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重点联系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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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重点联系企业推荐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电子商务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9.05.05
【实施日期】2009.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重点联系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电子商务作为现代信息技术在商贸流通中的具体应用,对于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展商务发展空间,增强企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当前处在全球金融风暴的严峻形势下,电子商务的推广应用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和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政府机关与企业联系,了解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状况,为制定国内电子商务促进政策提供参考,商务部决定开展电子商务重点联系企业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一)了解国内企业电子商务的应用情况,为实施全国范围的电子商务统计和制订电子商务促进政策打好基础。
(二)加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电子商务企业的沟通联系,充分了解企业需求,解决企业困难,指导企业合法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三)鼓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符合本地情况的电子商务促进措施,对本地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鼓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加强电子商务发展方面的相互学习与交流。
二、推荐范围
推荐企业包括一般电子商务企业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两类。
一般电子商务企业指直接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自身并不直接从事交易的服务型企业。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仅负责推荐总部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三、推荐数量
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首批推荐的电子商务重点联系企业每地不多于50家,不少于10家。
四、报送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推荐企业一次性填报《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