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1999年度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告-闽政[1999]文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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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1999年度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告
正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1999年度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告
(闽政〔1999〕文237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通告之日起至2000年6月30日止开展1999年度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规定,我省依法实行土地分级登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照规定的级次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二、下列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应依照本通告在规定期内办理1999年度土地证书年检或初始土地登记手续,由省人民政府注册登记,换发或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中央和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二)中央和省投资建设的企业;
(三)中央或省直属院校、科研单位、部队、银行、工商、税务、邮政、电信等单位;
(四)企业改组、改制后主管部门仍然为中央或省级有关部门的单位;
(五)跨地、市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铁路、公路、能源、水利等单位。

三、上述单位用地在本通告前已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到省土地管理局办理年
检手续。

已在市、县人民政府注册登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或省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证书年检手续,由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年检的,年检合格后,到省土地管理局换发省人民政府签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上述单位用地在本通告前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携带以下材料向省土地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受委托的单位名单另行公布)申请办理初始土地登记手续。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者法人代表及个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自本通告之日起,市、县人民政府不再进行本通告范围内中央和省属单位用地的注册登记和核发土地证书等工作。

六、土地证书由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年检的,用地单位应在年检合格后60日内向省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换证登记;
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单位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土地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市、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初始土地登记。

七、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和土地登记工作由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负责,具体承办单位为:福建省土地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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