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期末考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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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物权: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5、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6、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7、建设用地使用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8、浮动抵押权: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即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有偿的权利。

9、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
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10、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财产权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11、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12、债: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3、瑕疵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

14、加害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5、债的保全: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6、所有权保留: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17、让与担保:指债务人为担保债务清偿,将担保标的物之整体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后,标的物整体权利又回归于担保人;在债务届时未能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18、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
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9、反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20、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21、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22、共同侵权责任: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23、共同危险责任: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4、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责任: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简述题:
1、简述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含义: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
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范围: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

2、简述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条件。

它包括: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

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

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实施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3、简述共同侵权责任的含义与构成条件。

含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条件:主体的复数性、过失的共同性、结果的同一性和责任的连带性。

复数性指共同侵权行为加害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共同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加害人主观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
过失。

同一性指数个侵权行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损害后果。

连带性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4、简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法律性质和发生根据不同。

调整范围和方法不同。

调节限度不同。

在有无对价上不同。

在存续期限上不同。

联系:产生原因相同。

部分权利内容重合。

在法律救济途径上,都可以请求适用物权或债券的保护措施。

5、简述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是保护物权的两种方法。

区别:(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

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

论述题:
1、论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与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一)分离原则
分离原则,又称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分离。

按照分离原则,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行为与完成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不是一个法律行为,前者为原因行为,后者为结果行为。

这两个行为各自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是分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

(二)抽象原则
抽象原则,又被称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

(三)形式主义原则
形式主义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独立的意思必须要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表达的原则。

2、论物权的保护;
特点:(1)物权保护渊源的多元性。

(2)物权保护方式的多样性。

方法:(一)物权的私力救济。

物权的私力救济,是指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自身力量通过
实施自卫、自助行为保护被侵害的物权。

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对义务人财产进行扣押或对其人身进行拘束的私力救济,包括自力防卫和自力取回。

其中,自力防卫是指物权人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依据自力予以防御甚至打击;自力取回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非法侵夺后,以强力当场或就地追踪取回。

(二)物权的公力救济
物权的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物权实施的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其中最重要的形式是民事诉讼。

物权的公力救济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

1.物权的公法保护
物权的公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宪法、行政法、刑法及诉讼法等公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对物权进行的保护。

2.物权的私法保护
物权的私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民法、商法特别是物权法等私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对物权进行的保护。

3、论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享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
对性权利,因此又称排他权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流于何处,无论落于何人手中,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物权人都有权追至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

物权是对世权,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尊重他人物权,不侵害他人财产,不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义务。

物权的请求效力亦称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之物权受到他人侵害或者存在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使物权正常行使,排除侵害干扰,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使其物权回复到原有的圆满正常状态的权利。

4、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2.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避免第三人遭到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4.公信原则: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
则即使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任该物权的存在并以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

5.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以一物为限。

5、论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特点及其种类。

概念: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侵权责任法上的特殊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点:1.特殊侵权责任使用过错推定原则或严格责任等特殊的归责原则。

2.特殊侵权责任由法律直接规定。

3.特殊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

4.法律对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严格规定。

5.特殊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与客体存在分离现象。

种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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