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发改外资[2012]1905号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意见通知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当前我国正处于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推进形成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新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一)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
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大问题。
(二)做好境外投资的投向引导。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进一步支持外贸外资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进一步支持外贸外资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外资利用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进一步支持外贸外资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进一步支持外贸外资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14日常州市进一步支持外贸外资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外贸外资工作,帮助企业稳订单、保市场,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一、加大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的支持力度,坚守欧美市场,开拓东盟市场,加力“一带一路”市场,扶持比例由50%提高至70%。
鼓励重点流通型外贸企业积极参加境外展会,给予更高比例的补助。
支持企业参加省商务厅2020年贸易促进计划线上国际展会,给予一定的补助。
对我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的,鼓励企业借助目的国当地相关企业工作人员现场替代参展,尽可能挽回展位虚空带来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如企业在疫情响应前已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对展位费的损失部分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
二、稳定外贸企业在手订单。
鼓励企业在做好防控工作前提下保障进出口合同顺利履约。
对于可能产生的延期交货情况,鼓励企业与主要客户做好沟通交流,引导企业尽力争取,稳定在手订单。
对外贸企业应对疫情面临的困难问题,建立服务协调机制,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鼓励企业对接国外需求,按照相关国际标准生产产品,扩大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及生活必需品出口。
三、扎实做好招商引贸工作。
大力引进跨国公司销售中心、分拨中心和物流中心等新增长点,引导重点企业外贸回流,充分发挥重点外贸流通企业孵化和带动示范作用,带动更多企业开展外贸业务,千方百计培育外贸新增长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甬政办发〔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5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2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快打造全球优质外资集聚地,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一)扩大外资开放领域。
全面做好最新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
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复制推广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创新成果,支持外资银行、保险等金融业机构落户宁波,争取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港航服务业领域开放力度,探索开展国际船舶登记配套制度改革试点。
推动全市国有企业利用多种方式吸引外资,支持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
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04.14•【文号】中发[1998]6号•【施行日期】1998.04.1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6号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党的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
为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党中央、国务院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外资的成就和面临的新形势(1)利用外资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伟大实践之一。
利用外资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国企业的一部分,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形式之一。
这种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实行对外开放,就必须坚持利用外资不动摇。
(2)近二十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通过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国外贷款和证券融资等形式,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水平逐步提高,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利用外资,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了大量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经验,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培养了大批人才,增加了国家税收和外汇收入,加速了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提高了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利用外资,促进了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法律体系的建设。
利用外资,加强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济联系,对香港的顺利回归、澳门政权的平衡过渡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湘政办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更大力度引进外资,更高质量吸引湘商回归,提升招商引资对我省经济社会的贡献,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招大引强。
对重大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项目,下同)和重大内资先进制造业项目,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
对央企在湖南新设总部或将总部整体搬迁至湖南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综合支持;对央企在湘新设一级子公司或将其他省的一级子公司整体搬迁至湖南的,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央企在湘新设二级子公司或将其他省的二级子公司整体搬迁至湖南的,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最高奖励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二、支持开展园区国际合作。
支持国际合作园区(示范区)创建,对通过省级国际合作园区(示范区)认定,达到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的,给予适当奖励,三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通过国家国际合作园区认定或纳入国家“两国双园”合作机制的,增加奖励300万元。
对国际合作园区新引进的外资项目办公场地租金和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贴,省级补贴比例不超过50%,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津政办发〔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6日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优化本市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
进一步鼓励外商在津投资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创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
畅通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通道,外商投资企业可牵头或联合国内企业申报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技术研发。
(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项目一方案”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纳入全市重点外资项目予以支持。
(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
积极支持天津市药械临床试验专家委员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
支持已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临床急需用药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三级医院依法开展临床应用,同步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下的医疗合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5•【字号】黑政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黑政规〔2018〕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我省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简政放权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提高工商登记便利化水平,加快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
