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OV公约下发展中国家农民权利保护的思考
物权制度下农民利益保护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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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有专家称 , 物权 法》 整体 制度 设计 上对 于农业 权。而保持农 村土 地承 包关 系 的长期 稳定 , 将承 包 《 在 是
的进 步、 村 的发展 和农 民的利益进 行 了充分 的考虑 , 经营权物权化 的指 导思 想 。有 恒产 者有 恒 心 , 民亦 农 农 从而体现 出浓 厚 的中 国特色 , 是一 部 给农 民带来 福 音 然 。 的法律 。 …但是 , 物 权法 》 《 在制 度创 新 、 护农 民利 益 保 ( ) 确规 定 了对农 民物 权 实施 公 权 力 的界 限 。 二 明
在有 一 定的 缺 陷 , 力 的空 间还很 大 , 它努 而十七 届 三 中全会 的农 地新 政为 它指 明 了努 力的 方 向。 立 法机 关应 3尽 快 将 党 的政 策 上升 - '
为法律 , 履行职责 , 修改、 完善 中国的物权法, 充分保障农民这个弱势群体的利益。 [ 关键词 ] 物权制度 ; 民利益 ; 陷; 农 缺 重构
一
国家 、 集体 、 私人 的财 产 和权利 受 法律 的平 等保 护 , 是 是物权 还 是债 权 展 开 了争 论 , 了保 护农 民 的利 益 , 为 部调整财产 权益 的重要 法律 , 民生 问题 有着 重 大 2 0 年我 国出台了农村 土地 承包 法 , 予农 民类似 物 对 02 赋
( ) 一 明确赋 予农 民的 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以物 权 效 益。对 此 , 该法第 4 2条第 2款、 3款就补偿原则和补 第
[ 收稿 日期 ] 0 1 4— 5 2 1 —0 2
[ 基金项 目] 国家社会科 学基金项 目“ 中国农村 消费市场启 而不动 的机制研 究” 0 CY 7 ) 河 南省政 府决策研 究招 标课 (9 J01 ;
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bab534f16294dd88d0d26b84.png)
自己的土地上以种植为目的生产种子的行为,被排除 在育种者权利保护范围之外,即所谓的 “ 农民特权 ” (./012034506768292) 。 !""! 年文本也维护了这个原则, 《条例》 但做法要求上有所变化。 规定农民利用授权品 种在自己的土地上以种植为目的生产种子的行为不受 “农民特权” 品种权的约束, 这就是赋予 , 它是品种权的 “强制性例外” 。 !""! 文本规定的品种权强制性例外主 要为: 私人的非商业性活动、 试验性质的活动、 为培育 “农民特权” 其他品种的活动等; 而 的有无或享有何种 “强制性” 程度, 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 公约不再对此有 要求,这实际上是为各成员国加强育种者权利提供了 “农民特权” 更大的空间, 弱化了 。 “农民特权” “双刃剑” 的弱化, 是一把 , 它一方面为 各成员国更灵活地平衡育种者权利和农民利益创造了 “农民特 条件, 另一方面为发达国家要求我国政府限制 权” 提供了藉口。
# #$$# 年文本所述的品种概念的外延进一 步扩大
《条例》 指出,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 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 具备新颖性、 特异性、 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品种” (第一 的定义 *+,- 公约 !""! 年文本关于 “系指一个已知最低一级植物分类单元中 节第 0 款) : 的一个植物群, 不论品种权的授予条件是否充分满足, 这样一个植物群能够通过某一特定基因或基因型组合 所表达的特征加以确定;通过至少一种所表述的特性 区别于任何其他植物群; 并且, 由于其适合于繁殖的特 性不变而被做为一个整体看待。” !""! 年文本的上述定义是在生物学意义上对品
- 河南滑丰种业 * 滑县种子公司 , ,.#/."" 0
农民公共产品权益保障的逻辑演进——从公共产品最优供给模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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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不足而且在供给主体上也呈现出纵 向与横 向的
双重 失衡 , 农 民急 需 的公 共产 品非 但 得 不 到 满 足 相 反还要 为官员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买单。 ” _ 2 农 民对政 府 供 给 的公共 产 品与服 务均 评价 不高 。城乡 非 均 等 的公共 产 品供 给非 仅使农 民在享 有公 共产 品 权 益 时处 于不 利 地位 , 更深 层 地还 引 致 一 系 列 有 关
、
城 乡均衡 语 境 下农 民公 共 产 品权 益 保 障 的
农村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供 给机制 , 处于被边缘状
态 的农村 既没 有与 之相 应 的资金支 持也 缺乏 集体 行
动 的能力 。 ” 【 l
总体 呈现
农村 公共 产 品有 效 供 给 是优 化 农 业 产业 结构 、
保 障农 民权益 、 突破城 乡“ 二元结构 ” 的关键 。从
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导 , 但这种非制度化 的筹资方
式直 接 导致 了农 民负 担沉 重及 与之 相关 的各 种 问题 滋生 。 马家 骧 ( 2 0 1 3 ) 曾指 出 “ 集体经济瓦解后 , 农 村 公共 产 品不 但 存在 有 ‘ 硬公 共 产 品 ’ 和‘ 软公 共 产
最 优供 给模 式 对公共 产 品供 给具 有重要 指 导意 义 。但 政府 单边 治 理机 制 的存 在则 限 制 了该 模式 作
品权益 。
一
体, 又无对应资金” 的困境 。而 同时期偏 向城市 的
工业 发展 战 略 、 户籍 制度 的城 乡二元 、 乡镇 企业 的衰 退、 农 民利益表 达机 制 的“ 涌堵” 等 直接 衍 生 了城 乡 公共 产 品供 给 的 非 均 衡 制 度 安 排 , 并呈 现“ 短 期 不 可逆” 状 态 。一 个 明显 的 判 断 即 “ 多 次 改 革 并 未 给
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农民工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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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0 9 , 20
九江 学 院 学 报 Ju a o ui g nvrt or l f i a i sy n J j n U e i
( 总第 14期) 5
( u O14 S m N 5 )
国际人 权公约与 我国农民 工权利的 保护
李 小军
的个人理 性 、 自由意 志 的产物 ,而 不是 由实 在法
我 国已加入 了 2 国际人权 公 约 。其 中包括 批准 5个 了联 合 国通过 的七个 重要 国际人权 公约 中的五个 , 并批 准 了 “ 国际 人权 宪章 ” 中 的 《 济 、社 会 和 经 文化 权利 国际公约》 、签署 了 《 民权利 和政治权 公 利 国际公约》,这些都 表 明了我 国政府 十分 重视 国 际人 权公 约对 保 障人 权 的作 用 。但 是 由于我 国宪
收 稿 日期 :20 0 0 0 9— 6— 2
作者简 介:李小军 (9 3一) 17 ,男,江西遂川人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经济法律 系讲师 , 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劳动 研
法。
・
6 0・
九江学院学报
20 09年第 5期
“条 约必须信 守 ”是一 项古 老 的国 际法原 则 , 为当今各 国所 公 认 。条 约必 须遵 守 原 则 为 国 际条
(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 福建福清 300 ) 5 30
摘 要 : 国已经加入 了 2 我 5个 国际人权 公 约 , 别是 批 准 了《 济、 会和 文化 权利 国际 特 经 社
公约》 以及 签署 了《 民权 利和政 治权 利 国际公 约》, 是 由 于没 有解 决 国际人 权 公 约在我 公 但
而且 我 国政 府 还有 保 障农 民工 这 些权 利实 现 的国
WTO农业补贴协议下中国农民发展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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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 径
