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运安全评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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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运安全评价
一、评价目标
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储运车间安全评价目标如下:
1、确认危险物的安全性和关于可能威胁生产工作人员安全或导致操作问题的工序的操作性问题;
2、确定在工艺操作性上损害的严重性,确认已识别的问题的实用性;
3、确认工程和程序上的安全设施已包含在设计中,使之减少已识别出问题所造成的后果的可能性或严重性;
4、确认哪些属于关键操作程序,使得这些程序可以突出关键程度;
5、评估现有的工程和程序上的安全设施的适当性;
6、建议必要的附加安全设施或操作程序。
二、评价范围
储运车间已建成1、2、3、4#罐区和装卸车栈台,新建5、6、9#和2#装卸车栈台。
三、评价方法
安全检查表法分析利用检查条款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等对已知的危险类别、设计缺陷以及与一般工艺设备、操作、管理有关的潜在危险性和有害性进行判别检查。
四、评价程序
由储运车间负责人组织各部门各专业成立评价小组并进行评价。
在确定分析目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分析结果的应用目的;
2、分析处于系统生命周期的哪个阶段;
3、可能处于风险中的人或财产,如:员工、公众、环境、系统;
4、可操作性问题,包括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
5、系统所要求的标准,包括系统安全和操作性能两个方面的标准。
首先由车间技术人员或设计人员进行设计说明。
五、评价依据
(一)储罐区设施安全对策措施
1、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1.1、6.1.2条,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
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防火堤(土堤除外)应采取在堤内侧培土或喷涂隔热防火涂料等保护措施。
2、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2条,储存甲B类的液体,应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
3、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12条,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4、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17条,管道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闭;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设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两个以上人行台阶或坡道,隔堤均应设置人行台阶。
5、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18
条,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6、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23条,可燃液体储罐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应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7、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24、6.2.25条,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8、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3.11条,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9、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5.3.5条,在管带适当的位置应设跨桥,桥面最低处距管顶(或保温层顶面)的距离不应小于80mm。
10、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5.3.7条,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根部处应设一个总的切断阀,每根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上还应设一个操作阀。
储罐放水管应设双阀。
11、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5.4.8条,罐区内阀门集中处、排水井处应设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报警器。
12、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5.4.11条,应将储罐的液位、温度、压力测量信号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
13、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6.3.5条,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并应满足抗震和防止储罐沉降的要求。
不宜采用软管连接。
14、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6.3.9条,罐顶的仪表或仪表元件宜布置在罐顶梯子平台附近。
15、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1.2条,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16、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1.4条,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
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17、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1.7条,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 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18、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1.8条,防火堤的相邻踏步、坡道、爬梯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高度大于或等于1. 2 m 的踏步或坡道应设护栏。
19、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2.1条,同一防火堤内的地上油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同一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油品储罐(甲B类、乙类和丙A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但不宜与丙B类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常压储罐也可布置在同一防火堤
内,但应设置隔堤分开;
○2沸溢性的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单独成组布置的泄压罐除外;
○3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4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5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20、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2.2条,同一防火堤内油罐总容量及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顶油罐及固定顶油罐与浮顶、内浮顶油罐混合布置,其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其中浮顶、内浮顶油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2钢浮盘内浮顶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360000m3,易熔材料浮盘内浮顶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240000m3;
○3外浮顶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3;
○4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3时油罐数量不应多于1 2座,单罐容量小于1000m3或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油罐数量可不限;
○5油罐不应超过2排,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储存丙3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4排,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可不限。
21、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2.3条,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22、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2.4条,相邻油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有消防道路或留有宽度不小于7 m 的消防空地。
23、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2.5条,油罐组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公称容量。
24、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2.6条,油罐组防火堤顶面应比计算液面高出0.2m。
立式油罐组的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0m ,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道路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 m。
25、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2.8条,防火堤内的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地面应坡向排水沟和排水出口,坡度宜为0. 5%;
○2防火堤内地面宜铺设碎石或种植高度不超过150mm的常绿草皮;
○3防火堤内地面应设置巡检道;
○4当油罐泄漏物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或附近环境时,堤内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6、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2.12条,油罐组内隔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小于5000m3时,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6座;
○2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3且小于20000m3时,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4 座;
○3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20000m3且小于50000m3时,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2 座;
○4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3时,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1座;
○5沸溢性油品油罐,隔堤内储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
○6非沸溢性丙B类油品油罐,隔堤内储罐数量可不受以上限制,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7立式油罐组内隔堤高度宜为0.5m-0.8m 。
27、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3.5条,防火堤、防护墙内的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和防护墙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设置不小于0.