在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大幅度缩短外商投资企业从筹备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和注销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对其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自主选择简易注销方式退出市场。
(省工商局牵头,省发改委、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哈尔滨海关等相关部门配合)2.下放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除国家不允许下放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外,其他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
(省发改委牵头,省商务厅、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地税局、哈尔滨海关等相关部门配合)3.下放外汇管理权限。
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局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自主决定资本金结汇时点,并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外来投资促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外来投资促进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1•【字号】•【施行日期】201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外来投资促进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迪庆州外来投资促进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1日迪庆藏族自治州外来投资促进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吸引州外资金参与迪庆开发,促进全州经济社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努力把迪庆建设成为全国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示范区,根据《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迪庆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外来投资是指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迪庆州辖区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迪庆州行政区域内的直接投资。
前款所指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外来投资者,其在迪庆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及其利润直接再投资的企业和承接产业转移的企业称为外来投资企业。
第二章市场准入政策第二条按照“无禁即入”的原则,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违反州产业发展政策的行业、领域项目均可进入迪庆州行政辖区内进行投资。
迪庆州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后,准入领域以该清单为准。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迪庆州行政辖区内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允许国内外投资企业在主业投资项目完成后,申报多种投资项目。
第五条鼓励在以下领域进行投资:(一)生物产业和高原特色农业开发投资项目,中药、藏药资源开发利用投资项目;(二)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四星级及其以上宾馆(酒店)和旅游商品开发的投资项目;(三)文化产业发展投资项目;(四)太阳能、风能、天然气、沼气等新型能源及能源多元化发展投资项目;(五)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深加工及相关配套产业以及延伸产业链投资项目;(六)硅石、石材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以及相关产业链延伸投资项目;(七)高科技产业及新产品开发投资项目;(八)投资者进入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和金融、保险、信息、中介、商贸流通、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九)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和自然人依法投资设立地方金融机构(民营银行、资本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等);(十)外来投资者以参股、控股、收购和BOT、TOT、BT、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十一)有助于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以进出口贸易为主业的投资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率,促进外资增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一)放宽准入限制。
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外资开放,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二)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有关政策措施。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以货币出资、股权并购、股权出资、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投资我省油气钻采、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精细化工、有色金属、高端真空装备、新能源装备、电工电器装备、高档数控机床、节能环保装备、农机装备、生物医药、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等领域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优化升级传统产业。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负责)(三)支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以特许经营方式依法依规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生态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PPP项目。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定稿)
关于进⼀步加强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的若⼲意见(定稿)关于进⼀步加强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的若⼲意见为进⼀步加强招商引资⼯作,提⾼全县招商引资整体⽔平,根据《⽢肃省⼈民政府关于进⼀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措施的通知》(⽢政发〔2017〕90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招商引资若⼲措施的通知》(平政发〔2018〕65号)等⽂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度重视招商引资⼯作(⼀)提⾼思想认识,增强招商引资的紧迫性和主动性。
招商引资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扩⼤开放开发的重要⼿段,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县域经济综合实⼒的重要保障。
各乡镇、各部门要⾼度重视,转变观念,围绕产业链条延伸、特⾊产业开发、新型城镇化、⽣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商贸流通及旅游开发等⽅⾯开展精准招商。
要切实增强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进⼀步加强对招商引资⼯作的组织领导,将招商引资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更新的眼光、更⾼的标准、更⼤的⼒度,开创“全民招商、全民创业”⼯作新局⾯。
(⼆)明确⽬标任务,准确把握招商引资的总体要求和着⼒重点。
牢固树⽴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党建统领、‘四化’统筹、交通先⾏、产业⽀撑、城镇带动、⼯业突破、决战脱贫、决胜⼩康”的总体思路,紧紧围绕能源综合利⽤、传统⼯业改造升级、农业产业化、⽂化旅游养⽣、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等重点领域,突出园区招商平台的带动作⽤,促进产业承接和企业集聚发展;突出项⽬发展的策划储备和对接,促进项⽬落地和产业发展;突出配套设施建设,强化各类要素保障;突出机制创新,提升招商引资⼯作⽔平;突出市场运作,完善落实扶持政策,进⼀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三五”期间,全县招商引资项⽬到位资⾦年均⼒争增长10%以上。
(三)突出队伍建设,为招商引资顺利开展提供⼈才、经费保障。
要进⼀步强化招商引资部门职能作⽤,⾼度重视招商队伍建设,增加编制、落实⼈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业务培训,加⼤招商引资⼲部交流锻炼⼒度,努⼒建设⼀⽀熟悉产业政策、掌握投资导向、通晓商务惯例、精通项⽬谈判的专业队伍。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18〕6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18〕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树牢开放发展理念(一)要牢牢把握政策、机遇叠加的有利时机。
当前,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等战略正在强力推进,国家层面连续出台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等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国际国内经济交流、技术交流、信息交流日趋频繁,各地百舸争流、竞相发展的态势日趋激烈。
在目前态势下,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必须树立国际化的新视野,全面把握经济发展新趋势,主动对接经济发展全球化、信息化的要求,善于在国家重大改革开放战略中抢抓新机遇、转化新动能。
(二)要坚持解放思想,强力推进招商引资。
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是落实“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和推进“五个益阳”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全面实施大益阳城市圈和东接东进“两大战略”的重要举措。