这些 弱势 者掌握 自己命 运 的权 利 。 [ ] 会 弱势 群体 ” 3社
由于 自然 的或者社 会 的原 因 , 欠缺较 多 的发 展机会 , 发 发展权 是在既有 的公 民权 利和 政治 权 利 与经 济 、 展 的能 力也 显得不 足, 发展就 是增 加 这些 弱 势群 体 掌 社会、 文化 权利 的基础 上 不断 发展 与分 化 并高 度 抽 象 握 自己命 运 的权 能 , 障他们具 有平 等的发展 机会 。 保
相 关规 则 及 我 国的 人 世 承诺 的基 础 上 , 构 , 善 补 贴 法 律 制 度 , 进 农 民 调 完 推
组织 化建 设 。 关键 词 : 业 补 贴 ; 农 民发 展 权 ; WT 农 O农 业 协 议
中 图分 类 号 : 1. D 85 7
任 。但 就本质来 说 , 展权 主要强 调 的是 社 会弱 势 群 今 世界 发达 国家 的普 遍做法 。[] 发 5 体 的发 展权 利 。“ 展 本 身是 一 个 赋 权 过 程 , 发 即发 展
收 稿 日期 :0 9— 6—1 20 0 5
“ 三农” 问题一直 是 困扰 我 国经 济社 会 进 一 步 发
与 提升而形 成 的一 项 人权 , 公 民享有 使 其现 有 生存 是
农 民无 论 作 为 个 体 或 群 体 , 是 处 于社 会 的 弱 都
状 态随社会 发展而 良性 发 展 的权 利 , 即公 民享 有 随经 势 , 更符合 发展权 的 本质 特征 。农 业是 国 民经 济 的基 济、 政治 、 会文化 发展 充 分实 现其 基本 自由的权 利 。 础 , 社 农业 能否 持 续 、 定 的 发展 直 接 关 系 到 国家政 治 稳 作 为一项人 权 , 发展 权 的观 点最 先 是 由塞 内加 尔人 凯 和社 会 的稳 定 。然 而 , 对 于 其他 产 业 来 说 , 业 是 相 农 巴 ・ 巴耶 提 出的。17 姆 9 2年 , 巴 ・ 巴耶 在斯 特拉 具 有较大 自然风 险和 市场 风 险 的弱质 产 业 , 附 于 土 凯 姆 依
UPOV公约下发展中国家农民权利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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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植物新品种保护(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简称PVP ),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也是W TO 农业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目前,比较成熟的保护制度是欧洲等植物育种发达国家力推的UPOV 模式,即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以下简称UPOV 公约),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制度和保护育种者权益的重要国际协定,它通过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政策、法律和技术,确保成员国以一整套清晰、明确的原则为基础,对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授予知识产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截至2008年12月,UPOV 成员国已达到67个,UPOV 公约确定的制度框架日益成为各国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遵循的共同原则。
世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已经从由欧美国家立法保护的国内阶段,经历了欧洲国家促进公约建立的国际化阶段,发展到如今的发展中国家广泛参与的全球化阶段[1]。
UPOV 公约在发达国家产生,其目的是保护各成员国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和销售植物新品种,或须向育种者缴纳一定的费用。
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大量加入,育种者和农民权利的平衡问题成为学者探讨的一个主要方向。
与发达国家基本全部商业化育种的国情不同,农民在发展中国家育种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除了保障育种者权利外,农民权利保护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李道国等(2006)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下农民留种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得出农民留种行为不会影响育种企业创新积极性的结论,提出对育种者权利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要从推动育种者创新积极性和保护农民权益两个层次来考虑[2]。
邬荣世(2005)认为,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利弊参半,特别提出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实行了经济利益的极端垄断,损文章编号:1001-8611(2009)02-0001-04·专家论坛·UPOV 公约下发展中国家农民权利保护的思考陈超(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95)摘要:文章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以下简称UPOV 公约)中“农民权利”的概念界定入手,从UPOV 公约直接损害发展中国家农民利益、使农民支付高额成本和损害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三个角度研究了UPOV 公约对发展中国家农民权利的忽视,并提出以印度为模式的发展中国家保护农民权益的途径。
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对中国的借鉴
![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对中国的借鉴](https://img.taocdn.com/s3/m/d407ade5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36.png)
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对中国的借鉴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农民工问题成为了许多国家面临的共同挑战。
农民工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劳动力来源,其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介绍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并探讨这些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一、国际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1. 欧洲经验在欧洲,农民工享有与本国工人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欧盟成员国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视,通过立法和政策手段确保其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
例如,欧盟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收入;同时,各国还建立了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维护劳动市场的公平竞争。
2. 美国经验美国是一个移民大国,农民工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美国政府通过《农场工人保护法》等法律,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该法案规定了农民工的工时、工资、安全和健康等方面的保护措施,并设立了农民工权益保护局,负责监督执行。
此外,美国还建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3. 东亚经验东亚地区的一些国家也在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例如,韩国通过《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韩国还建立了农民工权益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此外,韩国还加强了对农民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就业技能和竞争力。