5 % 的坡度坡向排水沟和排水口;
○2储存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组内的地面应做防腐蚀处理。
28、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3.6条,防火堤、防护墙内场地应设置集水设施,并应设置可控制开闭的排水设施。
29、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4.1.1条,防火堤宜选用土筑防火堤,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防火堤、砌体防火堤、夹芯式防火堤,不宜采用浆砌毛石防火堤。
30、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4.2.1条,防火堤、防护墙的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冻土深度和稳定性计算等因素确定,且不宜小于0.5 m。
31、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4.2.2条,储存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组,防火堤堤身内侧应做防腐蚀处理。
32、根据《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AQ3053-2015)第6.7条,储罐设计时,应考虑足够的腐蚀裕量。
对于有均匀腐蚀的储罐,腐蚀裕量应根据预期的储罐使用年限、防腐蚀技术措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同时,还应考虑介质流动时对储罐的冲蚀和磨损等影响,并应考虑局部腐蚀的影响。
33、根据《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AQ3053-2015)第6.13条,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体处应设一个总切断阀。
对大型储罐,应采用带气动型、液压型或电动型执行机构的阀门。
当执行机构为电动型时,其电源电缆、信号电缆和电动执行机构应做防火保护。
切断阀应具有自动关闭和手动关闭功能,手动关闭包括遥控手动关闭和现场手动关闭。
34、根据《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AQ3053-2015)第6.14条,储罐的梯子和平台应满足如下要求:○1储罐应设梯子和平台,当梯高大于8m时,宜设置梯间休息平台;
○2储罐的罐顶沿圆周应设置整圈护栏及平台,通往操作区域的走道宜设置防滑踏步,踏步至少一侧宜设栏杆和扶手,罐顶中心操作区域应设置护栏和防滑踏步。
35、根据《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AQ3053-2015)第6.16和第6.17条,储罐的通气装置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通气装置的尺寸应根据通气能力的计算确定。
对有防腐蚀要求的储罐,应在设计图样上提出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36、根据《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AQ3053-2015)第12.2.1条,无密闭要求的固定顶储罐应设置通气孔,有密闭要求的储罐应装设呼吸阀,呼吸阀的规格和数量应满足SH/T3007的要求。
37、根据《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AQ3053-2015)第12.2.2条,大型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并采取高高液位报警联锁紧急切断装置的措施,在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应设置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
当储
罐发生液位高高报警或火灾时,能够遥控或手动关闭进料切断阀,在切断阀关闭后,应自动联锁停止进料泵。
38、根据《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AQ3053-2015)第12.2.3条,需要控制壁温的储罐,应装设温度计或其他测温仪表。
温度计和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
39、根据《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AQ3053-2015)第12.2.4条,当建罐地区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低于0℃时,呼吸阀和阻火器应有防冻措施。
40、根据《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AQ3053-2015)第12.4.3条,用于具有腐蚀性或者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储罐之间应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41、根据《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AQ3053-2015)第12.5条,应根据储存介质、温度、工作压力选用液位计;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位计,应选用夹套型或者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液位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醒目的标志。
42、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第6.6.1条,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43、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第6.6.3条,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44、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4.1条,罐区监控预警参数的选择主要以预防和控制重大工业事故为出发点,根据对罐区危险及有害因素的分析,结合储罐的结构和材料、储存介质特性以及罐区环境条件等的不同,
选取不同的监控预警参数。
罐区的监控预警参数一般有罐内介质的液位、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罐区内可燃/有毒气体的浓度、明火以及气象参数和音视频信号等。
主要的预警和报警指标包括与液位相关的高低液位超限,温度、压力、流速和流量超限,空气中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明火源和风速等超限及异常情况。
45、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4.2.6条,对于罐区明火和可燃、有毒气体的监测报警仪,应根据监测范围、监测点和环境因素等确定其安装位置,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
46、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4.3.3条,压力报警高限至少设置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为正常工作压力的上限,第二级为容器设计压力的80%,并应低于安全阀设定值。
47、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4.3.5条,可燃气体报警至少应分为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不高于25% LEL,第二级报警阈值不高于50% LEL。
48、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6.1.1.3条,有防爆要求的罐区,应根据所存储的物料进行危险区域的划分,并选择相应防爆类型的仪表。
49、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6.1.3条,温度传感器在储罐的安装高度一般为1 m~1.3 m(球罐、卧罐除外),插入深度0.5 m~1 m,压力储罐
可设置一个温度监测器,监测点深入罐内1 m以上。
监测平均温度一般选用6点~10点。
50、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6.3.1条,储罐应设置液位监测器,应具备高低位液位报警功能。
51、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7.1.1条,具有可燃气体释放源,且释放时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有可能达到25% LEL的场所,应设置相关的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52、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7.2.1.1条,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储罐场所,在防火堤内每隔20 m~30 m设置一台可燃气体报警仪,且监测报警器与储罐的排水口、连接处、阀门等易释放物料处的距离不宜大于15 m。
53、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7.2.1.3条,汽车装卸站,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器与装卸车鹤位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54、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0]142号文件),在在生产、使用、贮存场所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
穿防静电工作服,必要时戴防护手套,接触高浓度时应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佩带供气式呼
吸器。
