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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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招标工作,确保采购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指导意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中国华能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物资是指除燃料和集团公司系统内贸易公司的交易货物以外,与电力、煤矿、供热、交通运输企业相关的基本建设、生产维护、大小修、技术改造和科技环保等项目的设备、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消耗性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物资招标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物资招标采购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招标范围和方式、招标代理、招标准备、发布和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合同签订、招标纪律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单位、产业公司、区域公司、直管企业和基层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的物资招标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应成立物资采购决策机构(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单位的相关领导、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物资采购决策机构是物资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物资招标工作,对招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管理有关要求,将物资招标采购中的重要事项提交各单位相关决策会议审议。

第七条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物资招标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物资招标的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招标采购管理细则,规范物资招标采购的业务流程和管理程序,依法开展物资招标采购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应依法组建物资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工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若评标委员会采用技术和商务分组评标时,则每组成员为五人及以上单数。

技术和商务等方面专家原则上应从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其评标专家经同级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可直接选定。

第九条各单位物资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参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组建,负责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集团公司系统物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采购;
(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生产经营、技术改造、科技环保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

第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单位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二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应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十三条依据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经项目核准、审批机构认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以及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经同级采购决策机构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应选择履约能力强且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国际招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机
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招标代理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采购原则上应采用委托招标代理的形式,并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系统内有招标代理资质单位的专业作用。

第十七条采用招标代理方式时,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范围、期限、职责和工作要求,收费标准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招标准备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组织编制招标方案,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物资名称与数量、规格与技术标准、招标方式、投标人资质条件、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建议、技术规范及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查的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时间等。

第十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根据招标方案的安排,并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特点和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第二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第六章发标和投标
第二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依法必须招标的,还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发布。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须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向邀请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须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日前,或者投标截止
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日或者十五日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五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现场踏勘。

如有必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现场答疑,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现场答疑。

第二十七条资格审查。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

(一)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评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后审时,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须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三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电汇等形式。

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其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须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
不得少于二十日。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仍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三十三条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者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投标。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文件接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同级采购决策机构批准后可不再采用招标采购的形式。

第七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所有的投标人应准时参加。

第三十八条开标工作人员由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和记录人组成。

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可由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担任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及记录人。

第三十九条开标时,投标人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异议后,由开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开标过程和内容须记录完整,开标记录表经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
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其结果须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须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四十三条评标方法。

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可采取如下评标方法:
(一)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物资招标采购,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在满足投标资格和技术、商务条件的前提下,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二)对技术、工艺复杂的物资招标采购,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技术、商务和价格三个方面进行量化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其中:
1. 对经济技术指标有重要影响的主机设备和重要辅机,以及对可靠性或环保排放要求高的辅机,价格所占权重应为综合评分的50%-70%。

2. 其他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物资评标,价格所占权重不应低于综合评分的70%。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一般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

(一)评标委员会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对照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二)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和比较,对投标人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
(三)评标委员会原则上按照评标价格或综合评分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多个标段同时中标而提出报价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报价优惠进行评审,按照最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提出打捆授标的建议。

第四十五条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情况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否决投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和办法、经评审的价格和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采购决策机构,根据以下定标原则确定中标意见: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二)符合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方法和标准;
(三)原则上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中标人不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时,应进行书面说明。

第四十七条中标公示。

(一)中标结果在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公示,其
中依法必须招标的,还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二)公示无异议,招标人直接或者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八条物资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下列文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一)招标方案及批复;
(二)招标公告或邀请函;
(三)资格审查文件;
(四)招标文件(含补遗更正文件);
(五)投标文件;
(六)评标文件(含投标人的澄清文件);
(七)定标文件;
(八)其它应当存档的招投标文件。

第八章合同签订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九章招标纪律
第五十条参与招标的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严禁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遵守招标程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四)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
(五)招标文件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八)其他违反法定招标程序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维护公平竞争,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或者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四)其他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履行公正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与投标人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
(三)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进行虚假招标;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八)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九)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履行保密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向投标人透漏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意见以及与确定中标人等其他情况;
(三)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遵守回避制度,禁止下列行为:
(一)明知本人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不主动回避的;
(二)其他违反回避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执行招标结果,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背离招标投标确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六)不完整或者采取其他变通手段变相不执行招标中标结果。

第五十七条规范招标代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漏招标投标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和其他人合法权益;
(四)违反规定越权代理,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代理职责;
(五)其他违背委托代理义务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受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如出现违法行为,由国家相关法律机关处理。

第十章监督与考核
第五十九条物资招标工作应当接受同级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工作按集团公司有关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物资招标工作纳入集团公司物资对标管理及考核范围。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华能物资〔2015〕3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物资招标采购流程图
(1)
(2)流程相关风险点
(3)制度相关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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