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版-锅规贯彻要点-BB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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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定紧固件材料牌号/级别的标注规定。
-其它钢板、圆钢、型钢有关耐热钢牌号也应按GB/T 20878进行标注。
序号
条款号
修改
情况
贯彻要点
说明
16
2.3.7锅炉拉撑件材料
修订
1.拉撑板材料应选用锅炉用钢板;
2.本条所指的拉撑件主要指用于工业锅炉的拉撑件。
包括拉撑的板、杆和管子。
17
2.3.8焊接材料
29
3.7主要受压元件的连接
3.7.1基本要求
修订
对锅炉主要受压元件主焊缝采用全焊透的对接接头要求,增加了“电站锅炉启动(汽水)分离器、集中下降管、汽水管道的纵向和环向焊缝”。
30
3.7.2 T形接头的连接
修订
1.采用T型接头的适用范围:
-适用卧式内燃锅壳锅炉和贯流式锅炉范围:Pe≤1.6MPa改为Pe≤2.5MPa,工作环境烟温度要求≤600℃;
修订
1.焊接钢管的使用;
2.锅炉热水锅炉中Q235B(GB/T3091)、L210(GB/T9711.1)材料的使用;
3. 20(GB3087)和20G(GB5310)钢管的工作压力/壁温的调整(降低)。
-焊接钢管可降低成本;
-管子壁温范围的调整,涉及有关图样及标准件的修改。。
13
2.3.3锅炉用锻件材料
15
2.3.6紧固件材料
修订
1.紧固件材料牌号/级别的标注应符合如下要求:
-使用温度≤300℃,可采用级别(商品紧固件)的表示;
-使用温度>300℃,应标注紧固件材料牌号;
2.耐热钢牌号应采用GB/T 20878-2007标注;
3.高温紧固件锻件材料标准按DL/T 439/GB/T1220;
4.使用本规程外紧固件材料可按GB150有关规定选用。
2.贯彻二个免入厂复验条件。
3设计
24
3.1基本要求
修订
锅炉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
公司应对分包商的设计及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3.2设计文件的鉴定
新增
锅炉本体的设计文件应鉴定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
文件范围按TSGG1001及质检总局有关文件规定。
25
3.3.2强度计算标准
修订
1.增加了锅炉范围内管道强度计算方法标准,其中:
修订
应符合“NB/T 47018.1~47018.7(JB/T 4747)《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的要求。
焊接材料的采购应编制订货技术条件
18
2.3.9材料选用及加工特殊要求
新增
各类管件及集箱封头等元件允许选用相应的锅炉用钢管材料,通过锻造、热弯、热轧等热加工工艺制作。
本条2-6款为《蒸规》锻件、铸件中的附注要求。
- A级锅炉按DL/T5054《火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 B级锅炉按GB5031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采用“采用试验或者其它计算方法”,应经进行安全技术评审。
26
3.4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
修订
(3)款增加受热面布置“应当合理分配介质流量,尽量减少热偏差”要求。
本条对锅炉结构原则性要求,是对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
-这里列出了变化较大内容条文。
(4)款修订后将“燃煤粉锅炉,其炉膛及燃烧器的结”改为“炉膛和燃烧设备的结构”;
(8)款将原“水冷炉壁膛的结构”改为“炉膛、包墙及烟道的结构”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9)款中将原炉墙应具有“密封性”改为“绝热和绝热性”。
27
3.5.3胀接连接的锅筒(锅壳)的筒体、管板
修订
37
3.12定期排污管
新增
(1)款:“锅炉定期排污管口不应当高出锅筒或者集箱的内壁最低表面”;
(2)款“小孔式排污管用做定期排污时,小孔应当开在排污管下部并贴近筒体底部”。
38
3.13紧急放水装置
修订
“电站锅炉锅筒应当设置紧急放水装置,放水管口应当高于最低安全水位”。
原《蒸规》为:1)Pe≥3.82MPa锅炉要求;2)在最低安全水位和最高安全水位之间接出。
新增
“A级锅炉外径小于32mm的排气、疏水、排污和取样管等管接头与锅筒(锅壳)、集箱、管道相连接时,应当采用加强管接头”,即采用厚壁管接头。
GB/T9222第6.10.4中,对Pe≥2.5PMa时的锅筒、集箱上的非受热面管接头要求采用厚壁管(公式:0.015d+3.2mm)。
33
3.8管孔布置
