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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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31
•【字号】东府[2009]60号
•【施行日期】2009.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
生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府〔2009〕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促进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促进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毕业生就业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充分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文
件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以人为本,以就业为本,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和各类企业就业,为“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富强和谐新东莞”战略的实施输送高素质人才。

(二)加大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

市宣传、人事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始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政策,宣传就业创业取得成功的毕业生先进典型,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可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激发毕业生到基层、企业就业的热情,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建立和完善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
(一)实行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

市人事部门在毕业生报到时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卡》(有效期一年,期满仍未就业的可续期一年),主要功能:优先参加毕业生岗前培训、就业见习基地锻炼,免费参加毕业生招聘会、在指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贮存个人就业资料,享受创业优惠政策等。

持《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卡》的毕业生在当年10月1日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各镇(街道)要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市人事部门,建立未就业毕业生信息库,实行重点帮扶。

(二)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以“互惠互利、自愿协作”为原则,在全市范围确定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有接收毕业生就业意向并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的两自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中型企业为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原则上每个镇(街道)的基地不少于3个;提供部分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定为就业见习单位。

基地(见习单位)统一实施动态管理。

人事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毕业生参加1-3个月的见习活动,特殊专业或岗位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见习时间,以实现就业和提高毕业生工作技能、适应能力。

见习期间,基地(见习单位)负责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财政给予见习人员每人每天35元的生活补贴。

每人每月按照22个工作日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发生的工作日计
算。

见习期内允许见习人员参加各类公开考录、应聘工作。

(三)完善毕业生岗前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度。

继续完善毕业生岗前培训制度。

市人事部门要认真总结毕业生岗前培训工作经验,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与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基层用人单位的合作,对当年未就业的毕业生实施全员培训。

同时,根据我市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规划和现代企业发展对优秀人才的需求,采取企业申报和毕业生自愿报名、基层推荐、市人事部门审核的程序,每年选拔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地生源毕业生300-500名进行定向专业技术培训,本着“需要什么培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和储备一批本土高素质人才,并视情适时扩大培训规模。

三、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就业创业。

1、调整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政策。

从2009年起,2008年以后(含2008年)毕业的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由原发放“企业岗位津贴”调整为发放“企业就业岗位津贴”。

2、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做好人才保障工作,从2008年后(含2008年)毕业的毕业生初次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由市财政给予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由原来每人每年2000元调整为:中专200元/月,大专400元/月,本科500元/月,硕士以上800元/月,工作满一年后发放一次,连续补贴两年。

3、持《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卡》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东财〔2006〕92号),享受相关税费减免;创业资金不足的,根据《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东府〔2006〕76号),享受3-8万元的小额贴息资金扶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享受相关社会保险补贴;享受人事部门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招聘和员工培训等费用优惠。

(二)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优先录用毕业生。

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

驻莞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应主要面向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地生源毕业生。

(三)鼓励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和企业就业锻炼。

贯彻落实中组部等四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精神,通过考核或考试,公开选拔毕业生到村担任“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锻炼,被党组织、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领导职务。

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选择其他方式就业、创业。

市、镇(街道)机关及事业单位、社区单位招收工作人员,必须优先吸收有一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优秀毕业生。

四、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毕业生就业服务水平
发挥人才市场对毕业生资源配置作用。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每推荐一名持《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卡》的毕业生成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由市财政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推荐就业补贴。

五、健全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在创业专项资金中增设促进本市生源毕业生就业项目,用于促进本市生源毕业生就业工作,包括见习生活补贴、专业技术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推荐就业补贴以及其他相关项目的预算开支。

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另行制定补贴办法。

(二)切实维护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聘用毕业生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拖欠或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建立毕业生就业的法律援助体系,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切实把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列入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毕业生的就业率纳入镇(街道)领导班子年度量化考核的指标内容。

人事部门要加强就业指导的力度,充分发挥基层人才服务站的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

及时总结推广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做法,不断探讨和改进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方式方法和措施,适时表彰在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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