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游泳场所管理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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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管理制度细则模板

游泳馆管理制度细则模板

游泳馆管理制度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泳池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游泳馆的正常运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条游泳馆应遵守国家有关游泳场地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游泳馆应加强对游泳教练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游泳教练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四条游泳馆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第五条游泳馆应定期开展游泳场地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游泳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二章游泳馆的安全管理第六条游泳馆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安全工作流程。

第七条游泳馆应加强游泳馆内外的防护设施建设,确保游泳者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游泳馆应建立明确的游泳馆安全警示标识,提醒游泳者遵守安全规定。

第九条游泳馆应建立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加强游泳者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游泳馆应做好游泳器材的管理,确保器材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三章游泳馆的卫生管理第十一条游泳馆应每天清洁游泳池和相关设施,保持游泳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第十二条游泳馆应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规范游泳馆的清洁工作。

第十三条游泳馆应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游泳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游泳馆应加强游泳者健康监测工作,发现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及时制止其进入游泳馆。

第十五条游泳馆应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保证游泳馆周围环境的整洁。

第四章游泳馆的人员管理第十六条游泳馆应加强对游泳教练的管理,确保教练具备相关资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游泳馆应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游泳馆应建立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

第十九条游泳馆应加强对游泳者的管理,维护游泳秩序和安全。

第二十条游泳馆应保护游泳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严禁泄露或滥用游泳者的个人信息。

第五章游泳馆的客户服务第二十一条游泳馆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泳者的投诉和意见,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补偿。

第二十二条游泳馆应提供周到的服务,为游泳者提供热情、周到的帮助。

游泳池使用规章制度

游泳池使用规章制度

游泳池使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游泳池使用安全,维护游泳池设施的完好和卫生,保障游泳者的健康,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游泳池使用规章制度适用于游泳池内的所有游泳者,包括会员、散客等。

第三条游泳池内的游泳者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第二章:游泳池的开放时间及维护第四条游泳池的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8:00-晚上10:00,周一为例外休息日。

第五条游泳池关闭前30分钟停止入水,并于关闭后30分钟结束游泳,游泳者应按时出池。

第六条游泳池每周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游泳者必须遵守管理人员的要求配合工作。

第三章:游泳者的行为规范第七条游泳者进入游泳池前必须更衣并穿着合适的游泳装备,不得穿着衣服、鞋袜等进入水中游泳。

第八条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在监护人的带领下方可进入游泳池。

第九条游泳者必须在游泳池内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以免影响其他游泳者。

第十条游泳者应自觉遵守游泳池内的游泳方向,不得逆向游泳,以免引发事故。

第十一条游泳者在游泳时应注意自身安全,不得搏斗、跳水或做危险动作,避免造成伤害。

第四章:游泳器材及设施的使用规定第十二条游泳器材包括泳帽、游泳镜、浮板等,游泳者可以自行携带或向游泳池管理处租借使用。

第十三条游泳池内设有救生员,游泳者在使用游泳器材时应遵守救生员的指导,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游泳池内设有更衣室、淋浴间等设施,游泳者应爱护使用,注意卫生。

第五章:应急措施第十五条如发生游泳池事故或突发情况,游泳者应冷静处理,并立即向救生员或管理人员求助。

第十六条游泳池内设有急救箱、AED等急救设备,游泳者如有需要可以及时使用。

第十七条游泳者在发现他人有危险时应及时进行救援,但不得擅自施救,应向救生员或管理人员求助。

第六章:违规处理及处罚第十八条游泳者如发现有其他游泳者违反本规定,可以向管理人员或救生员举报。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游泳者将被劝阻,并可要求离开游泳池,情节严重将被列入黑名单。

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4号《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20年10月29日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专项体育运动设施和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内健身房等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游泳场所的安全运营,确保游泳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游泳场所,包括游泳池、水上乐园等。

第三条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本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四条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确保游泳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六条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七条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九条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记录台账,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事故发生情况等。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十条游泳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安全标识、安全救援器材等。