3.8.1胀接管孔
原无直段弯头与管子和管道对接焊缝的RT列入4.5.4.6(4)中,并改为“100%RT或UT要求。
36
3.10扳边元件直段长度
修订
表3-2中“直段长度”按“扳边元件(mm)内径”划分为:
扳边元件内径(mm):≤600,直段(mm):≥25;
>600,直段(mm)≥38。
原规程是按扳边元件的厚度进行划分的。
修订
1.Q235锻件能用于工作压力≤2.5MPa,壁温≤350℃;
2.20、25钢的工作压力/壁温调整为5.3MPa/430℃;
3.采用NB/T47008中材料。
锻件壁温范围的调整,涉及有关图样及标准件的修改。
14
2.3.4锅炉用铸钢件材料
修订
碳素钢铸钢件的壁温由450℃调整为430℃。
壁温范围的调整,涉及有关图样及标准件的修改。
GB/T9222-11.3 a)角焊缝补强结构,可用于Pe≤2.5PMa锅炉的锅筒。
修订
(2)款修改为“A级高压以上锅炉管接头外径大于76mm”时要求全焊透结构,即对集箱上外径≤76mm密集管街头不要求采用全焊透结构,删除“长管接头除外”的要求。
公司标准中“长管接头”外径≤76mm,不影响。
32
3.7.4小管径管接头
42
3.18锅炉启动时省煤器的保护
修订
将“可分式“和”不可分式”省煤器的要求合并,修改后为:“设置有省煤器的锅炉,可设置旁通水路、再循环管或者采取其他省煤器启动保护措施”。
-中低压锅炉应设置“旁通水路、再循环管;
-大型锅炉可采用“其他省煤器启动保护措施”。
43
3.20吹灰及灭火装置
修订
1)装设油燃烧器的A级锅炉(含装设点火油枪的煤粉锅炉),其尾部应当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空气预热器灭火装置;
2.进口材料的订货技术条件中应附加对照国内锅炉标准的缺少检验项目。
对市场采购材料应按采购规范要求进行复验。
21
2.6.2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境外牌号的材料
修订
国内锅炉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境外牌号的材料应满足:
-补做国内锅炉材料标准所缺的检验项目;
-经技术评审合格和核准。
材料制造单位应有该材料的制造许可。
22
2.7材料质量证明
修订
1.对材料质量证明书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
-材料制造单位供货应是:原件;
-供货单位提货应是:原件,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2.材料使用单位应对材料及质量证明书“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3
2.8材料验收
修订
1.制造厂应按JB/T3375规定进行入厂复验;
8
1.9章节关系说明
新增
第10章中有关热水锅炉专项要求应优先执行。
2材料
9
2.1基本要求
修订
1.承载构件材料(如立拄、大板梁、吊杆等)应符合相关材料的标准要求;
2.锅炉用钢应符合本规程所列材料标准的规定,不是本规程内的材料应经批准。
10
2.2性能要求
修订
1.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应是镇静钢要求;
2.受压元件室温夏比冲击能量(KV)≥27J。
2)对燃煤锅炉及“水煤浆锅炉”也要求装设吹灰装置。
序号
条款号
修改
情况
贯彻要点
说明
44
3.21尾部烟道疏水装置
新增
B级及以下燃气锅炉和冷凝式锅炉尾部烟道应设置可靠的疏水装置。
45
3.22防爆门
修订
增加“未设置炉膛安全自动保护系统”时,小于75T/HR燃用煤、气、油的水管锅炉应设置防爆门。
设置炉膛安全保护装置,可有效预防炉膛爆炸。
由于时间仓促及水平有限,若有不妥之处或,请各位及时指正并反馈技术部,以便改进。
序号
条款号
修改
情况
贯彻要点
说明
1总则
1
1.2.1锅炉本体
新增
锅炉本体的范围为“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设备所组成的整体”。
锅炉本体的范围
原《蒸规》为:te≥1t/h锅水应有取样装置,对蒸汽品质有要求时,还应有蒸汽取样装置。
40
3.16与管子焊接的扁钢
修订
1.“焊缝结构应当保证扁钢有效冷却”的要求;
2.删除按JB/T5255要求。
在有关标准修订或更新前,仍按JB/T5255执行。
41
3.17喷水减温器
修订
新增了喷水减温器“…应当设置一个内径不小于80mm的检查孔…”的要求。
6
1.7监督管理
修订
1.应贯彻锅炉有关节能要求,即《锅炉节能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和评价规则》(见质检特函〔2010〕85号文);
2.制造、安装(调试)及改造、修理中的“信息化”要求。
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节能规范、标准的要求。
7
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修订
