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核不扩散机制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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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核不扩散机制的缺陷
作者:郭杰妮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2期
摘要自1968年美苏两国倡导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来,国际社会致力于核军控和核裁军的努力就始终没有松懈。
核不扩散机制为国际安全提供重要保障的同时,也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定缺陷。
这些缺陷中既包括核不扩散机制内部的,也包括机制外以及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而逐渐突显的,本文旨在论述这些缺陷并得出分析结论。
关键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核不扩散机制国际安全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61-02
1945年8月6日8点14分15秒,贝蒂茨上校驾驶的B-29型轰炸机的舱门打开,“小男孩”从9900米的高空坠落,40多秒后随着一道闪光,广岛几乎所有的时钟都永远停在了这一刻。
3天后,长崎遭受到了同样的厄运。
在了解广岛、长崎的巨大灾难后,“原子弹之父”奥本海默说:“我感到自己双手沾满了鲜血……”。
这便是核武器的威力,在核武器的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使用中人类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核大战中没有胜利者”已成为各大国的普遍共识。
核武器的巨大破坏力使得世界范围内很快出现了一种共识:一个拥有核武器的世界是极其危险的,人类必须作出共同的努力,彻底消除核武器。
一、核不扩散机制的建立
针对核武器的威胁,从理论上说可以有两种应对模式:一种是现实主义模式,它认为应对核武器威胁是通过发展更强大的核武器而获得的,即不断谋求核优势。
另一种是制度主义模式,它倡导建立一种“体制”,旨在通过核军控和核裁军,签订各种各样的条约、公约等双边或多边协定,减少现存的核武器数量并最终彻底消除核武器。
由此可见,第一种模式强调核军备竞赛,其实质是准备打一场核大战。
然而,无论有核国家把自己的核武器优势提高到何种程度,核战争是不能打的,因为它关乎人类自身的生死存亡。
因此,自核武器问世那天起,核不扩散、核裁军的问题就被提了出来。
权衡之下,制度主义模式——建立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可操作性显然要高出很多。
核不扩散机制的建立源于美苏冷战,是美国及其盟国在两极对峙的时代“为减缓核武器制造能力的扩散,并把核技术可能造成的使局势动荡的影响控制到最低程度而作出的一系列的国际安排。
”核不扩散机制可分为狭义和广义的两个层次。
前者主要强调防止核武器技术和核裂变材料的扩散,亦即防止有核国家向无核国家的扩散;后者指整个核裁军与核军控过程,亦即防止核国家不断发展自身核武技术,更新核武设备。
该机制自诞生以来,在联合国191个成员国中,除了
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外,其余国家都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
其中,朝鲜于2003年初宣布退出该条约。
二、核不扩散机制的缺陷
现有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是一个包括地区与国际机构以及一系列条约、协定、决议、声明、会议和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在内的复杂的国际机制。
其自1970年3月5日运行以来,40年中不断面临来自多方面的挑战,也随之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陷。
这些缺陷中既有核不扩散机制内的,也有机制外的,同时也包括随国际环境的变化应运而生的。
(一)核不扩散机制的体制缺陷愈加突出
1.《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缺乏公平性使其权威性大打折扣
1968年,处于两极格局对抗中的美苏两国向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提出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案文,当年6月12日在联合国大会获得通过,1970年3月5日正式生效。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核不扩散机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条约主要包含两个主要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禁止有核国家向无核国家出售核武器和核技术;其二是禁止无核国家和地区接受、制造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核武器。
作为无核国家承担不扩散义务的“条件”,条约确保无核国家也能享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
基于条约的上述两方面内容,不难看出,条约把无核国家承担不扩散义务与有核国家承担核裁军义务联系在了一起。
换言之,如果有核国家不能有效地削減核武器数量,并最终实现无核化,那么广大无核国家承担不扩散义务就只是空谈。
此外,五个有核国家又不无巧合地是联合国的五大常任理事国。
在任何国家和人民都无法承受“核大战”后果的情况下,有核国家对无核国家的“核威慑”更深刻地表现在政治威慑上。
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正式建立在承认有核国家对无核国家“核威慑”的前提下而提出的。
它在承认有核国家“特权”的同时,也表现出对无核国家的歧视。
因此,条约规定的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存在着极大的不公平性。
此外,核大国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庇护”下,大肆进行核试验及涉及核能的相关研究,但无核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却常常遭到核大国的无情剥夺;核大国一方面不彻底履行本国在核裁军和核军控上的义务,另一方面又要求无核国家不能在核扩散问题上越雷池一步。
核不扩散机制对于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在权利义务分配上的严重不公平性大大削弱了其权威性。
2.《核不扩散条约》在发挥其效力及成员国的退出问题上亟待完善
第一,《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虽然有188个缔约国(包括2003年退出的朝鲜),但对于成员国违反条约的规定却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也没有强制执行的办法。
只有靠国际原子能机构将违反条约的国家提报至联合国安理会处理。
这是条约自身规定中的重大缺陷。
第二,对缔约国“任意”退出条约缺乏制约。