第十一条游泳场所应当提供充足的安全警示标示,提醒游泳者注意安全。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应当配备专业救生队伍,并保证救生员及时到岗,在游泳过程中及时发现并处理紧急情况。

第十三条游泳场所应当设立安全警示区域,禁止游泳者进入危险区域。

第十四条游泳场所应当保持水质清洁卫生,定期检测水质指标,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四章安全服务第十五条游泳场所应当设立安全服务台,提供安全咨询和应急救援服务。

第十六条游泳场所应当制定游泳者行为规范,告知游泳者注意事项,禁止危险行为。

第十七条游泳场所应当提供充足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游泳眼镜等,方便游泳者使用。

第十八条游泳场所应当设置良好的景观照明,确保景观区域的夜间安全。

第十九条游泳场所应当配备紧急救援设备和急救药品,及时应对游泳事故或突发疾病。

第五章安全检查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班次巡查,全面掌握游泳场所的安全情况。

游泳馆管理制度细则模板模版

游泳馆管理制度细则模板模版

游泳馆管理制度细则模板模版一、总则1. 为规范游泳馆的管理和运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2. 游泳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并按照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3. 游泳馆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并及时向相关人员通知;4. 游泳馆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游泳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执行。

二、游泳场地使用管理1. 游泳者需提前预约游泳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场地;2. 游泳场地按照预约时间段使用,不得超时;3. 当场地被预约时,其他游泳者不得进入场地进行游泳;4. 游泳者需准时到达场地,未到场时间超过15分钟视为放弃预约,可被其他游泳者使用;5. 游泳者在场地内需遵守秩序,不得打闹、大声喧哗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6. 游泳结束后需及时离开场地,不得滞留或占用场地。

三、游泳器材管理1. 游泳馆提供部分游泳器材,游泳者应妥善使用;2. 游泳者可自行携带游泳器材,但需经游泳馆工作人员审核通过;3. 游泳器材需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损坏或过期的器材;4. 游泳器材的使用时间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超时使用;5. 游泳器材的归还应按时进行,不得滞留或擅自带离游泳馆。

四、安全管理1. 游泳者进入游泳馆前需进行身体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游泳区域;2. 游泳者需了解自己的游泳能力,切勿超过个人能力进行游泳;3. 游泳者在游泳过程中如有身体不适或发现其他游泳者有危险行为,应立即报告工作人员;4. 游泳馆应配备救生员,游泳者需听从救生员的指挥,配合救援工作;5. 游泳者在使用随身财物时应注意保管,游泳馆不对财务丢失负责。

五、卫生管理1. 游泳者进入游泳区域前应穿好游泳装备,并在淋浴间进行冲洗;2. 游泳区域内不得使用化妆品或涂抹防晒霜等物品,以免污染水质;3. 游泳结束后应及时走向淋浴间进行洗浴,保持个人卫生;4. 游泳馆会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和清洁,游泳者应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5. 游泳者应遵守游泳馆的各项卫生管理规定,保持游泳馆环境的整洁。

2024年游泳馆管理制度细则模板

2024年游泳馆管理制度细则模板

2024年游泳馆管理制度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游泳馆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游客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体游泳馆工作人员及所有游客。

第三条:游泳馆管理委员会是游泳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游泳馆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游泳馆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游泳馆管理委员会由游泳馆馆长、副馆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游泳馆馆长负责全面领导游泳馆的工作,决策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副馆长负责协助游泳馆馆长完成相关工作,代理馆长职责。

第七条:游泳馆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游泳馆的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游泳馆服务管理第八条:游泳馆应建立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提供优质的游泳环境和服务,确保游客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游泳馆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环境和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第十条:游泳馆应设置专职救生员,确保游客的安全,及时处理紧急情况。

第十一条:游泳馆应提供相关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游泳馆应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和预案,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游泳馆秩序管理第十三条:游泳馆应制定游客秩序管理制度,维护游泳馆内的良好秩序。