要强化开放意识,始终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工作的“第一菜单”、领导干部的“第一责任”、绩效考核的“第一指标”,全力以赴,扎实推进,抢抓新一轮高水平改革开放发展机遇,着力提升商务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益,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我市竞争新优势。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8〕1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72号)精神,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大外资引进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外商投资领域(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范围。
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在我市执行国家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
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取消或放宽种业等农业领域,煤炭、非金属矿等采矿业领域,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按照国家部署,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3•【字号】鄂政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7〕1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抓住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及国际资本和沿海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带来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强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提高利用外来资金的质量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新要求(一)充分认识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世界经济呈现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趋势,新一轮国际资本向中国内地转移、沿海资本和产业向中西部转移态势明显,为湖北引进外来资金和加快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发展先机,牢固树立“大招商促进大发展”的观念,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努力营造大招商的社会氛围,形成大招商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全省“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需求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我省经济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
坚持引进外资和引进内资相结合,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相结合,扩大引资规模与提高引资质量相结合,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与突出企业主体作用相结合。
积极引导内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使外来资金成为发展和壮大这些产业的重要资金来源。
坚决杜绝引进“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项目,更加注重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二、招商引资重点目标和布局(三)明确招商引资的重点目标区域。
在引进外资方面,“巩固港台、发展日韩、开拓欧美”;在引进内资方面,突出“长三角”、“珠三角”,重点抓住广东外资企业和浙江民营经济向内地转移的机遇。
对鼓励支持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有关政策建议
外资企业在我国市场的投资和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再投资,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本文从外资企业再投资的重要性入手,结合当前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外资企业再投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能够起到一些借鉴和启发。
一、外资企业再投资的重要性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悠久,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当前全球化经济的大背景下,外资企业再投资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仅可以加速我国市场的国际化进程,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还可以促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传播,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支持和鼓励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长远意义。
二、对当前政策存在的问题和障碍的分析当前,我国对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政策呈现出一些积极的倾向,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政策制定的不足:目前,关于外资企业再投资的政策缺乏足够的明确性和针对性,未能全面考虑到外资企业在我国市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另外,相关部门在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过程中,未能充分听取外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导致一些政策制定不够科学和合理。
2. 税收优惠政策不够明确:在鼓励支持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但是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不够明确,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不利于外资企业的长期规划和投资决策。
3. 行政审批程序繁琐:外资企业在进行再投资时,往往需要经过繁琐的行政审批程序,存在时间长、手续多、效率低等问题,这给外资企业的再投资行为造成一定的困扰。
三、关于鼓励支持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政策建议基于以上的分析,针对当前政策存在的问题和障碍,笔者提出了一些建议:1. 完善政策制定程序:相关部门在制定鼓励支持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政策时,应当充分听取外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政策与实际情况的结合,增加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避免一刀切的问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侨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9日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外侨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省企业境外投资方向,更好地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支持省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动我省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稳步推进我省钢铁、建材、石化、汽车、电力与能源、轻纺、航空航天、船舶和海洋工程、机械工程等优势产能“走出去”,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省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大力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62—的投资合作,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业领域境外投资。
二、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限制省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府发[2017]3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6.04【实施日期】2017.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4日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深入推进投资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省新一轮高水平全方位对外开放,努力走在西部全面开发开放最前列,全面建设内陆开放战略高地,打造西部投资首选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抢抓四川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机遇,以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天府新区建设为契机,持续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政策,营造吸引境外和省外资金、技术、人才良好环境,积极承接境外和省外产业转移,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鼓励外来资金参与四川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参与推进科技创新、金融创新、开放创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着力促进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特色优势产业等优质项目来川落户,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和高端产业集群。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7〕47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7〕4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投资促进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6〕1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好招商引资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基础性保障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瞄准“提档升级、争创一流”目标,围绕“五化协同、六大基地、七网建设、七业发展和七新突破”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投资促进工作机制,改进招商方法,拓宽招商渠道,加大招商力度,深化区域合作交流,着力推进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取得突破,为“挺钢铁脊梁、振包头雄风”做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