二、国际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1. 完善法律法规中国应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确保其享有与城市工人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可以参考欧洲和美国等国的做法,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明确农民工的工时、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保护措施。
2. 加强监管机构建设中国可以借鉴欧洲和美国等国的经验,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监管机构,加强对劳动市场的监督和维护。
该机构可以负责处理农民工的投诉和纠纷,保障其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3.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中国可以借鉴美国等国的经验,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提高其维权能力。
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4ea531851a37f111f0855b00.png)
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w ww/moftec-cn/wto/大于[9]Cao peizhong,the principle of the WTO and Affection For China.[D]. Canberra,2002 (unpublished at present)
①“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的重大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内
容和主要标志。
整体上,我国农业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时期,
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生产优质化、集约化、产业化的发展,要求农
产品生产必须由数量型向数量与质量并重型转变,农业生产管理必须由偏重
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安全管理转变。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过程就是现
代农业的发展过程。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
规范农业生产全过程管理,是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素质和效
益,提高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参见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第四部分。
①刘笋,《国际贸易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5 月,第1 版,第
313-314 页。
②The Multilateral System:50 years of Achievement -Introduction (Accessed in November 2001)。
③关贸总协定认为:中国非是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因为1950 年3 月台
湾当局非法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而消失。
应当先谈减让。
参见《乌拉圭回合。
浅谈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谈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88cc73e2172ded630b1cb610.png)
“ 水能载舟 , 亦能覆舟” 今有新 中国成立的铁证 , , 如果没有太宗的体恤 决。 乡镇机关的行政人员的法治意思淡薄 , 没有履行好指 导基层 民主
民情 恐怕难 以出现贞观之治, 如果没有共产党的“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 中去”也许 就没有今天 的社会 主义。 , 只有农民的合法权益 得到保护, 农 民才能更加拥护共产党 , 热爱我 们的祖 国, 如果他们 最基本 的合法 权益都保护不 了, 活甚至 生存都无法保 障, 么他们根本不会安心 生 那
民作 为 弱 势 群 体 , 们 无 力 对 抗 乡 镇 政 府 的 行 政 权 力 和 “ 霸 ” 部 。 他 村 干
试想如果乡镇 机关和 村委会联合起 来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是一件 多 么可怕的事, 因为即使村 民想通过 诉讼 解决纠纷, 很多事是通过村委 会 直接执行 的, 以乡镇政府为被 告主 体又不适格, 以村委会为被 若 若 告 又不符合情理 。 这就使事情显 的更加 扑朔迷 离, 这样干群关系越来
一
文 章编 号 :0 90 9 ( 0)3250 10 -522 90 -8 .2 0
律法规 的规定, 村民委 员会是村民 自我管理 、 自我教育、 自我服 务的基
、
新农村 建设中农民合法权益保 护的意义
农 民合 法权益 是指农村 居民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享有 的政 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 , 不是 乡镇级 行政机 关的下级机关 , 但是现实 中存 治、 经济 、 法律、 文化、 教育、 卫生及 社会 保障等各 种权利和应得 的利 益, 包括政 治权益 、 经济权益 和社会权益 。我 国是 一个传统 的农业大 国, 也就是农 民大 国, 民的利益也是最广大人 民群众的利益, 农 保护农 民权益须将其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过程。 ( ) 一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是贯彻和实践科学发展 观的要 求 科学发展观, 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 总结我国发展 实践 , 借鉴国外发展经验 , 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 出来的, 是马列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的继承和发展, 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 是 重要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 贯彻和 实践科学发展观对建设社会主义新 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 科学发展观 的核心是 以人为本 , 具体体现在农业 农村发展上就是要“ 以农 民为本” 切实保护农 民的合法合法权益, , 促 进社会 公平正义 , 对实现全体人 民“ 学有所教、 老有所得、 病有所医、 老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5b853dcc58fb770bf68a55b1.png)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农业产业领域的竞争实力倍受注目,如此强大的竞争实力是与他们对农业保护的相关制度密不可分的,尤其是体现在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上。
目前,我国也提高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而且也加强了在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措施。
但是,同美国相比,我们依然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
因此,如何在借鉴美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更好地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成为我们应当研究的重要课题。
国内外也都已经就此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本文将着重从法律保护制度的角度分析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一、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产生与发展随着农业科技的不断进步,植物育种对农林、园艺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植物育种者的贡献愈来愈突出。
