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泰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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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代理词
【原创版】
目录
1.引言
2.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3.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
4.保险合同的解除情况
5.结论
6.结语
正文
一、引言
本案涉及英大泰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原告为保险合同代理人,被告为保险人。

代理人代表多个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赔偿等。

保险金额为每人人民币10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为因意
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赔偿为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之和。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
保险合同签订后,代理人代表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了保费。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保险单,并向投保人出具了保单。

同时,保险人还向代理人提供了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健康告知书等重要文件。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情况
在保险期间即将届满之际,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

该通知未得到代理人的认可,认为解除通知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经过投保人同意。

因此,代理人认为解除通知无效,要求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五、结论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代理人代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虽然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但代理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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