进入罐或其它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55、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可燃液体储罐要按单罐单堤的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二)装卸车设施安全对策措施
1、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4.2条,装卸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甲B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装卸车鹤位与泵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2、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泵区设计规范》SH/T3014-2012第8.1.1条,泵出口应设压力表。
3、汽车装卸车站台应设置装卸用防静电接地设施。
储罐汽车在装卸作业前,应采用专用接地线及接地夹将汽车、储罐与装卸设备等电位连接。
作业完毕封闭储罐盖后方可拆除。
装车栈台应设置防溢开关。
接地设备宜与装卸泵联锁。
装卸车泵宜与储罐高低液位报警连锁切断。
4、机动车辆一般不应进入易燃易爆区域,根据企业的生产实际,凡不得不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机动车辆,必须配装阻火帽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
(三)管道安全对策措施
1、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1.1条,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罐组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2、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1.2条,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3、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1.3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4、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1.4条,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5、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1.5条,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6、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1.6条,各种工艺管道及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
7、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1条,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能产生缝隙腐蚀的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8、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2条,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9、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4条,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
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0、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7条,公用工程管道与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1)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2)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3)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11、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9条,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12、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3.1条,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1)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2)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13、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3.2条,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
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14、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3.6条,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15、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7.1条,储罐及管道应按照SH/T3022-2011有关规定,采取防腐措施。
16、根据《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第6.1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应设置危险标示,设置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17、稀硫酸管线及设备的材质应根据稀硫酸的腐蚀性确定,应选择耐腐蚀的材质,如玻璃钢管线或树脂内衬管线及设备。
(四)消防设施安全对策措施
1、泡沫灭火系统
○1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7.1条,可能发生可燃液体火灾的场所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7.2条,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a.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b.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c.移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储罐。
○3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7.3条,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a.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b.润滑油储罐;
c.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4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7.4条,除本规范第第8.7.2条及第8.7.3条规定外的可燃液体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灭火器配置
本项目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9条的有关规定,在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包括装卸车站台)、辅助生产设施场所、办公楼等处设置灭火器。
一个手提式灭火器配置点灭
火器的数量不应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
3、火灾报警
○1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12.1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变配电所内的火灾报警系统应采取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12.2条,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站直通的专用电话。
○3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12.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生产区、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等火灾危险性场所应设置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警报装置。
当生产区有扩音对讲系统时,可兼作为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无扩音对讲系统时,应设置声光警报器;
c.区域性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该区域的控制室内;当该区域无控制室时,应设置在24h有人值班的场所,其全部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中央控制室;
d.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接收电视监视系统的报警信息,重要的火灾报警点应同时设置电视监视系统;
e.重要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4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12.4条,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