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办发[2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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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实施
意见
正文:
----------------------------------------------------------------------------------------------------------------------------------------------------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赣市府办发〔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水平,推进其各项工作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廉洁运转,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机构名称,明确管理职能
(一)统一机构性质和名称。
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统一调整为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其名称可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配备少而精的工作人员,已使用事业编制的应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出一部分进行替换。
在调整、配备中心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中,要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配备与其相应的人员编制,同时要注重优化整体编制结构,坚持增减平衡。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二)明确管理职能和范围。
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拟定本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进驻或者退出中心的实施部门及其行政服务事项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和相应工作机制;对重大产业项目审批等行政服务事项,提供代理代办制度;对进入中心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培训和考核。
负责对本级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窗口、有关单位设立的专业办事大厅及分中心、以及下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提供后勤保障。
乡镇(街道)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拟定本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基层站所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进入中心集中、统一办理;对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代理代办制度;对进入中心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培训和考核;受理对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对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进行指导。
(三)保障工作经费。
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的运行经费、人员办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强化工作机制,完善服务功能
(四)健全公示制度。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要通过电子设备、网站、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事项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流程、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人、监督渠道等。
(五)严格应进必进。
各部门依法保留的行政服务事项要向部门的内设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科)集中,该内设机构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事项少或受理次数少的实施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委托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设立的综合窗口代为接受申请材料和送达审批决定;确因保密、场地限制等因素不宜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六)坚持充分授权。
各窗口单位要对其工作窗口充分授权,应当任命一名中层以上干部驻行政服务中心担任首席代表,窗口单位行政负责人应与派驻窗口首席代表签订授权委托责任书,凡是符合条件须提供审批服务的事项,要把审批权授予窗口首席代表,做到即办件授予即办权、承诺件授予督办权、联办件授予协调权、上报件授予初审权、退办件授予把关权、补办件授予核实权等。
(七)实行并联审批。
同一行政服务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协调确定主办窗口和协办窗口,实施并联办理;对涉及单位多、办理时限长的并联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召集有关单位,实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八)推进信息化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化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不断加强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推动视频监察系统建设,实现市、县、乡三级行政服务中心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九)完善审批制度。
各窗口单位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提供窗口受理和网上受理两种方式,并督促其派驻窗口完善首问责任制等一系列审批制度,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要规范进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行
政服务行为,确保窗口工作按章办事。
(十)实行集中收费。
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依法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到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缴费窗口统一缴纳,所收资金直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
三、加强队伍建设,创新考核机制
(十一)明确窗口工作人员选派条件和要求。
各窗口单位应当派驻至少两名有行政执法资格、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派驻人员原则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本单位机关工作二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各窗口单位不得选派临时聘用人员到窗口工作。
(十二)保持窗口工作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调整。
确需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窗口单位应事前函告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取得一致意见方可进行调换。
工作期间窗口单位临时派员顶岗的,也应事前征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意见,未取得一致意见,不能随意调整窗口工作人员。
(十三)建立窗口工作人员双重管理制度。
窗口工作人员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派驻单位双重领导和管理。
在窗口工作期间,服从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审批业务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和发放渠道不变,不再承担所在单位其他工作。
窗口工作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党组织,并参加党组织活动。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学习、教育和培训。
(十四)健全窗口工作人员培养选拔机制。
各窗口单位提拔任用窗口工作人员应征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表现特别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提拔重用。
各窗口单位要鼓励优秀年轻干部尤其是优秀后备干部到窗口工作,把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
(十五)加大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力度。
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窗口工作人员实有人数20%的比例单列“优秀”年度考核指标,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按照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求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建议书面通知其所在部门,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作为年度考核的最终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十六)强化年度考核目标管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会同人事、监察等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对本级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有关单位设立的专业办事大厅及分中心、以及县级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对窗口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管理和实施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对考核前三名的予以奖励。
四、加强监督管理,实行责任追究
(十七)健全社会监督体系。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完善企业和办事群众对窗口行政服务质量的评价制度;窗口单位应当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受理并及时处理对行政服务行为的投诉,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窗口工作人员提供行政服务的行为。
(十八)强化行政效能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促进行政服务中心和窗口单位作风效能建设;要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服务行为的效能、廉政监察;依法受理企业和办事群众的投诉、检举、控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