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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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著作权知识
第一节著作权与著作权法(P330)
一、著作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1. 著作权的权利范围▲▲▲
人身权:与作者人身不可分割的、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2. 著作权的特征▲
无形性、专有性(垄断性或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
二、著作权法
1. 我国著作权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 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著作权保护
3.国际著作权条约
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我国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
基本原则:国民待遇、自动保护、独立性保护和最低保护
⑵《世界版权公约》(我国1992年加入版权公约)▲▲
与伯尼尔公约的不同之处在于规定了“非自动保护原则”及其实施方式。
⑶《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⑷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2002年3月6日生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2002年5月20日生效)
①要求成员国遵守《伯尔尼公约》实质性条款;
②要求将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文字作品加以保护;
③要求保护任何数据或其他资料的独创性汇编;
④确认了发行权和出租权,其中包括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出租权;
⑤按“三步检验标准”确定对权利的限制范围,包括数字环境下对权利的限制;
⑥重申了《伯尔尼公约》所要求的追溯性保护;
⑦摄影作品保护期延长到最短50年;
⑧规定了提供执法程序的义务,以确保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侵权,并遏制进一步侵权。
⑸《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又称“日内瓦公约”
一、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主体分为原始著作权主体、继受著作权主体。
国家在下列情况下可成为继受著作权主体
①作者生前将作品原件及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无偿捐赠给国家
②作者以遗嘱方式表示愿意死后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赠送给国家
③作者死后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
④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法人或组织变更或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组织,
其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⑤国家主持或投资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国家所有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国家版权局管理。
二、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1. 作品的特征▲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①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创作成果;
②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
③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如可通过印刷、绘画、摄影、录制、表演、放映等形式再现
④必须具有独创性
2.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的原则▲▲▲
⑴国籍原则
⑵互惠原则:根据两国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决定对作品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
⑶地域原则:根据作品的首先出版地来确定对作品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适用于非国际条约成员国的
作者或无国籍人所创作的作品)
①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②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
际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和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30日内)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3. 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种类▲▲▲
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4.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
①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包括官方正式译文);
②时事新闻(不包括通讯、报道、综述、特写等);
③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5.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监管
著作权人行使权力,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一、人身权(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1.修改权:作者本人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作者可以任意修改。
2.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财产权(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2项。
三、邻接权
1.概念: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资金投入而享有权利。
传播者包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①录音录像制作者不享有对录音录像制品的表演权和广播权
②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限仅为首次出版后的10年
2.种类和内容(P348)
3.邻接权人的义务(P348)
(理解各项权利非常重要,考试中一定会有各种题目)
第四节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期(P351)▲▲▲
一、著作权的归属
对于某些在创作过程存在特殊情况的作品,如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电影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不能简单地认定创作者享有著作权。
1.演绎作品:如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注释作品、整理作品等。
演绎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①必须保护原作品的完整性,忠实于原著的主题、内容;
②在演绎作品中要指明原作者姓名;
③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应当事先取得原作者授权;
④以出版方式使用演绎作品时,若原作品未进入公有领域,使用者应向演绎作者和原作者支付报酬。
2.汇编作品:如报纸、期刊、百科全书、文集、数据库等
①应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②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应当事先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③使用汇编作品时,若原作品未进入公有领域,使用者应向汇编人和原作者支付报酬;
④原作者使用自己的作品时不得侵犯汇编人的著作权
3.电影作品
著作权属于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者、作词和作曲者享有署名权。
其中音乐、剧本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其作者还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4.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在这两年内,若单位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所获报酬应由作者和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
有些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单位所有,作者只享有署名权。
如利用单位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
5.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或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未作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分为无限期、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首次发表后50年三种
⑴无限期保护:适用于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人身权中后三种)。
⑵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的保护期:适用于自然人的发表权和财产权。
(合作作品按最后一位死亡者计)
⑶首次发表后50年的保护期限适合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第五节著作权限制(P361)▲▲▲
著作权限制有三种方式: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一、合理使用(6+6)
合理使用:⑴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⑶不向其支付报酬;
⑷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⑸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主要是人身权)
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已发表作品;
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
