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建法规章节核心考点 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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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建备考 章节核心考点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1:合同的分类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意思表示一致):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实践(交付标的物):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合同/可书面可口头
★★★考点2:要约和承诺
要约:包含的交易条件完整充分,(无需对方补充),足以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包含的交易条件不完整不充分,(需对方补充,否则)不足以使合同成立。

承诺:不改变不增加不补充任何新的实质交易条件。

要约撤回(阻止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要约撤销(生效后再让其失效):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
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不可撤销②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
★★考点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地铁自动售票机购票、超市购物(默示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监理合同(×)
★考点4:开工日期及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
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未发出开工通知)
★★考点5:竣工日期的确定
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无争议,按约定),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考点6:合同价款(内容)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合同重要条款空缺的处理(三步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①协议补充(协定);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推定)。

③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法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
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考点7: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2021增)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
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考点8: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1/3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9: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与垫资的处理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垫资及利息支付有约定有约依约,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有约依约
无约定无约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未约定垫资按工程欠款处理
利息计付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
工结算文件之日;3.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考点10: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顺位:承包人>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
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方式:①协议折价②请求法院拍卖
(1)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2)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10: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3)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5)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不得约定放弃: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11: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可得利益(间接损失)≤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补偿性、一定的任意性)
★考点12: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考点13: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021增)
《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出于当事人自愿);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否则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1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021改)
合同效力具体情形
无效合同(违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虚假行为-例:阴阳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特别注意仅违反了地方规定的合同认定为无效是违法的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考点15: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及工程款结算
2/3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予以返还;②折价补偿;③赔偿损失。

★★考点16:效力待定合同(2021改)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被追认前,善意
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①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②请求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考点17:合同的履行(名称变并非主体变)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不影
响合同效力)
★★考点18:合同的变更(内容变、主体不变)
合同变更内容必须明确。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考点19: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不得转让的债权:
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大学录取通知书);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转让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1改)
★★★考点19: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2.债权人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
(抗辩权与债权一并转让、从权利与主权利一并转让)
3.债务人债务转让→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考点20:可撤销合同及撤销权的行使
①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欺诈;④胁迫。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消灭: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
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④当事
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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