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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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升级,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等领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
(二)突出重点、精准投资原则;
(三)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原则;
(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
管理和决策。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
(一)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产业专家、投资专家;
(三)其他相关人士。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办法;
(二)确定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点;
(三)审批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项目;
(四)监督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情况;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
(一)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
(二)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带动性强的企业;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项目。
第八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
(一)股权投资;
(二)债权投资;
(三)其他市场化投资方式。
第九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程序:
(一)项目申报;
(二)尽职调查;
(三)投资决策;
(四)投资实施;
(五)项目退出。
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二)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合规、安全、高效;(三)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产业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二)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处置;
(三)建立健全投资决策责任制,明确投资风险责任;
(四)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合规运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管委会对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投资项目的合规性;
(二)投资效益;
(三)风险控制情况;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产业引导基金的运行情况,包括:(一)基金投资情况;
(二)项目退出情况;
(三)风险控制情况;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