第十四条:游泳馆入馆人员应配备有效的门禁系统,确保游客的身份和安全。

第十五条:游泳馆应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提示和警示,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第十六条:游泳馆应加强对游客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游泳馆应设立投诉管理机构,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八条:游泳馆应配备专业的保安人员,维护游泳馆的安全。

第五章:游泳馆设施管理第十九条:游泳馆应配备先进的设施和设备,确保游客的游泳体验。

第二十条:游泳馆应定期对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游泳馆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的安全和卫生,定期检测水质指标。

第二十二条:游泳馆应设置相应的专用区域,供不同水平的游客使用。

第二十三条:游泳馆应配备专用的更衣室和洗浴设施,提供舒适的使用环境。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附件2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二)沐浴场所内设置的理发店、美容店、游泳池、文化娱乐场所等其它公共场所和餐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污染源,是指沐浴场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来源,包括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

(二)公共用品用具,是指沐浴场所提供顾客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

包括浴巾、毛巾、垫巾、浴衣裤、拖鞋、饮具、修脚工具等物品。

(三)卫生管理组织,是指对沐浴场所的卫生证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环境、顾客用品用具和设施等实施有效卫生管理的机构。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沐浴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沐浴场所应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

一般室外周围25米内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沐浴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五条环境卫生沐浴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场所设置与布局(一)沐浴场所应设有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锅炉房或暖通设施控制室等房间。

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分设男女区域,休息室单独设在堂口、大厅、房间等或与更衣室兼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振兴游泳项目十条举措》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振兴游泳项目十条举措》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振兴游泳项目十条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28•【字号】金政办发〔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振兴游泳项目十条举措》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振兴游泳项目十条举措》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28日金华市振兴游泳项目十条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健康金华、体育强市建设,推动游泳项目振兴发展,全力打造更高水平金华游泳人才队伍,力争金华游泳项目竞技综合实力在浙江省第十八届运动会时进入全省前六,在浙江省第十九届运动会时进入全省前五,现提出如下举措:一、选拔组建高水平游泳运动队。

各县(市、区〔含金华开发区,下同〕)依托县级体校或特色学校,面向本地幼儿园、小学选拔组建县级青少年儿童游泳队,正式队员不少于20人。

由市体育运动学校、市全民健身中心联合招生,在全市范围内选拔组建金华市游泳队。

根据省运会设项人数和成绩,分层设定市队员额,其中一线重点队员20人、二线队员40人、三线队员100人,根据训练成绩,动态调整市队名单。

市、县两级游泳队科学制订训练计划,由教育部门协调做好运动员训练、参赛时间调配工作,分层落实有关保障。

二、组建游泳项目高水平教练团队。

在市体育运动学校成立金华市游泳项目管理中心,各县(市、区)设立游泳项目训练基地。

市县两级分别组建高水平游泳教练团队,面向全国引进高水平教练员1—2名,并择优选聘游泳教练员组建教练团队。

积极安置高水平游泳运动队优秀退役运动员,适当返聘退休优秀教练员。

在中小学教师、俱乐部教练中选聘兼职教练员,充实青少年游泳教练员队伍。

游泳场规章制度

游泳场规章制度

游泳场规章制度第一条:游泳场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1.1 游泳场的管理机构为游泳场管理部门,负责对游泳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1.2 游泳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执行游泳场的规章制度,保障游泳场的安全和秩序,协调游泳场内部各项工作,确保游泳场的正常运营。

第二条:游泳场的基本设施2.1 游泳场应设有足够数量的泳池和更衣室,保证游泳者的需求。

2.2 游泳场应配备专业的救生人员和急救设备,确保游泳者的安全。

2.3 游泳场应提供清洁卫生的环境,保持水质清澈无污染,确保游泳者健康。

第三条:游泳场的开放时间3.1 游泳场的开放时间应符合游泳者的需求,保证游泳场的利用率。

3.2 游泳场的开放时间应在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严格执行,确保游泳场的正常运营。