但育种者由于无法防止他人无偿繁殖自己的植物品种,也不能制止那些未经其同意即以商业目的的品种销售行为,以致培育品种所投入的大量资金、人力和时间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品种培育活动的积极性受到削弱,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的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植物品种提供法律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
1961年由法国、比利时等五个国家签署通过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简称为UPOV)是依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而成立的,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又称为UPOV公约。
面对世界上各国都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大背景,我国于1999年加入签署该公约,把植物新品种列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1985年《专利法》实行,这部法律里面也包含了农业知识产权的内容。
近年来,随着《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
积极策略地运用UPOV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积极策略地运用UPOV公约的原则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a1371c55022aaea998f0fb9.png)
应 当 首 先 切 实 掌 握该 文 本 的 原则 精
,
国 国 家 法 律 或 这 些 国 家 之 间 缔 结 的 协定 所 规 定 的
”
神 和 规 定 内容 在 透 彻 熟 悉其 内涵 实 质 的基 础 上
充 分策 略 地 利 用 其 中 的 协商机 制 及 弹性 空 间
、
19 9 1
文 本第 三 十 二 条 仁 特别 协 定 ] 也
、
改善各 成 员 国 关 系 ; 完善 和 发展 种 子 自由流 通 的 贸易体 制和 合 理规 章制度 从 而 有利 于 维护 农 民
S 种植者 工 厂 和 消 费 者 的 利益 ; 提 高全 社 会对 I
、
,
、
F
种 子 经 营者 进 行 合 同 签 约 告
、
。
给会 员 出 版 会 议 报
。
成员 国 在发展
国
。
采取 前 文本 将 会越 来越 事实 上 孤 立 在 联 盟
无 法充 分 分 享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体 系 的 利 益
,
( ) 款 中 对 国 民待 遇 及 互 惠 可 以 加 以 限 制 的 规 4
“
之外
定 这 种 积 极 措 施在 一 定 时期 条 件 下 可 以 减 缓竞
,
、
因 此需要 很好 利 用 这样 一 个 过渡 机 会
:
“
接 与 品 种 权 持 有 人协 商
,
要 求 在一 定 条 件 下 降 低
, 。
保 护水 平 以 减 小执 行 保 护 中 的 实 际 困难 而 在 品
种 的 利 用 过 程 中 逐 步 提高 保 护 水 平
4
u PO v
国际公约背景下我国农民权实现的对策分析
![国际公约背景下我国农民权实现的对策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c4933edb76a20029bd642d1e.png)
农 民权 的历 史 由来 、 念 及 内涵 概
农 民权 的 历 史 由来
基 金项 目:经济发 展方式根本转变与 法制改 “ 革 问题 研 究 —— 以 环境 资源 法 为 例 ” 题 课
( J X1 - 3 ) TF 0 4 1
权 ;/9号 决议明确提 出了农 民权 的定 58
义 ;/1 决议承认各 国对其 遗传资 源 39 号
论 坛 ・ OR M F U
未 涉 及 的 移 地 收 集 问题 和 农 民权 问 题 ” 是 联 合 国 粮 农组 织 亟待 解 决 的 问题 。 同
为 ,农 民权 是 一 种 道 义 上 或政 治上 的权
代表农 民行使权利并承担义 务 ;生物多 样性 中心的农 民,则作 为农 民权 的事实 主体。 民权 的客体方面 , 农 只有那些经过 世代农 民鉴别 、保存或改 良等活动 的粮
对 意 见 的 学 者 则认 联合 国环境 与发展 大会通过 的( 1 2
世纪议程》 指出“ 必须逐步实现农 民权” 。 19 9 6年 6月 , 联合 国粮农组织 在德 国莱 比锡 召开植物 遗传资源技 术大会 , 与会 的 18个 国家 的代表 共 同签 署 了 5 《 比锡宣言》把在 国际 、 莱 , 区域 和国家层
出对 策 。
关键词 : 民权 ; 农 植物新 品种保护 ; 惠益分 享; 遗传 资源披 露制度
国 际公 约 背景 下我 国农 民权 实现 的 对 策分 析
史 学 瀛 , 熙龙 胡
( 南开大学法学院 , 天津 3 0 7 ) 0 0 1
史 学瀛
I 以 ,物 传 源 保 / 期 来植 遗 资 的 护
食 和农 业植物遗传 资源( 可称之 为传统 粮 食和农业植物 遗传资源 ) 与这些 活 及
UPOV公约91文本第14条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UPOV公约91文本第14条对我国立法的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a2254788b0717fd5370cdc00.png)
UPOV公约91文本第14条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作者:刘国旭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7年第05期摘要:通过对UPOV公约91文本中人工瀑布规则和实质性派生品种规则的分析和我国立法和实践现状的分析,指出这两项规则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育种产业、农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基于我国国际地位和国际贸易的需求等因素的考虑,我国都有必要加入UPOV公约1991文本。
关键词:UPOV91文本启示一、引言《UPOV公约》的全称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Union International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Obtentions Végétales,UPOV),是由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等欧洲国家于1961年在法国巴黎订立的。
截至2015年12月15日,共有73个国家或地区加入UPOV公约,其中包括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54个国家加入UPOV1991。
二、人工瀑布保护规则对我国的启示人们通常将UPOV1991第14条中的(2)和(3)放在一起,称为“人工瀑布”保护规则。
UPOV1991规定受保护品种的育种者权的控制范围,在符合相应的条件下,可以从繁殖材料延伸至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以及由收获材料直接制成的产品,对品种权的控制行为实现系列行为的“瀑布式”链接,以保证相关的育种者一定能从其培育品种的商业化中得到利益。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仅对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加以保护,这与UPOV1991对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以及“直接从收获材料制造的产品”这样全面的保护还是有很大的差距。
从长远来看,中国这样的保护力度是不利于我国育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的。
我国应该考虑为育种者设置人工瀑布保护规则。
这样除了可以充分保障育种者的品种权利益之外,还可以更有效地打击品种的侵权行为,促使参与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以及由收获材料直接制成的产品的所有行为人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否则,他们可能遭受侵权指控,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全球农村发展与农民权益保护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全球农村发展与农民权益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0b408b0e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ff.png)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全球农村发展与农民权益保护人类的命运紧密相连,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已经成为全球社会的共识。