全市引进国内(区外)资金到位每年增长10%以上,2017年达到820亿元以上,2018年达到900亿元,2019年达到1000亿元,到“十三五”末引进国内(区外)资金达到1100亿元以上。
二、主要举措(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投资促进局要牵头推动成立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研究解决招商引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研究确定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做好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落实、协调指导、统计考核等工作。
工作机制
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外经贸战略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10〕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201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力度,加快重点项目洽谈、落户及重点企业培育进程,密切市镇两级与重点企业(项目)高层的沟通联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优质大项目、大企业,促进企业扎根发展、做强做大,加快建成以信息产业为特色的现代制造业名城和国际产业制造中心,特建立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一、主要工作机制(一)完善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调整充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成员单位包括市府办,市外经贸、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保、国土、住建、规划、环保、台湾事务、交通、水务、农业、文广新、卫生、统计、物价、外事、口岸、国资委、旅游、国税、地税、工商、银监、质监、外管、检验检疫、消防、供电、气象等部门,黄埔海关驻莞各海关及办事处,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生态园管委会、长安新区办、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市政府督查室等。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外经贸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镇街(园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本镇街(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二)建立市引进培育重点企业(项目)快速反应工作机制。
加快新引进大项目落户进程和现有企业培育进程,促进企业增资扩产、并购重组,增加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及支持服务等总部要素,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鲁政字〔2023〕179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3〕17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9日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
支持跨国公司和国际科技组织在山东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省内专业性科技服务机构与跨国公司合作开展跨国技术转移业务。
鼓励有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省科技厅牵头,省商务厅配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加强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创新人才培养,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交流,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配合)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山东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对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山东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实施创新、快捷、常规“三通道”审批,进一步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对创新产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优先审评审批。
(省药监局牵头)(二)进一步拓展吸引外资渠道。
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山东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支持各市制定出台相关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8.20•【文号】国办发[1999]73号•【施行日期】1999.08.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出入境检验局《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年8月20日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出入境检验局1999年8月3日)为扩大吸收外资,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扩大国内采购(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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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0]10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快构建规范、有序、高效的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利用外来投资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外来投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意见》(云发…2008‟21号)和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现对我省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新要求(一)充分认识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吸引外来投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进程,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外来投资对全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全省招商引资领域不宽、层次较低、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等,仍然是我省利用外来投资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新一轮国际资本向中国内地转移、沿海资本及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态势日趋明显,特别是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运行和把我省建设成为我国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战略的深入实施,为全省引进外来投资和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
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把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作为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进一步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抢抓发展机遇,改善发展环境,努力营造大招商的良好氛围,形成大招商的工作格局,取得大招商的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我国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部署,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坚持引进外资和引进内资相结合、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相结合、扩大引资规模与提高引资质量相结合、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与突出企业主体作用相结合,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投资促进政策,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着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优化外来投资结构,促进外来投资方式多样化,全面提高外来投资促进工作水平。
(三)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累计引进外资力争突破70亿美元,引进省外到位资金力争突破10000亿元人民币;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工作取得新进展,在吸引战略投资者入滇设立地区总部、分支机构及相关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方面有较大突破。
二、进一步明确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重点目标和领域(四)明确招商引资的重点目标区域。
引进外资方面,要着力“巩固港澳台、发展东南亚、开拓日欧美”;引进内资方面,要瞄准“长三角”和“泛珠三角”区域。
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招商引资重点目标区域,跟踪相关产业和项目,搞好项目对接,坚持不懈地做好外来投资促进工作。
(五)重点引进战略投资者。
