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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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
•【公布日期】2001.07.23
•【文号】农发行字[2001]131号
•【施行日期】2001.07.2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
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23日农发行字[2001]13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金收支统计制度》,建立正常合理的现金流通秩序,规范现金管理行为,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各级行(含业务代理机构)的现金管理和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结算账户的企事业单位的现金
收支行为。
第三条现金管理的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抓好现金计划的编制上报与审批下达,加强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现金库存管理与检查。
第四条现金管理坚持“条块结合,双线管理,分工协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现金管理责任
第五条现金管理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计划、信贷、会计、信息统计。
保卫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并落实现金管理目标责任制和部门、岗位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农发行营业单位要确定若干个现金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强对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支活动的管理和检查,并接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六条资金计划部门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现金管理办法的制定;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现金收支计划的编制、下达、调整平衡、监测与分析。
第七条农发行营业单位信贷部门负责对开户企事业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核定开户企业现金库存限额和编审上报企业用现计划;督促企业按现金管理规定进行现金账务处理;对现金收支使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
第八条财会部门负责现金管理的柜台监督和日常核算,负责审查现金收支凭证的合规合法性;负责现金出入库管理;负责登记现金收付日记簿;并严格遵守现金管理重要数据的保密制度。
第九条信息电脑部门负责现金统计数据的传递上报及审核汇总。
第十条保卫部门负责现金库房及现金押运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农发行营业单位要成立现金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现金支付审批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提取现金按审批权限逐笔审批,防止企业违规使用现金。
第三章企业现金库存限额管理
第十二条合理核定企业的现金库存限额。
要分别核定企业的收购资金现金库存限额和财务资金现金库存限额,报上级行备案。
对企业现金库存限额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核定企业收购现金库存限额。
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粮棉油收购量、收购付现比例、交通情况、现金收支规律和收购淡旺季等因素,在确保收购所需付现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现金库存占用,降低风险。
收购旺季用现限额最高不能超过3-5天的现金支付量。
第十四条核定企业财务现金库存限额。
可按企业3-5大的日常零星财务开支用现需要核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企业,可以保留15天以下日常零星财务开支用现。
每年根据情况对企业财务现金库存限额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农发行营业单位要求粮棉购销企业在现金日记簿下,分别设立收购现金。
财务费用现金以及销售收入现金台账,分页记载。
分别核算、单独管理。
第四章企业现金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粮棉油购销企业的销售回笼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也要在规定时间内缴存到开户行。
对边远地区企业,须经开户农发行同意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在其他金融机构设立“销货回笼存款户”辅助账户,及时将小额、零星销售回笼现金存入当地辅助账户,定期或定额上划到开户行,其辅助账户只能存入,不能支取现金。
第十七条粮棉油购销企业使用现金,原则上从“收购资金存款”、“单位财务资金存款”两个账户中支取,对从“其他活期存款”账户中提现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掌握。
开户企业支付现金,要根据资金用途,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后,按规定从
有关账户中支取,不得从销售回笼货款中坐支现金。
对其他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入和支出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农发行营业单位要认真监督企业日常库存现金收支活动,要督促企业对现金账户序时逐笔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定期报送开户行。
要严防企业超范围使用现金、白条抵库、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和多头开户。
第十九条现金提取范围:粮棉油购销企业向个人支付收购粮棉油商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和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以及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等。
第二十条农发行营业单位要按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提取的每笔大额现金,均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开户行信贷员或现金管理人员审查,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逐笔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五章现金管理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农发行营业单位要定期对辖内现金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省、市(地)两级分行每年要定期检查两次;县级行要坚持定期检查,管库信贷员要对开户企业的现金收支和账表登记情况进行及时跟踪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检查的结果要有被检查企业签字盖章,以维护现金管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二条检查内容包括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现金账簿设置情况、账簿现金收支要素登记情况、账款核对情况及违规问题:白条抵库、财务费用占用收购现金、公款私存、设置账外小金库、多头开户等。
第二十三条检查开户企业工资基金的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粮棉油购销企业预支或从库存现金和业务周转金中支付工资。
津贴及采取其他形式变相支付工资、津贴,假借其他名义套取现金用于发放工资、津贴等情况。
第六章现金计划的编报、分析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各行要按时预测、编制上报现金投放(回笼)计划。
结合本地区粮棉油收购的预测数据和历史资料等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现金使用计划。
经批准后要将现金计划及时分解下达,并报上级行和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行要继续执行“条块结合,双线管理”的现金管理原则。
严禁超计划投放现金,现金计划如需调整,必须提前向上级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级行要有效地控制辖内的现金投放,做好需求预测,避免粮棉油收购现金供应断档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定期开展现金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
各行要把现金分析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现金收支统计报表为基础,认真做好现金收支情况分析工作,对现金收支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以指导辖内各行现金管理工作的开展。
对现金收支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上级农发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行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规范现金收支统计工作,严格按规定的统计项目归属准确及时地填报现金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各级行要加强现金管理的考核工作。
将现金考核纳入全行业务经营考核指标,以强化现金管理,确保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