其中,全球农村发展以及农民权益保护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全球农村发展的现状、农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推动全球农村发展与农民权益保护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全球农村发展的现状当前,全球农村发展面临一系列挑战。
首先,农村贫困问题严重,大量农民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其次,传统农业模式难以适应现代化需求,农村发展的动力相对不足。
再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不完善。
最后,气候变化对农村地区的影响日益显著,自然灾害频发,农民面临严峻的生存压力。
因此,全球农村发展迫切需要得到改善和促进。
二、农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农民作为农村发展的主体,其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首先,农民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如果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他们可能面临剥削和不公正待遇,进而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其次,农民权益的保护对于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当农民的劳动成果得到公正回报,他们才能积极投入农业生产,进一步推动农村发展。
同时,农民权益保护也是人权保护的一部分,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观。
三、推动全球农村发展与农民权益保护的措施为了推动全球农村发展与农民权益保护,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政府的领导和支持,通过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权益保障。
其次,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农村生活水平和工作条件。
第三,推动农业现代化,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此外,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解决全球农村发展问题,共享发展成果。
结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球发展的方向,全球农村发展与农民权益保护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需要得到全球社会的广泛重视与合作。
通过加强政府领导、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推动农业现代化以及加强国际合作,我们有望实现全球农村发展与农民权益保护的目标,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支持和保护农民的权益
![支持和保护农民的权益](https://img.taocdn.com/s3/m/dd641e05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97.png)
支持和保护农民的权益农民是国家的重要支柱和基础,他们的权益保护和支持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任务。
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保障、土地保护、农业技术支持、收入保障等方面,探讨如何支持和保护农民的权益。
第一章:保障是支持和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
在中国,领导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农民的,如土地承包制度、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等。
这些为农民提供了土地使用和经营的稳定性,并确保他们享有合法权益。
第二章:土地保护土地是农民生产经营的基础资源,对于维护他们的利益至关重要。
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耕地被征用用于建设项目,给许多农民带来了利益损失。
因此,加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耕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和执行监督,并加强执法力度。
第三章:农业技术支持农业技术的发展对于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和收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领导应加大对农业科技研发的投入,提供先进的种植、养殖、管理等技术支持,帮助农民提高生产效益。
此外,应加强对种植、养殖等环境友好型技术的推广,推动绿色农业发展。
第四章:收入保障保障农民的收入是支持和保护他们权益的重要方面。
领导应加强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建设,确保合理价格水平。
此外,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也是非常重要的。
领导可以通过建立社会养老、医疗等制度来确保农民在生老病死等方面得到适当保障。
第五章:合作社组织合作社组织是促进农民权益保护和支持的有效途径之一。
通过组织形式上集体经济活动,可以帮助解决小规模经营者面临的资金、技术、市场等问题,并提供一定程度上集中采购、加工、销售等服务。
领导应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培育和支持力度,提供和资金支持,推动合作社的发展。
第六章:教育培训提供农民教育培训是支持和保护他们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提供现代农业知识、管理技能等培训,可以帮助农民提高生产技能和管理水平,增加收入来源。
领导可以通过建立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现代农业知识宣传等方式,提高农民的专业素养。
探讨中国美国农业农民权益保护
![探讨中国美国农业农民权益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875b4250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d2.png)
探讨中国美国农业农民权益保护中国和美国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农业大国,农民的权益保护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各国的法律保护、政策支持和社会关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中国和美国农业农民权益保护工作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
一、法律保护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法律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法》等法律法规专门针对农民的权益保护进行规定。
这些法律明确了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他们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权益。
美国有《农场法》、《农民工法》等相关法律来保护农民的权益。
这些法律规定了工资保障、劳动条件、农业补贴等内容,为农民提供了法律保护。
同时,美国也设立了农业部门和农业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农业产业,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政策支持除了法律保护,政府的政策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农民的利益,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如土地流转、农业保险、农村金融等政策,支持和保护农民的利益。