第四条:游泳者的行为规范4.1 游泳者应遵守游泳场的规章制度,不得有危害他人或自身安全的行为。

4.2 游泳者应尊重游泳场的工作人员,配合他们的工作,保持游泳场的秩序。

4.3 游泳者不得在游泳场内吸烟、喝酒、吵闹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游泳者的安全保障5.1 游泳者在游泳场内活动时,应注意自身安全,配合工作人员的指导,遵守泳池规定。

5.2 游泳者在游泳时应注意保持良好的游泳姿势,不得进行危险行为,确保自身安全。

5.3 游泳者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游泳并向工作人员求助,不得擅自冒险。

第六条:游泳场的紧急处理措施6.1 游泳场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理。

6.2 游泳场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游泳者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6.3 游泳场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事件,并协调处理。

第七条:游泳场的投诉处理程序7.1 游泳者有权对游泳场的服务进行投诉,游泳场应认真对待并给予答复。

7.2 游泳者投诉应在规定的途径和时间内进行,游泳场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7.3 游泳者对游泳场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游泳池管理制度

游泳池管理制度

游泳池管理制度游泳池是教学、训练、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增强人民体质,提高游泳技术水平的场所,是广大师生和周边居民在紧张工作后休闲、纳凉、娱乐、放松身心之地。

为了加强游泳池的管理,确保游泳者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游泳池管理人员及其岗位职责(一)游泳池管理人员配备1、总负责人:1人2、游泳池内负责人1人3、门卫验票验证:2人4、游泳池周边卫生:1人5、更衣室等卫生:1人6、水质卫生处理:1人7、救生员:4-8人8、巡边救生员:2人9、管理(监控):1 人10、治安员:1人(二)工作人员职责1、游泳池管理负责人受体育与健康学院党政的委托,具体负责游泳池的管理工作。

2、卫生人员负责游泳池周边、更衣室及其他环境卫生。

3、水质卫生处理人员负责水质卫生处理及池水深浅检测。

4、救生员负责水上救生工作。

5、门卫验证验票人员负责游泳者的健康证和游泳票的验收。

二、游泳池开放管理制度(一)总则1、每个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和市民服务的敬业爱岗精神,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游泳池管理工作,能坚守本职工作岗位。

2、爱清洁、讲卫生、着装整齐,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位做好开放前的准备工作,按时开放。

3、认真履行职责,勤于职守,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暂时无事也是必须守位),有特殊情况要暂离岗位者,应报告负责人,并经负责人同意后,安排换岗。

"若临时短时离岗,应安排顶岗,并及时返回。

工作上要严格要求,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

4、各组工作人员要相互关心,通力配合,不得推诱扯皮,做到分工不分家。

5、非值班人员禁止入内,以免影响值班人员工作。

(二)票务工作制度1、在游泳池对外开放期间,严格遵守凭健康证购票的原则,按场清点记录票额,按当天售票额填写日报表,做到票额一致,并定期上交校财务处。

2、每场提前20分钟到岗做好准备,开场前10分钟开始售票,高峰期间提前20分钟售票。

最新修改的《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最新修改的《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强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包括下列经营性场所:(一)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含拆装式游泳池,以下统称人工游泳场所);(二)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三)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第四条举办游泳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第五条省体育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制订适用于游泳场所的地方标准或者规范,并指导、督促执行。

第六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

(二)向游泳者警示、提醒有关注意事项。

(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

(四)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水上救生员还应当持有上岗证。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七条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

游泳者应当如实填写健康承诺单,对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省体育部门制定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安全、应急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向游泳者提供卫生与安全保障,提高服务质量。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2005年10月26日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1995年8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1998年4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作了修订根据2005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再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和设在江、河、湖、海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统称游泳场所),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开办游泳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设备;(二)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开办者,应当依法领取《卫生许可证》,并将开办游泳场所的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二)深、浅水区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2米;(三)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座救护观察台(水域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至少设置2个救护观察台),救护器材齐备,能够有效使用;(四)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个出入池扶梯,面积较小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池扶梯;(五)设有广播设施以及宣传牌、警告牌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六)夜间开放配有灯光,其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关于公布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