(引用部分不能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③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
(限于面对面教学;复制数量不应超过实际需要;翻译作品只要不是出版发行,就没有数量限制)
④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作品;
⑤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⑥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①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作品,即公务使用;
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而复制本单位收藏的作品
(可以是未发表的作品)
③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既不向观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同于义演)
④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⑤将中国作者已发表的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⑥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法定许可(2+3)
法定许可:⑴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⑶应向其支付报酬;
⑷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⑸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主要是人身权)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法定许可须付酬,合理使用不必付酬。
①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作品
(限正式教材,不包括教参、教辅;文字作品字数单篇分别不超2000字和3000字;音乐作品单篇不超5页或时长不超5分钟)
②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付酬标准100元/千字,2个月内支付)
(首次刊登作品的报刊无权不准其他报刊转载摘编,只有著作权人才享有这项权利;相互转载摘编限于纸质报刊之间)①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只有当作品已经经著作权人授权合法制成录音制品后才适用此条;涉及的作品仅限音乐作品;
再次制作的录音制品,其制作者如果要复制、发行、出租或通过互联网传播并获取报酬,须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作品表演者、已有录音制品制作品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广播权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按照法定许可的规定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第六节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P361)▲▲▲
一、著作者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区别
1. (a)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仅仅是适用权的暂时转移。
(b)著作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的是所有权,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转让一般是无时限的。
2.(a)被许可人只能按照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内使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能将
其获得的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适用。
(b)受让人则不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再转让给他人或许可第三人使用
3.(a)被许可人只有取得专有使用权,才有权因专有使用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
(b)任何受让人对侵犯其财产权利的侵权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4.(a)被许可的支付的是著作权使用费
(b)受让人支付的是著作权的价金
二、图书出版合同要点(1999年国家版权局颁发《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
除报刊使用他人作品不必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外,各种出版社以出版方式使用作品者须签许可使用合同-出版合同。
图书出版合同是一种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三、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是指转让财产权。
第七节著作权的侵权与法律保护(P367)
一、著作权侵权的类型与具体行为
(一)侵权的类型▲
1.财产权侵权
①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违法使用有关作品,侵犯的权利人的著作权
②还包括侵犯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和出版者的版式设计
2.人身权侵权
①擅自将他人作品公之于众,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
②出版者将署名印错,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③改编者歪曲、篡改作品的思想内容,侵犯了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
④编辑人员擅自修改作品的主要观点和内容,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
(二)侵权的具体行为▲▲▲
1.只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⑴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②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发表;
③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④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⑤剽窃他人作品,
⑵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方式使用作品,或以改变、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演绎权);
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③未经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等著作权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作品(出租权)。
⑶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①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型式设计
②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制其表演(影响小)。
⑷其他侵权行为
2.还须承担其他责任(行政、刑事)的侵权行为
⑴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⑵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①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影响大);
②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③未经许可,播放或复制广播、电视。
⑶与信息网络相关的侵权行为
规避技术措施实施侵权的行为
消灭或混淆权利管理信息进行侵权的行为
⑷侵犯专有出版权
⑸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二、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1.著作权纠纷的种类▲
包括著作权人之间、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著作权人与传播者之间、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之间等。
分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
2. 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方法▲▲
调解、仲裁、诉讼,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4种
调解可用于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
仲裁仅适用于著作权合同纠纷(具有法律效力)
讼讼(解决5类情况,见P373)
3.著作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2年。
超过2年起起诉的,若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且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应该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金额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2年。
4. 诉前临时措施▲
①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一要侵权事实证明确凿,二是书面申请:侵权发生地, 被申请人所在地)
②诉前证据保全(15日内须起诉)
第八节出版单位和著作权(P376)▲▲▲
一、依法尊重作者的权利
1.尊重作者的署名权
2.慎重修改作品
3.明确作品的使用方式或所涉权利种类
4.使用作品及时支付报酬(图书首次出版或重印6个月内,报刊1个月内,转载摘编2个月内付酬,不得
以出版物充抵)
二、依法保护出版单位的权利
(一)出版社的权利
1.专有出版权(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互联网出版单位再加上信息网络出版权)
2.修改、删节权
3.重印、再版权
4.版式设计权
(二)期刊出版单位的权利
1.汇编作品著作权
2.非专有出版权
3.文字性修改权
4.转载、摘编权
5.禁止一稿多投
6.版式设计权(即内文版式,不是美术作品,不是版面设计,属于邻接权)
(三)为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保留证据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单位要根据自己的过错、侵权程度和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停止侵权、返还侵权利润
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停止侵权、承担侵权赔偿
注意内容:是否真正的著作权人,是否著作权人真实意愿;是否存在剽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