要根据各地产业发展需要,选准目标客户,有效运用招商资源,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世界华商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境内外跨国公司、中央大型企业以及省外大企业、大集团。
要充分利用我省区位、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交通等优势,加快引进战略投资者,推动其设立地区总部、在华分支机构及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国家和省级开发区要充分利用自身开发条件和环境优势,引导战略投资者进入园区设立制造中心和生产加工基地。
(六)进一步扩大外来投资领域。
鼓励外来投资者进入能源、烟草配套、矿产品精深加工、生物资源开发、文化旅游等云南特色优势产业以及先进装备制造业、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等新兴产业的项目开发,鼓励和引导外来投资者进入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和金融、保险、信息、中介、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外来投资者以参股、控股、收购和BOT、TOT、BT等多种方式参与云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在云南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三、完善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体系(七)进一步完善“政府作主导、企业为主体、部门相协作”的工作体系。
企业和项目单位是招商引资工作的主体,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引导与服务,其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战略规划、产业导向、政策支持、协调服务以及环境改善上。
在组织和参与招商引资活动中,必须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强政府部门间的联动,合力推动招商引资工作。
(八)建立外来投资项目落地承接平台。
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把招商引资和承接外来投资企业(项目)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突出重点骨干企业、核心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招商,将引入优强企业和配套企业作为园区招商引资的中心工作。
要创新园区管理体制和开发机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吸引东部地区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与我省共建开发区,鼓励大企业集团和战略投资者作为开发主体加快工业园区建设,促进以园招商、以商建园,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打造成为招商引资的重要阵地和外来投资项目落地的重要平台。
(九)建设特色产业战略投资合作平台。
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紧扣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生物开发产业、文化旅游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规划,抓紧规划建设一批产业基地。
把优势资源整合给有实力的投资者,引进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突出的大项目及国内外行业领先和知名企业,力争形成全省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发展都有大企业、大集团为主导的运营格局。
省属国有企业要把引进战略投资者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主动吸引国内外在资金、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的战略合作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改组、重组,做优做强省属企业。
(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招商网络平台。
精心策划和组织招商引资重大活动,以大活动促进大招商。
加强与海内外投资促进机构、经贸合作服务机构、华侨华人团体、国内外商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与其建立广泛联系。
有计划、有步骤地邀请上述机构访滇,充分利用相关渠道办好在各地开展的综合性或专业性招商活动,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
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和深圳等大城市,以省政府驻当地办事处为依托,强化招商引资联络工作,结识客商,推介项目。
(十一)建立全省统一的招商引资信息平台。
由省级招商部门牵头,各地、各部门积极配合,改造提升云南招商网站,加快实现与各州(市)招商网络的链接互动,加大力度宣传我省吸引外来资金的发展战略,介绍各行业的发展规划、投资环境及优惠政策,推介招商引资项目。
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建设好全省外来投资客商信息库、招商项目库和外来投资企业库。
各级招商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吸收中介组织、企业和各类专家参加,从全省工业化、农业产业化以及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出发,结合中长期发展规划,筛选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要求、带动面大、关联性强的项目进行招商。
(十二)建立外来投资项目跟踪协调服务平台。
--建立省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推进联动机制和协调会议制度。
省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由省级相关部门成立推进小组,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
省政府适时召集有关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及项目单位召开项目协调会,进行督促检查、协调推进。
--建立重大项目省领导挂钩推进制度。
对利用外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内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外来投资项目,由省政府相关领导牵头成立项目推进小组,全程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
--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
省政府不定期召开由省直有关部门、金融部门及相关企业参加的联席会议,搭建银企合作的平台。
通过跟踪服务与督办,切实提高项目履约率、到资率、开工投产率和节约用地率。
(十三)建立异地商会发展平台。
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会员正当权利、促进外来投资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政府引导、民主办会、政策扶持,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营造有利于商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要进一步做好在滇商会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要进一步加大商会企业会员与州(市)招商项目对接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各类商会以商招商的积极作用。
要鼓励支持我省驻外办事处和企业在重点省(区、市)建立商会。
四、完善外来投资促进政策(十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支持力度。
--从2010年开始,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外来投资促进专项工作经费。
各州(市)政府要视财力和投资促进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资金。
--实行按投资者贡献给予奖励。
对推动形成产业链的重要外来投资企业或产业集群的核心外来投资企业,由承接地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对鼓励类产业来滇投资的企业,在达到相应投资强度和投资进度的前提下,承接地政府可视情给予奖励。
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可以上浮10%。
对列入省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的工业项目,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按谁获利谁奖励的原则,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适当奖励;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并属于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等外来投资项目,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按谁获利谁奖励的原则,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给予适当奖励。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入驻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只要属于生产性、科技成果转化型、产业化发展的项目,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或补助;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在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政策。
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3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5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
(十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及时落实国家颁布的对外来投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
目前已实施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要逐一落实到位。
(十六)完善金融支持政策。
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外来投资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重大外来投资项目争取通过直贷等方式,直接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贷款;对外来投资龙头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业务给予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