此外,中国还实行了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科技研发等政策,提高农民生产技术水平和收入水平,保障农民的权益。
美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农民权益。
例如,农场补贴政策、农业保险、农资补贴等措施,为农民提供了经济支持和保护。
此外,美国政府还推行了农业现代化、农业科技创新、农产品市场化等政策,促进农民的生产能力和收入水平提高。
三、社会关注除了法律和政策,社会各界对农民权益的关注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中国,农民的权益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各种农民工维权案件在媒体上频频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些公益组织和志愿者也加入到保护农民权益的行列中,通过法律援助、社区服务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帮助和支持。
在美国,农民的权益保护同样备受关注。
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产品消费者教育,提倡购买本地农产品,支持农民。
此外,一些非营利组织致力于保护农民权益,倡导公平贸易、可持续农业发展等理念,推动社会对农民权益的关注和支持。
我国农业保护问题的再思考word资料9页
![我国农业保护问题的再思考word资料9页](https://img.taocdn.com/s3/m/38aac18465ce050877321302.png)
我国农业保护问题的再思考与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相比,我国农业呈现逐渐相对萎缩的趋势,这与我国整体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宏观战略要求是不相符的。
为此,在农业保护的问题上应该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在农业保护的连续性、法制性和农业保护方式的多样性方面,我们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作法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正视我们的问题和差距,借鉴国际上农业保护的先进思想和方法从而逐步完善我们的农业保护政策,这正是本文的研究主题和目的。
一、我国农业保护的现状及问题自新中国成立至开始改革开放的30年间,由于脆弱的工业体系所支撑的国民经济急需得到发展,因此一直实施着以“暂时”牺牲农业为代价的“工业倾斜”战略,同时附带着“待工业发展后再‘反哺’农业”的期待和允诺。
这个时期,农业是净流出产业而工业是净流入产业,从经济角度谈不上对农业的保护。
1979年以后,对农业基础地位的重新定位以及中央旨在稳定农业生产的一系列措施,使得严重扭曲的工农产品比价关系多少得到了一些矫正,农业生产也以1984年粮食总产量创历史新高为标志而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但以后对农业形势的盲目乐观导致国家对农业投入的锐减,从而使得城乡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逐渐拉大,严重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重新陷入了波动和徘徊的境地。
至1993年第四季度,由南方水稻严重歉收而引发一轮严重的农产品及副食品价格的轮番上涨,对当时本已十分严峻的通货膨胀形势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这才真正触动政府对农业基础地位的再认识。
之后,1994年和2019年两次对农产品实行大幅度的提价,从而出现2019年和2019年连续两年农产品的大幅度增产。
农业丰收以后出现了一个很自然的问题,就是粮食价格大幅度的回落。
2019年秋收后,国家多次要求各地制定和实施粮食保护价,但收效甚微。
针对这一情况,2019年的夏粮收购,国务院出台新的政策:对国有粮食部门敞开收购、正常销售后的超储粮,国家补贴仓储费用和利息;所需资金从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
UPOV公约下中国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发展
![UPOV公约下中国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8263834c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29.png)
种业论坛 9
UPOV 公约下中国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发展
左安磊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国际法专业 /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063)
摘要:UPOV 公约作为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领域最核心的 国际公约,构建了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制度框架和基本内容, 影响及作用巨大。从公约框架和国内法律制度的两个层面对中 国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最新发展进行了国际比较分析和国内 现状分析,用数据揭示中国目前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中 国植物新品种国际发展迅速但力量仍然薄弱,国内发展在种类 分布、省区分布以及申请者性质方面存在失衡现象。预测相应 的发展趋势,中国应当在国内、双边及多边等层次中构建应对战 略,占据未来主动。
同时也要看到,在对育种者权利与农民特权、育种 者豁免等利益冲突的处理上,UPOV 公约 1991 年文本 显然是倾向于保护育种者商业经济利益,不断缩小农民 特权范围和可适用性。这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 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UPGR)的发 展目标和趋势有所不同:CBD 公约坚持国家主权原则 和惠益共享机制,ITPGR 重申了农民特权。但是唯一具 有执行力“牙齿”的 TRIPS 协议支持了 UPOV 1991 年文 本的规定 [7]。在国际经济秩序新变革的背景下,如何平 衡这些权益以及如何实现这些国际公约的共同协作,是 摆在各国政府和学者面前的棘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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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方面的诸多修正,将模糊或弹性的制度严格化、强 制化,减少了成员国法律保护的自由度,加大了育种者 权利的保护力度 [4]。 1.2 公约的影响和作用 毫无疑问,UPOV 公约对全 球植物新品种的发展和法律保护推动显著,经济收益 与健康惠益巨大。公约消除了先前存在的国际贸易壁 垒,促进了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发展,也成为国际技术转 移和充分有效利用遗传资源的重要途径;公约刺激了 植物新品种的产业应用,在打破农民自足农业循环、发 展农村经济进程中扮演了关键角色 [5]。UPOV 是世界 上唯一一个协调的、有效的植物新品种专门保护公约, 易于实施履行、明确的审查标准和简便的申请程序都 是公约的重要特色 [6]。
对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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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思考
孙洪武;周明月
【期刊名称】《农业科技管理》
【年(卷),期】2008(027)006
【摘要】我国于1999年加入UPOV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逐渐成为世界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潮流.基于此,研究分析了1991年文本与1978年文本的主要区别,探讨了我国加入1991年文本的利弊,提出了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对策建议,如树立前瞻意识,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储备;加强技术准备.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创新制度设计,开展农民权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过渡安排等.