依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10条:“每个缔约国如果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国家的最高利益,为行使其国家主权,应有权退出本条约。
该国应在退出前三个月将此事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由此可见,任何缔约国都可以以“危及其国家的最高利益”为由,退出条约。
然而,“危机其国家的最高利益”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因为是否危及、怎么危机、危机什么“最高利益”都是缔约国自己决定的。
这就使得缔约国可以“随意”退出条约。
第三,《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缺乏对非成员国的约束力。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只规定了成员国所必须遵守的核能利用原则,但却没有对非成员国的约束,更缺乏对于非国家行为体进行核活动的制约。
3.《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监督机制和核查机制有待加强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技术与估算标准难以与核武器的发展速度相企及,更何况国际原子能机构也没有自己的情报机关,其情报主要来源于美国等国的提供。
这就难免在情报中渗透来源国的政治动机。
另外,对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实行的强制措施也很难奏效。
原因在于,执行制裁措施的往往是核大国,但对于核大国违反规则后却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此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还有可能与缔约国的主权发成冲突,当事国往往会以侵犯其主权等为借口,限制或不配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二)美国在核政策上的双重标准是对核不扩散机制的巨大冲击
众所周知,在核军控和核裁军履步维艰的今天,核大国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
然而,其中却以美国造成的负面影响最大。
美国前总统卡特就曾警告说,美国在核问题上推行“双重标准”是造成《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效力减弱的“罪魁祸首”。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不仅是国际公认的五个有核国家之一,更是拥有世界上最大核武库的超级核大国。
与此同时,美国还在不断扩充核武器的数量以保证对他国的“绝对核优势”,并致力于继续提高和更新其核技术。
然而却对其他无核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要求视而不见,甚至强加干涉。
美国在其核政策上推行的明显的双重标准严重削弱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实施效力。
此外,《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至今在美国仍难以生效。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于1996年正式签署,但时至今日仍没有获得美国国会的正式批准生效。
这个曾经给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带来新希望的条约,却没有能够限制美国在核问题上推行双重标准。
(三)全球化的加深使核技术、核主体更为复杂,核不扩散机制遭遇重大挑战
当以经济、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标志的全球化席卷全球时,和平利用核能以促进经济发展的呼声愈发高涨,随之带来的核材料、核技术的交易也不断扩大。
特别是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使核技术的保密愈加困难,即便是有关核技术的核心资料也可以通过网络甚至是黑客等信息技术而获得。
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随之而来的非传统安全威胁也日益深刻,特别是恐怖主义在全球的蔓延和迅猛发展。
以国际恐怖主义势力为代表的非国家行为体非法获取核技术、核材料的可能性逐渐加强,这也就使得核扩散的主体变得更为复杂。
美国在阿富汗战争中缴获的“基地”组织文件也进一步证实,恐怖组织正在研究核武器制造技术,并设法获得有关资料和原材料。
三、结语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核不扩散机制经历了从无到有的曲折发展历程。
虽然核不扩散机制还存在种种缺陷,但展望未来,核不扩散机制必将逐步走向完善,这个过程虽然不是一帆风顺的,但这一趋势是不可避免的。
正如基辛格博士所言:“无核化世界的目标正如一座高山的山峰,我们面临的危机在于我们所处的地方正不断向山下滑落,而且我们总是站在原地停滞不前,人为忽略了各种问题。
我们必须努力开拓通向更高海拔的路径,以更清楚地看清那座高山的顶峰。
”
核扩散作为关乎人类存亡的全球性问题,涉及的领域广泛而复杂。
特别是恐怖主义的泛滥对防止核扩散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仅靠一国的力量已难以解决核不扩散的问题,这就要求国际社会在此问题上的通力合作,特别是大国通过合作加以解决。
如果说冷战时期核大国间的核安全關系多表现为敏感的防范甚至是紧张对抗,那么后冷战时期,核大国之间核安全关系中的防范性和对抗性趋于弱化,更多地表现为核安全领域内逐步增强的合作。
这就表示核大国间的核安全关系基本稳定。
这一变化无疑对核不扩散机制的发展和完善带来积极影响。
此外,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应发挥其在解决争端中的作用。
联合国在推进核裁军和缓和地区冲突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使其合法性和权威性愈来愈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
在国际政治无政府状态的背景下,作为核不扩散机制主体的国家行为体都是从其自身的利益出发而制定核政策的。
因此,在世界上有核国家远远少于无核国家的背景下,建立独立的核武库或拥有核武力量从而对其他无核国家形成“核威慑”是各国争相发展核工业的根本原因。
但“核威慑”在军事上所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全人类都无法承受的,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贸然使用核武器。
于是,核武器作为一种价格昂贵又易泄露、危险性极高的“军事武器”可谓毫无用武之地。
这也就从侧面突显出彻底消灭这种武器,还人类一个“无核武器世界”的构想并非完全不可行,但必将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注释:
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05页.
有核国家指1967年以前制造并爆炸了核武器或其他核装置的国家,这些国家包括:美国、中国、前苏联(俄罗斯)、英国、法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80年3月4日.
吴大辉.防范与合作:苏联解体后的美俄核安全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参考文献:
[1]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