检查.现行锅炉专业标准、.企业标准及管理制度否满足新规程的基本要求,若低于应进行修订或更新。
内容没有变化。
19
2.4材料代用
修订
对材料代用程序作了简化,由制造企业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取消了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的要求。
公司产品外包中的材料代用管理制度应进行修改。
20
2.6.1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境外牌号的材料
修订
1.进口材料验收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条件验收;
-国外材料应满足KV要求
11
2.3.1锅炉用钢板材料
修订
1.取消Q235A钢板;
2.Q235B、C、D及15、20钢的工作压力/壁温的提高;
2.Q245R、Q345R的工作压力/壁温调整为5.3MPa/ 430℃。
Q245R、Q345R壁温调低,有关产品图样及标准件应作相应修改。
12
2.3.2锅炉用钢管材料
39
3.14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的设置
修订
(2)款:A级锅炉的“省煤器进口、锅筒、饱和蒸汽引出管、过热器、再热器等部位应配置水汽取样器”要求;
(3)款:A级锅炉的过热器一般需要“设置反冲洗系统”,“反冲洗的介质也可以通过主汽阀前疏水管路引入”;
(4)款明确B、C级锅炉应“配置锅水取样器”,对蒸汽质量有要求时,应“设置蒸汽取样器”。
外径大于89mm的管子不应采用胀接。
原《蒸规》为大于102mm不宜采用胀接。
28
3.6安全水位
修订
(3)款增加“最高安全水位”,为“锅炉的最低及最高安全水位应当在图样上标明”;
已贯彻。
新增
新增(4)款:“直读式水位计和水位示控装置开孔位置,应当保证该装置的示控范围包括最高、最低安全水位”。
开孔位置要高于/低于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确保能在仪表上显露最高/最低安全水位。
3.8.2焊接管孔
修订
将原“射线检测”修改“射线或者超声检测”。
34
3.9.2锅炉受热面管子及管道对接焊缝
3.9.2.1对接焊缝中心线间的距离
修订
1.适用范围修改为“受热面管子和管道”;
2.对接焊缝中心线间的距离按管子外径进行规定:
-外径小于159mm,L≥2倍外径;
-外径大于或者等于159mm,L≥300mm。
46
3.23.1门孔的设置和结构
修订
1.(4)款主要修改内容:
序号
条款号
修改
情况
贯彻要点
说明
30
3.7.2 T形接头的连接
修订
2.“卧式内燃锅炉锅壳、炉胆的管板与筒体的连接应采用插入式结构”;
3.删去T型接头制造单位应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规定。
31
3.7.3锅炉管接头与锅筒(锅壳)、集箱、管道的连接
新增
(1)款为新增内容,规定“强度计算中,开孔需以管接头进行强度补强时”要求采用全焊透的接头。
3.当锅炉结构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允许L≥50mm;
4.异种钢接头可作特殊处理,允许L≤50mm。
超临界及以上锅炉,由于采用特殊结构或材料等原因提出的。
35
3.9.2.2对接焊缝位置
修订
主要修改内容有:
1.将“无直段弯头”改为“成型管件”,扩大了范围;
2.本《锅规》中删除了“受热面管子上无直段弯头的弯曲部位不允许焊接任何元件“的规定,即允许焊接。
公司贯彻实施新《锅规》要点(草案)
为认真做好新《锅规》的贯彻,根据总工程师的指示,技术部组织编制了“新《锅规》与原《蒸规》、《水规》的对照分析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公司贯彻实施新《锅规》的要点(见下表),本表仅列出涉及公司设计及工程管理要求的,新锅规中增加或修改变动部分的条款,供公司设计、工程、经销等部门有关人员贯彻实施新《锅规》时参考用。
2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修订
锅炉范围内管道按电站和非电站锅炉进行界定。
3
1.4锅炉设备级别
新增
按锅炉设备的分级进行设计、制造、管理。
4
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修订
1.国内企业按国外标准生产的锅炉,不属于本条规定;
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应按合同双方约定。
5
1.6特殊情况的处理
修订
国内企业按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锅炉,若与本规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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