【总页数】4页(P1-4)
【作者】孙洪武;周明月
【作者单位】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南京,210014;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南京,210014【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
【相关文献】
1.对UPOV公约91文本的分析与思考 [J], 卢新;刘平;刘明强
2.加入UPOV1991文本背景下中国热带作物育种研发的SWOT分析 [J], 濮文辉;董定超;李琼;张慧坚;
3.加入UPOV1991文本背景下中国热带作物育种研发的SWOT分析 [J], 濮文辉;董定超;李琼;张慧坚
4.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J], 林祥明;孙俊立
5.加入UPOV公约91文本对我国蔬菜种业的影响 [J], 朱晋宇;李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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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de61eacd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069eb5f.png)
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林祥明;孙俊立【期刊名称】《中国种业》【年(卷),期】2005(000)007【摘要】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7年3月20日,我国颁布了第一个农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签署《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第39个成员。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种子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条例》实施6年来,有关的配套规章制度和体系建设已初具规模,对我国农业发展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尤其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育种行业产业化、优化育种资源配置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当前,我国也正面临着加入UPOV公约1991文本的压力和挑战。
【总页数】3页(P25-27)【作者】林祥明;孙俊立【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北京,100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北京,10002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相关文献】1.对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思考 [J], 孙洪武;周明月2.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SWOT分析 [J], 杨德兴3.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及我国相关应对措施 [J], 杨玉林4.加入UPOV公约91文本对我国蔬菜种业的影响 [J], 朱晋宇;李瑞云5.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SWOT分析 [J], 杨德兴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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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UPOV公约下发展中国家农民权利保护的思考作者:陈超, Chen Chao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95刊名:农业科技管理英文刊名:MANAGEMENT OF AGRICULTURE SCIENCE AND TECHNOLOGY年,卷(期):2009,28(2)被引用次数:1次1.邓武红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探析及启示[期刊论文]-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2.李道国.谭涛品种权保护制度下育种企业与农民短期合约收益均衡分析[期刊论文]-农业经济问题 2006(09)3.邬荣世农作物品种保护利弊谈[期刊论文]-中国种业 2005(02)4.陈超.李道国品种权保护对农户增收的影响分析[期刊论文]-中国农村经济 2004(09)5.周宁.展进涛.陈超基于UPOV1991年文本有关实质性派生品种权的探讨[期刊论文]-农业科技管理 2008(02)6.Anitha Ramanna India's Plant Variety and Farmers'rights Legislation:potential Impact on stakeholder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 20067.陈超.展进涛转基因技术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挑战[期刊论文]-知识产权 2006(06)8.Rachitta Priyanka UPOV and Rights of Farmers-An Indian Perspective 20081.期刊论文叶盛荣.周训芳.YE Sheng-rong.ZHOU Xun-fang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趋势及我国的对策-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4(3)基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利益诉求,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呈现出复杂的发展格局.一方面,发达国家借TRIPS协议极力推行主要强化商业育种者利益的UPOV公约;另一方面,一些发展中国家受CBD理念的影响,正积极寻求一个UPOV公约框架之外的更适合本国农业发展水平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面对新的国际形势,我国应立足国情,在适当汲取UPOV公约1991年文本精华的同时,借鉴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引入CBD理念,不断提高国内育种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构建具有本国特色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2.期刊论文周宏.ZHOU Hong亚非拉部分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2007,17(6)TRIPS协议要求WTO成员国制订并实施一套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UPOV公约1978文本为蓝本制定,如今,面临着加入UPOV公约1991文本的机遇与挑战.本文以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几个主要UPOV成员国以及正申请加入UPOV的印度作为研究对象,从立法体系及管理现状、育种者创新激励、品种权保护费用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发展中国家在TRIPS协议框架下构建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之发展进程,最终为我国完善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提供借鉴.3.学位论文倪莉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创新研究2006《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是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创新的基础,当前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共有61个成员国,公约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是各国履行的主要文本。
本论文采用了文献分析法、历史追踪法和系统分析法等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创新进行研究。
论文的主要结论如下:1.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创立历经了从对植物品种的保护到育种者权利的保护的变化,最终促成UPOV公约的签署和UPOV组织的创立。
2.UPOV公约是各国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基础,各国国情差异和历史路径不同,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创新的形式也各有不同。
UPOV之外的国家创新模式在立法意图和侧重点上与UPOV公约有很大的区别。
3.新品种保护制度使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种业公司成为最主要的受益者,导致世界种业市场高度集中,资源分配的不平衡。
为此,国际社会从对农民权利限制、对发展中国家的育种体系的扩张和生物多样性侵蚀等方面对UPOV公约提出强烈的抨击。
