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亮、单可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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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亮、单可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皖13民终44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思远张志敏戴宝琴
【审理法官】王思远张志敏戴宝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韩亮;单可响;熊金兰;单雪丽
【当事人】韩亮单可响熊金兰单雪丽
【当事人-个人】韩亮单可响熊金兰单雪丽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韩亮
【被告】单可响;熊金兰;单雪丽
【权责关键词】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受理撤诉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撤销管辖先予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韩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28 15:52:34
韩亮、单可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民终4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可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金兰(系单可响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雪丽。
上诉人韩亮因与被上诉人单可响、熊金兰、单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3民初5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亮收到法院交纳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韩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思远
审判员张志敏
审判员戴宝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保山
书记员邵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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