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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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号】珠府办[2013]4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珠海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珠海市政府办公室珠府办〔2013〕45号)为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的新要求,保持外贸稳定健康发展,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对突出贡献企业实施奖励
(一)2013年10月至12月(共3个月),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5000万美元(含)以上,且与去年同期相比有增量的企业,其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35元人民币。
1-9月按《关于印发<珠海市稳外贸促增长扶持政策(2013年)>的通知》执行。
(二)2013年、2014年,大宗原料一般贸易年度进口超过3亿美元(含),保税仓储年度进出口超过5亿美元(含),且同比增量达到一定幅度的企业,对企业高管进行奖励,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
1.大宗原材料一般贸易年度进口增长5%以下的(不含),每人奖励5万元;增长5%-10%(不含10%)的,每人奖励8万元;增长10%以上的,每人奖励10万元。
2.保税仓储年度进出口增长30%(含)以上的,每人奖励8万元;增长50%
(含)以上的,每人奖励15万元。
(三)2013年、2014年,保税仓储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1亿美元(含),且同比有增量的企业,其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150万元。
(四)2014年,一般贸易出口超过1亿美元(含),且同比有增量的企业,其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35元人民币;一般贸易进口达到一定规模,且同比有增量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进口额3亿-5亿美元(含)的企业,奖励30万元;进口额5亿-10亿美元的企业,奖励70万元,;进口额超过15亿美元的企业,奖励150万元。
二、对其他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给予支持
(五)支持企业扩大一般贸易规模。
2013年一般贸易出口资助按《关于印发<珠海市稳外贸促增长扶持政策(2013年)>》执行。
2014年一般贸易年度出口300万美元(含)以上、1亿美元以下,且同比增量超过10万美元的企业,其增量部分每美元资助0.035元人民币。
(六)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参加我市重点支持的境外展会,给予参展企业每个展会的展品运输费1立方米的补助、参展人员差旅费50%的补助。
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达不到支持标准的企业给予补足。
(七)支持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对上年出口超过300万美元(不含)且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每年实际缴纳的保费给予最高20%的资助。
对上年出口低于300万美元(含)且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小微企业,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每年实际需缴纳的保费给予20%的资助。
每年每家企业所获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企业扩大进口。
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市鼓励进口目录内的设
备、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给予资助,具体金额视企业申报情况而定。
(九)支持企业融资。
以出口退税单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对其所产生的利息给予资助,具体比例视企业申报情况而定。
三、培育扶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十)2014年期间,新加盟外贸企业达到100家至150家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最高奖励30万元;新加盟外贸企业达到150家至200家,最高奖励50万元;新加盟外贸企业达到200家以上,最高奖励70万元。
四、进一步强化各区的职能作用
(十一)加强领导。
各区(经济功能区)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集中力量解决好外贸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广大外贸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二)严格奖惩。
对措施到位、成效显著、完成任务较好的区,对该区及区领导进行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完成任务的区,启动行政问责。
(十三)分担资金。
从2014年开始,奖励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分担。
市财政负责年度目标任务的增量部分补贴,并按省、市下达目标就高不就低原则安排年度市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区财政负责年度目标任务的基数部分补贴,由各区在区年度预算中安排,区财政补贴力度不得低于市财政补贴标准。
市财政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各区完成任务情况是争取市财政资金的重要指标,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区,按照先后顺序向市申请超额部分补贴。
各区超出市财政超额补贴额度的,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区,区内企业的资助奖励资金全部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工贸信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四)各区设立出口退税专项质押风险金,专门用于区内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担保。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工贸信局商市国税局、市外管局另行制定,各区执行。
(十五)各区要对涉企收费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市科工贸信局进行督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其它事项
(十六)2013年奖励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具体操作办法按现行工作模式实施。
(十七)企业申报2013年保税仓储货物贸易奖励资金,按《关于印发<珠海市稳外贸促增长扶持政策(2013年)>的通知》要求办理。
(十八)除第十七条外,本文件规定若与以前有关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本文件未列出的扶持政策,以原文件为准。
(十九)本文件由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