内容或者想法,仍然完全用著作权所有者的作品来构成自己的新作品,则会可能产生侵权行为。
1.2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现状
2012年,微信公众服务平台正式运营,政府、企业等都可以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一些作品,推送一些消息。
鉴于微信公众号的作品具有图文,且传播方式简单,众多微信使用者对微信依赖性,其微信公众号逐渐成为一种传播消息,提供服务的一种交流和沟通的平台。
但是,根据《腾讯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报告中的数据可以发现,在2015年到2016年之前,微信收到了关于微信公众平台侵权6.1万条的起诉书,其中关于微信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占据了大部分。
②许多微信账号找到喜欢的文章后就会随意转发,而这种无意识的行为是导致微信版权侵权频发的主要原因。
著作权人将其作品发布在公众号中,公众可以随意下载和复制原始作品。
但原始版权拥有者并不知道这些行为。
社会公众未经许可将原始作品重新发到其他平台,原始版权拥有者无法查证这一点。
可见,版权所有人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作品后,便失去了对该原创作品的有效控制。
长期出现这种情况将会导致原创作者失去创造力,而好的作品也失去了来源。
这样,微信公众平台就会失去生命力,甚至死亡。
为了保
①《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器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成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作权。
②腾讯公司.腾讯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EB/OL]. https:///a/134763148-263132.html,2021-01-16.
护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免于微信平台传播影响,同时还能确保公众在微信的传播中的便利,就有必要弄清微信公众平台中的主要侵权行为方式,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和有效的补救措施。
完善互联网上的版权法和其他传播规则,鼓励基于作品保护的作品传播,并在在线共享和版权保护之间找到平衡。
2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与判定漏洞
2.1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判定标准: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
在对微信公众号中的作品做侵权判定时,通常使用的两种方法是“整体外观方法”和“抽象过滤方法”。
“整体观感法”是将两个作品的普通观察者的直观感受作为识别的标准。
“抽象过滤法”是通过“分离思想表达”也就是将作品中的思想和表达分离开,后将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进行过滤,然后比较其余部分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相似之处。
2.1.1接触原则
在确定作品的版权侵权的过程中,只要被告有合理的机会联系与案件有关的作品,就可以将其视为接触者。
关于“接触”的界限划分,法官陈锦川给出过这样的阐述和说明:对于接触,可以用直接和间接证据来证明。
例如,曾经购买、阅读以及被告曾经就职于原告单位的直接接触过原告作品的这种情况就可以用直接证据来表明;而例如像是原告原创作品在之前就已经发行过、公众展出过、被放映过或者广播形式公之于众的都属于间接证据。
在广东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被告“最潮中山”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注明不得转载的原创作品稍加修改后发布一案中,“接触”很好被判定,即使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阅读过或接触过原告的文章,但采用间接证据仍可被证明,即符合陈锦川法官所阐述“作品公之于众先性”的要件。
在此案件纠纷中,作为已经获得腾讯官方认证的“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平台发表了许多介绍本地乡土人情、美食餐饮娱乐、实时资讯热点的文章深受读者的欢迎,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发表时间早于被告,这便可推定被告接触过原告的作品。
2.1.2实质性相似原则
我国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实质性相似程度的判定主要借鉴美国“整体感官法”和“抽
象分离法”。
“抽象分离法”是指通过将作品的内容划分为除未保护部分之外的部分来比较相似性的方法“整体感官法”是一种确定相关作品之间实际相似性的方法。
在2016年,国内出现了关于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件,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原告作者霍炬起诉被告“差评君”的微信公众号侵权案,霍炬控诉“差评君”侵犯了《Telegram传奇》,霍炬指出了两篇文章的情节对比,认为被告的文章与自己的文章选取材料都是如出一辙,很多地方都有相似之处,控告原告侵犯了其作品。
被告“差评君”也做出了辩驳。
“差评君”指出:在原告霍炬发表其作品《Telegram 传奇》前,就存在一些与他作品中相似的人物,这些信息都是公众知道的范围,原告作品中的内容也大多数是来自于这些信息。
虽然“差评君”的文章作品与原告有很多的相似,但是不能判定为侵权行为。
另外,作品中虽然出现了对同一人物的描写,但是自己作品的创作重点在于强调人物,原告作品在于从软件程序上做一些文章。
最后,杭州市余杭区法院裁决,认为两篇作品中有18个地方有相同的情节。
此外,原告并没有再报道的原基础上进独创性创作,因此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纯粹的语言文本受到有限的表达方式和必要场所限制,原告无权限制其他人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运用整体比较而不是部分比较来确定相似性。
2.2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免责事由
我国规定的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三类:通过这些制度来限制或者剥夺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许可权和限制权,以确保作品的传播和公众利益的满足。
