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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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1.05.09
•【文号】法[2011]166号
•【施行日期】2011.05.09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201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
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三)审核公示。
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登记、初步审核,并在本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初步审核发现的问题和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组织人事部门要进行核查,必要时还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核查。
(四)汇总上报。
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应结合个人申报和组织核查情况,列出《本院及辖区法院拟实行任职回避的人员名册》(附件2),于2011年6月30日前逐级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五)提出申请。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于2011年8月10日前,主动向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填报《任职回避申请书》(附件3)或者《关于无需任职回避的情况说明》(附件4)。
(六)岗位调整。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地为任职回避人员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
从 2011年8月开始,各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每月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报送《本院及辖区法院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工作月报表》(附件5),直到本院及辖区法院应回避人员全部实现了任职回避为止。
三、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由本院党组书记或者副书记任组长的任职回避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和由本院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没有任职回避人员或任职回避人员极少的基层法院除外),切实加强对本院及辖区法院落实任职回避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将任职回避制度的落实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范围,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抓的工作局面。
对于工作中遇到的相关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
(二)做好思想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认真做好任职回避人员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不断加深对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必要性的认识,争取他们对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的理解和认同。
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其他任职回避人员做出表率。
(三)妥善安排岗位。
各级人民法院的主要领导同志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主动与地方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尽力为任职回避人员重新上岗作出妥善安排。
在为任职回避人员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时,要尊重任职回避人员的个人意愿,并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做到组织安排和个人意愿相统一。
(四)确保工作进度。
各级人民法院在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工作节奏和工作进度,各阶段的工作都要尽可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前完成,以争取工作的主动权。
为了确保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在2012年2月10日前全部实现任职回避,各级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底前至少应将本院80%以上的任职回避人员调整安排到位。
(五)严肃组织纪律。
各级人民法院要将任职回避制度的落实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上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下级法院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对于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无故拖延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具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规避任职回避等行为的人员要及时查处;对于符合任职回避条件而拒不执行这一制度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附件:1、《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
2、《本院及辖区法院拟实行任职回避的人员名册》
3、《任职回避申请书》
4、《关于无需任职回避的情况说明》
5、《本院及辖区法院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工作月报表》
附件
1
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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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学历及学位││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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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及││││││
│部门││现任职务及职级││法律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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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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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与本人关系│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在何地从事何种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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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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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年月日审核人:年月日
注:1、本表由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工作人员负责填写,并在填表人一栏签名;
2、任职回避制度颁布后已不在《规定》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请在“情况说明”一栏中注明;
3、院级领导干部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填表后送所在法院院长审核并签名,其他人员填表后送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名;
4、本表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附件2
本院及辖区法院拟实行任职回避的人员名册
(共页)
填报单位(盖章) 院长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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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
││││├──────┬──────┬────────┤│
│姓名│性别│所在法院和部门│职务│姓名
│与本人│所在律师事务│备注│
││││││关系│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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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名册由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并在报经本院院长审核签名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汇总;
2、各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本名册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附件3
任职申请书
本人现任___________________,因本人的配偶 (子女)在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确定的任职回避条件,特此提出任职回避申请。
本人调整工作岗位的个人意向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
年月日注:请申请人在第一项空格内填写本人现任职务;在第二项空格内填写配偶子女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在第三项空格内填写本人对调整工作岗位的个人意向。
附件4
关于无需任职回避的情况说明
本人现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的配偶(子女)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颁布后,本人的配偶(子女)已于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故本人已无需任职回避。
特此说明。
说明人:
年月日注:请说明人在第一项空格内填写本人现任职务;在第二项空格内填写配偶子女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在第三项空格内填写配偶子女工作变动的时间及工作变
动的内容(如“不再在本院辖区开办律师事务所”、“不再在本院辖区内从事诉讼代理业务”、“不再为本院及辖区法院案件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等)。
附件5
本院及辖区法院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工作月报表
(共页)
填报单位(盖章) 院长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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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原所在法院、部门及职务│本人调整后的单位、部门及职务或配偶子女放弃律师职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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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并在报经本院院长审核后报上一级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汇总;
2、本表自2011年8月开始每月填报一次,各基层人民法院应于次月5日内报
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应于次月10日内报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于次月15内报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