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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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采购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采购监督管理小组,负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预算管理
第五条采购预算应当根据单位的发展规划、工作任务和财务状况进行编制。
第六条采购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的采购项目和金额,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采购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
第三章采购方式管理
第九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十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符合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效益。
第四章采购程序管理
第十三条采购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评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评审标准等内容。
第十五条采购公告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评审应当由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过程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评审结果进行,中标(成交)结果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公示。
第十八条采购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定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供应商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供应商库,对供应商进行登记、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一条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建立供应商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履约不良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本单位的采购活动。
第六章采购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采购监督管理小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采购预算执行情况、采购方式选择情况、采购程序执行情况、供应商履约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采购监督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