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中学生法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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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模范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好公共安全,不仅是对中小学生的道德要求,也是遵守社会法制的要求。
一、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是社会和谐的必要要求
(一)什么是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公共秩序指的是人们在工作、社会生活中,为维护公共事业和集体利益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秩序、公共卫生秩序、交通秩序等。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
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是紧密相连的,遵守公共秩序,就能对公共安全起到保障作用;要维护公共安全,必须遵守公共秩序。
如在体育赛场,观众遵守赛场秩序,不起哄,不投掷杂物,就能防止骚乱事件,观众自身和体育设施安全才有保障。
乘坐公共汽车,乘客自觉排队上车,自觉购票,不抢占座位,不大声喧哗,文明礼让,就能保障车内秩序及行车安全,利他利己。
(二)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意义
维护公共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必须是公共秩序良好的社会,人们普遍具有安全感的社会。
维护遵守公共秩序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要求和愿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一个人有文化、有道德、守纪律、守法纪的表现。
遵守社会秩序,一是要靠个人的自我道德约束,要树立以遵守社会秩序为荣、破坏社会秩序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自我教育、道德自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只有全体公民都自觉遵守公共秩序,我们才能有一个秩序井然、安全文明的社会环境。
二是要靠法纪,对那些公共秩序观念淡薄的人,就必须有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号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于同日公布,自2006年3月1号起施行。
中小学生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这部法律。
(三)走出维护公共秩序的思想误区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呈滋生蔓延之势,违反社会治安案件和人身财产伤害案件增多,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一部分中小学生中存在着维护公共秩序的思想误区。
其主要表现为:①
遵守社会主义秩序观念淡薄。
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人们的交往方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
在传统社会人们交往是在“熟人社会”基础上生成的道德,总是表现为“私人道德”,对“熟人”彬彬有礼,对“生人”则不注意道德修养,缺乏公共道德意识,对他人的利益、权益淡薄。
公民社会要求人们有普遍的公共意识,不管亲疏远近,不管家里家外,都应讲求公共道德和操守。
②认为是否遵守公共秩序是小事,是生活中的“细枝末节”。
其实对中小学生来讲,维护公共秩序是基本的行为准则,是做一个合格公民的合法要求,公共秩序无小事,公共秩序蕴含着道德和法纪的大道理。
我们衡量一个人的道德修养、法律素质的高低,在公共场合,就是通过是否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来判断认定的。
③在法制教育中,存在着思想认识误区,认为违反刑法是犯罪,没有认识到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也是违法,严重时甚至会构成犯罪,因而在公共场所,我行我素,随心所欲,冲破道德底线,缺乏法律约束。
二、危害公共秩序、破坏公共安全是违法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的行为有明确界定和处罚办法,结合未成年人易出现的违反行为,这里择其相关内容予以介绍: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其处罚
1、扰乱单位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及其处罚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天器及其他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非法拦截或者强登、强扒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其处罚
强行进入场内的;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其他物品的;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3、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其处罚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疾情、警情或者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有上述行动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4、寻衅滋事行为及其处罚
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5、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及其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违法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转输的数据和应用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系统正常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妨害公共行为及其处罚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国家规定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上述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如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洪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3、对妨害铁路运行安全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等;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4、对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及其处罚
1、对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②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③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3、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
有以上违法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
1、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处罚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对妨害文物管理的处罚
(1)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2)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视、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4、毒品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丙苯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上我们介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部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办法。
需要强调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共四类。
对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条款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
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这体现了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违法立足于教育和保护的原则。
三、中小学生要做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的模范
(一)常见的中小学生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1、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公共安全
学校秩序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一种。
遵守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公共安全是每个中小学生必须做到的行为准则。
高一学生李某,在自由市场上购买了一把匕首,装进书包带进学校,老师发现后进行了严肃地批评教育,但李某还是偷偷带匕首上学。
有一次和同学吵架,李某情急之下,拿出匕首捅伤了同学。
李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属于妨害校园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某中学读高二的晴晴(化名),正在学校三楼一教室教几名女生跳舞,同班同学军军(化名)带着五名男生突然闯进来,军军先打了晴晴一拳,接着,其他男生冲上来围着晴晴拳打脚踢,还撕扯她的衣服,她的贴身吊带衫被撕烂,完全滑落。
事发当天,晴晴爸爸向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打晴晴的学生进行了处罚。
高一学生赵某和同班同学张某因小事发生口角冲突,进而厮打。
赵某觉得吃了亏,便纠集社会闲散青年,趁中午吃饭时间对正在教室休息的张某进行殴打。
赵某这种行为即妨碍学校公共安全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2、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妨害公共管理秩序
中学生朱某、张某,一天晚上去城南玩,无聊之下,张某出了个主意,看谁能把街道的路灯灯泡先打碎,一会功夫,他们俩击碎了四个灯泡,恰好被路人发现,报告了市政管理部门。
结果,张某和朱某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并责令赔偿全部损失。
显然这两位学生的作为属于破坏公共设施行为。
中学生王某的爸爸去外地出差,他召集了同班五个同学,晚上在自己住的小区房子举行娱乐晚会,从下午7点一直持续到晚上12点钟,音乐声、喊叫声搅得四邻不能入睡,保安多次劝阻,他们依然我行我素。
知道有人向附近派出所求助,民警前来对王某等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勒令他们停止扰民活动。
王某等人的行为显然是妨害社会管理、制造噪声干扰人生活的行为。
中学生郑某有个嗜好,就是外出旅游时总喜欢在文物点或风景区的建筑物上乱刻乱画,搞标志性留念。
暑假,他约几个同学在风景区游玩,在国家重点保护文物石窟的墙壁上用水果刀刻上“郑某到此一游”,结果,被管理人员发现,送到派出所接受处罚。
文物是受国家保护的,具有极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文物具有不可替代性。
郑某的行为属于损毁文物、妨害文物管理的行为。
中学生陈某某喜好图片收藏,一次他在地摊上买了一张淫秽图片,偷偷将照片带到校园,让几个相好同学传看。
由于好奇,不久,全班学生几乎都看到了这张照片。
陈某某的行为应该视为传播淫秽信息行为。
以上我们列举了生活中中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像这样的案例,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的意识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二)做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的模范
中小学生应该明白这样的简单道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尤其是在公共场合,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必须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
自己不遵守公共秩序,不维护公共安全,就可能给他人带来麻烦,给公私财产带来损失,给社会和谐带来不稳定因素。
别人这样做,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
只有每个中小学生都树立了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的意识,养成了这方面的良好习惯,我们整个社会才有共建共享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我们要教育中小学生懂得,在家要做孝敬长辈、自理自立的好孩子,在学校要做尊敬老师、遵守校纪校规的好学生,在社会要做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好公民。
中小学时一定要克服公共秩序意识淡薄的现象。
在现代都市生活中,人们交往频繁,彼此接触的机会很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中小学生一是要知道一些常去的公共场所应遵守的公共秩序,如去公园就要爱护公园设施,去动物园就要爱护动物,去博物馆就要珍惜馆内藏品等;二是知道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是有道德有教养的表现;三是反感或厌恶不遵守公共秩序、不维护公共安全的行为,有非分明的理性判断,有爱憎分明的感情体验;四是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内容并自觉遵守这部法律。
总之,中小学生要从小事做起,坚持不懈,做文明小顾客,文明小乘客,文明小观众,文明小游客,处处体现出文明小公民的基本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