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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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24
•【字号】淄政办发[2008]38号
•【施行日期】2008.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
通知
(淄政办发〔2008〕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预防各类地质灾害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形势总体良好,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能力明显提高。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一些潜在的隐患和威胁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方面,超层越界开采、私采乱挖等问题依然存在。
尤其是近一个时期,矿产品需求旺盛,价格
居高不下,违法采矿又有所抬头,给矿产资源管理特别是安全监管带来很大压力。
另一方面,经过长时间、大规模开采,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问题日益显现,给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电视会议精神,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27号)要求,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进行一次拉网式大检查,重点查处无证开采、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当场予以取缔;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时刻保持对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要加强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分析,重点从管理方面找不足、补漏洞。
当前部分地区和有关职能部门制度建设滞后、监管薄弱、执法不力是造成违法开采发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管措施,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建设,坚决杜绝因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增加防治地质灾害的资金投入,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
统,制定处置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宣传,普及防治地质灾害基本知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易发点的排查工作,对历史遗留、责任灭失矿山及无证采矿、乱采滥挖形成的矿坑、塌陷区、危岩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防范措施;要特别加强对采空区的治理防范工作,强化日常监控,对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采取充填、搬迁等果断措施;对在建和生产矿山,要监督、督促采矿权人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切实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抓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对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矿山地质环境负总责。
要继续坚持政府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同志要全力靠上,切实把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国土资源、公安、监察、环保、安监、煤炭、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严格执法。
要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居的前沿作用,推进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到边到位,逐步实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全过程监控。
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土资源管理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凡地下无证勘查开采1个月、地下开采矿山超层越界开采3个月、露天无证勘查开采10日、露天开采矿山越界采矿1个月内未发现并取缔或查处的;存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力,或对历史遗留、责任灭失矿山及无证采矿、乱采滥挖形成的矿坑和塌陷区、采空区、危岩等未及时采取治理措施等情形,出现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的,将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