4.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设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远不能满足国内和国际育种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强大需求,并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国家利益和粮食安全的保障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5.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创新应该立足于国家战略利益的需要和国际环境条件的变化,具体措施包括理顺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体制;探索和建立新型的育种创新模式;立法保护农民权益;立法保护和开发野生资源和传统知识;加强国际合作等。
4.期刊论文宫倩南北矛盾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冲突-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4(5)知识产权私权的本质和植物资源本身的特殊性使得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层面上与注重生物多样性、食品安全、可持续发展的CBD公约产生冲突,这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同利益要求的冲突.各国必须在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发展中国家的任务尤其艰巨.5.学位论文牟萍植物品种权研究2009植物品种权做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类型,起源于20世纪40、50年代的欧洲,是一种与农业有着密切关系的,由国家有权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审查程序,授予育种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培育的植物新品种所享有的类似专利权的独占权利。
<br> 在粮食问题已经成为全球问题的背景下,植物品种权制度的建立除了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合理性以外,更在维护一国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上,自有其合理性。
与此相对应,育种研发能力、种子贸易情况、种植业发展水平、农民生存现状、育种产业政策成为植物品种权制度构建中的关键因素。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在目前UPOV公约1991年文本被视为最先进的制度构建范本的情形下,应结合这些因素,在确保前瞻性的同时,注意构建与本国国情最适合的植物品种权制度。
近几年来,是否需要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已成为确立我国植物品种权制度构建基本立场的根本问题,结合我国在上述五个因素上的实际状况,短时间内,如5~8年内,甚至更长的时间内,我国不宜加入该文本。
但可以发展的眼光,构筑一个适当的比UPOV公约1978年文本略高的保护水平,逐步向1991年文本过渡,为最终加入该文本创造条件。
这一立场应贯穿到植物品种权制度构建的各个方面。
<br> 植物品种权的保护对象—植物新品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纯粹的植物学上的概念。
它除了应当包含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具备植物学上的新的生物学特征和农艺学性状外,还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即要具备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以及适当的名称。
各国在审查和保护实践中,以植物新品种的概念为基础,均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对象予以具象化,明确保护对象的数量和具体范围。
UPOV公约1991年文本将植物品种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从传统的繁殖材料扩张到繁殖材料、收获物、直接加工品和实质性衍生品种,这将会对各国农林业、农林产品加工业,以及原始育种创新能力的建设产生巨大影响。
我国应在澄清这种扩张中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的同时,研究这种扩张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未雨绸缪。
<br> 要取得植物品种权,需要由有权提起植物品种权申请的人,即植物品种申请人提起申请后,经过专门的主管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后,予以授权。
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廓清植物品种申请权的归属关系,特别是在职务育种、委托育种、合作育种等情形下的归属关系。
授权后的植物品种权会因为终止或无效宣告而丧失法律效力。
其中,考虑到近年来国际上“生物剽窃”现象愈演愈烈,为杜绝那种将野生品种或本地特有品种直接提起植物品种权申请的这种赤裸裸的剽窃行为,我国做为一个植物品种资源丰富的国家,有必要将不实申请列为无效宣告的理由之一。
<br> 取得植物品种权后,权利人将享有一系列具体的权利,其具体规定直接关系着植物品种权保护的强度。
我国目前在立法中间接规定植物品种权的权利内容的方式,对法律的正确执行是非常有害的,应当予以纠正,并考虑将一些新的权利内容,如许诺销售权、进出口权纳入其中。
在权利限制的严厉程度上,各国间互有差异,这往往取决于各方利益的平衡。
但在国际植物品种权保护整体呈现扩张的现实背景下,植物品种权限制中的两个基本形式—研究免责和农民免责,它们的适用空间,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上,都受到了抑制。
<br> 植物品种权制度最终将落足到权利救济之上。
这通常有两条方式,一是行政保护,一是司法保护。
行政保护除了农林主管机关的保护外,还包括海关保护。
前者主要负责植物品种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调处以及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行政处罚,后者依法制止侵犯植物品种权的产品的进出境。
我国农林主管机关的行政保护尚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应适当赋予县市级农业或林业行政机构对植物品种权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调解时以有限的管辖权,并加大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在海关保护方面,应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侧重于对侵犯植物品种权产品的进口进行规制的经验,弥补目前对植物品种权缺乏海关保护的空白。
在司法保护中,植物品种权效力范围的界定、侵权案件审理中的司法鉴定、临时保护的适用、植物品种权的刑事保护是四个主要难点。
对此,应明确植物品种权的效力范围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所包含的全部遗传特性为据,完善植物品种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司法鉴定制度,规定植物品种权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主张临时保护的前提条件以及相应的补偿计算标准,并修改我国《刑法》,加入与侵犯植物品种权相关的罪名。
6.期刊论文张小瑜.Zhang Xiaoyu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国际农产品贸易-农业展望2009,5(12)目前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有关国际公约积极推进对植物新品种的"有效保护",主要发达国家的做法也是对植物新品种实行越来越高水平的保护.发展中国家不得不被动适应,其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贸易面临不利局面.7.期刊论文牟萍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对亚太地区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示范效应-世界农业2008(6)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农业知识产权体系中最重要的内容.印度结合本国农业实际,在满足加入WTO要求的前提下,构筑了一个兼顾育种者利益、农民权利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该制度在促进印度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效,并对亚太地区其他发展中国家产生了深远的示范效应,成为在UPOV公约框架之外另行构建新模式的领头军.8.期刊论文张学安.张玉龙.Zhang Xue-an.Zhang Yu-long论TRIPS框架下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构——兼评我国的保护对策-广西社会科学2009(5)在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最有世界强制拘束力的就是TRIPS协议.其他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公约只有与TRIPS相衔接才能够发挥最大的影响力,而在TRIPS框架下对各相关公约进行协调乃至统一应是植物新品种国际保护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应积极参与,与各发展中国家共同推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新制度的建立.9.学位论文潘峰论植物品种权的法律保护2006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基因技术的发展,在许多植物品种上已经实现了按人的意志改良作物的愿望,大大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品质和抗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