2.2.1合理使用与其弊端
在特定条件下,合理使用制度的保护是可以的,这种情况是不需要支付著作权所有者费用的。
但是,要在具有正当目的条件下来使用作品,不可以做不正当用途和目的的使用,关于王莘诉谷歌公司、北京谷翔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法院在对特点片段的行为进行描述:“在司法案例中,法院对于案件的认定是根据现行著作权条例决定的,认定除上述十二种情形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合理使用行为,现行的案件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作为指导案件的判决,这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有着促进的作用。
《著作权法》中的第22条明确指出合理使用的12方式,采用列举模式来使用合
理立法,需要举例说明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不同种的情况,并在法律中进行描述和一一举例。
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实际发生的情况多种多样,种类繁多,想要在立法中采取列举模式做出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会为法律带来更多的矛盾和争议,这样会影响审批的公平公正性。
2.2.2法定许可与其弊端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关于刊物上、录制播放等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五种许可制度,而且,2015年4月27日国家版权局在《关于规范网络转载著作权秩序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了:“互联网媒体、报刊以及两者之间互相转载已经发表的文章都需要经过著作权的许可,并且支付一定的费用”。
可以看出,《著作权法》的使用权限仅在于报刊、互联网媒体之间,对于微信公众号的著作权规定不明确。
对《著作权法》中条文规定可以看出,规定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不可行性,报刊、网络媒体以及两者之间都需要经过许可才可使用著作权,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刊物和互联网媒体之间的交流和有效沟通。
这是由于新闻报道都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一旦需要著作权需要得到同意,其中环节一定会浪费很多的时间,这样得到的著作权授权没有了意义。
2.2.3默示许可与其弊端
默示许可,从其字面的含义可以理解为:“权利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允许旁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但是综合各个方面推断出他并不反对让人使用。
”①著作权所有者在没有注明“禁止转载”等字样情况下,考虑到微信公众平台的特殊性质,在其他公众平台就可以转载和分享。
一些转发者会错误地理解为:如果原创作者不同意转载的话就不会在平台上发布作品了,认为原创既然发布作品就是默认可以被转载了。
这个默示许可制度在2000年最高法院给出的司法解释中昙花一现,在当年年末就被删除了,这就表示默示许可对微信公众平台上的作品著作权侵权抗辩,暂时未被最高法院采纳,特别是微信公众号中的转载行为其实并不适用默示许可制度,在具有利益竞争关系的用户中,作品一经发布,立刻被抄袭、扩散的情形并非作者可能同意。
署名权并不在被默示许可的范围内,尤其是当转发的作品来自微信公众平台以外的其它平台,
①袁真富.《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比较与司法实践》[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6.
原作者一般不会就是否可以在微信平台上发布其作品表示明示或默示的许可。
2.3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为何对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难以判定是因为其判定过程中有很多因素和立法问题难以解决,这些问题未能给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的判定带来可以认同的标准,也难以用著作法中未规定的法律来进行判定,这就为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是否遭到侵犯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2.3.1裁判者对“接触和实质性相似”原则判断水平不一
实际上,我国法院直接采用的“联系和实质相似性”实际上更有助于确定案件中涉及的多个作品是否相同,并且可以涵盖版权侵权的构成,而对于涉及以无形方式使用的广播、表演、信息网络传播,或者涉及演绎方式使用的改编、翻译等行为,仅依靠“联系+实质相似性”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涉及演绎方法的改编和翻译之类的行为远远不能满足对侵权责任的确定。
在侵权的判断中,实质性相似性判断的难点和重点在于分析这些隐藏的非文字因素是否重复。
这些隐藏的非文字因素通常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比较和判断,作品中的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必须与发展形成的表达相结合。
但是,在我国,尽管“接触和实质相似”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多年经验,但尚未以立法形式确定。
裁判者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会由于其自身知识水平和对创作研究领域不熟而很可能做出不合理的判断。
2.3.2检测“实质性相似原则”缺乏统一方法
在确定作品的相似性是否是由抄袭和侵权所致时,法院主要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来判断,但缺乏具体的检测方法和确定实际相似性的方法。
如何理解实质相似性所涉及的技术要素,以确定相似作品是否被抄袭和侵权,最终的判断标准仍把控在法官手中。
我国法院基本上对侵犯版权案件采用公开庭审,以使事实更加清楚,但在审判过程中却缺乏可供选择的测试方法。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与主观感受本质上密切相关。
在缺乏适当的指导方法的情况下,仅根据法官的个人主观意识做出判断,从而导致更多的随机性和不一致的结果。
为了防止法官过于随意,有必要在我国建立一贯适用的测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