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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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的信息与技术交流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医疗业务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接待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销单位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及支持行业学会协会活动的人员(统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其他来院推销活动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职责分工
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管理责任,职能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对本科室分管业务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落实相关工作),纪检行风监察室负监督责任。

三、备案资料
相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需向相关职能科室提供以下资料: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或宣传资料;5.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医药代表来院
公务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明。

严禁未预约的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四、接待程序和方式
1.预约登记。

医药代表通过医院官网下载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1)连同需提交的资料以邮件形式发送至相应的职能科室邮箱(附件2)进行来院预约登记。

未能按要求提交资料的不进行预约登记。

2.接待审批。

医务部、护理部、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职能科室接到医药代表预约资料时,须审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资料,审查后确定是否接待,同时打印《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于接待日前5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

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接待日恕不接待。

非接待日时间不接待。

3.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
(1)时间: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三下午16:00-18:00接待。

(2)地点:门诊三楼会议室(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地点则另行通知)。

(3)接待部门及人员:医务部、护理部、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本部门分管范围的相关接待工作,可邀请药事管理委员会或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成员、分管领导、临床科主任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代表参加,必要时邀请医院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

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耗材、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应征求相关职能科室、领导意见后进行回复。

4.接待方式。

由医务部、护理部、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职能科室收集医药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新设备、新技术、专科药等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属于学术讲座的,医教科可对参加人员授予学分。

5.规范接待
(1)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两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记录的要求进行接待。

(2)原则上须2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

(3)接待人员要虚心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特)药、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介绍,客观反馈使用药品耗材临床效果,商洽解决药品、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临床需求合规安排学术讲座等。

(4)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职能科室工作人员对医药代表接待的资料及情况应建账做册,归档管理,并填写好的《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附件3)报送至纪检行风监察室。

五、监督管理
1.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

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取消接待。

2.各分管职能科室及保卫人员不定期实地、监控巡查。

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阻止并保
留证据,并上报纪检监察室。

对于医药代表冒充医院职工的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3.本院医务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并查实,由纪检监察室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首次约谈涉事医药公司负责人,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再次者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禁止其两年内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并且医院将终止与其合作,未付款项延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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