关于公布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文件浙卫发〔2011〕108号关于公布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将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重点公共场所(一)住宿场所: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

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旅店、招待所。

(二)游泳场所(馆):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

(三)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等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等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等)、温泉浴、足浴、婴儿洗浴。

(四)理发场所: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顾客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

包括理发店、美发店、秀发店、剪发店、烫发店、美发厅、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等;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

(五)美容场所: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顾客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洁肤、护肤、保养、护理、修饰等服务的场所。

包括美容店、美容中心、美容院、美容会所、护容馆、美容SPA馆、瘦身馆等。

(六)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咖啡馆、酒吧、茶座(茶楼、茶室等)及其他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

二.一般公共场所(一)体育场(馆):室内观众座位1000个以上的体育馆。

(二)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三)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店)、书店;不包括农贸市场。

(四)医院候诊室: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供病人挂号、取药、候诊的场所。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浙体经〔2020〕320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体育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游泳场所信用监管机制,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监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2020年12月23日《浙江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监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等信用信息管理,构建体育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1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被评价主体为经营该游泳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原则,运用公共信用数据、行业信用数据和市场主体自主报送的数据,按照公开的指标、算法和程序,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鄞州游泳中心规章制度

鄞州游泳中心规章制度

鄞州游泳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游泳运动的普及,提高游泳爱好者的技能水平,保障游泳中心的秩序和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鄞州游泳中心是一个市级公共场所,为广大市民提供游泳锻炼和休闲娱乐服务。

第三条游泳中心的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8:00至下午10:00,期间需提前预约。

第四条游泳中心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禁止酗酒滥用。

第五条游泳中心内禁止违法行为,如打架斗殴、赌博等,一经发现将立即报警并进行处理。

第六条游泳中心内的设施和器材必须妥善使用,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第七条游泳中心内遇有紧急情况需遵从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冷静,协助疏散。

第八条游泳中心内的游客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尊重他人,文明用语。

第九条游泳中心内禁止随意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或锻炼的行为。

第十条游泳中心内的梳洗用品必须自备,不得在公共场所梳洗。

第十一条游泳中心内的儿童必须有家长或监护人陪同,并负责看护照顾。

第十二条游泳中心内的包厢必须提前预约,使用后必须及时清理离开。

第十三条游泳中心内禁止私自摄影、录像,如需拍照需获得相关的许可。

第十四条游泳中心内的投诉建议可向工作人员反映,我们将认真处理并尽快回复。

第十五条游泳中心内的规章制度如有变更,将提前通知广大游客,希望大家能够配合遵守。

第二章水域安全第十六条游泳中心设有泳池、儿童池、浅水区、深水区等不同的水域,请根据自己的能力选择合适的区域游泳。

第十七条游泳中心内设有专业救生人员,如遇有紧急情况请及时寻求帮助。

第十八条游泳中心内不得擅自进入水域进行游泳,必须等候救生人员的指导和放行。

第十九条游泳中心内的儿童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陪同,严禁单独进入水域。

第二十条游泳中心内的游客必须穿着合适的泳衣,禁止穿着衣服或鞋子进入水域。

第二十一条游泳中心内的游客需保持游泳池和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不得乱扔杂物。

第二十二条游泳中心内的游客禁止在水域内打闹嬉戏,以免造成危险。

第二十三条游泳中心内的游客需遵守游泳中心的开放时间,不得超时停留。

游泳训练基地规章制度内容

游泳训练基地规章制度内容

游泳训练基地规章制度内容一、基本原则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基地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基地环境整洁。

1.2 尊重教练员和管理人员,服从指挥,培养团队精神,共同促进游泳运动的发展。

1.3 基地注册会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擅自修改,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入场规定2.1 凭有效证件通过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游泳训练基地。

2.2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由家长或监护人陪同才可入场,并需在其陪同下进行游泳训练。

2.3 入场人员需穿着符合游泳基地规定的泳装,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

2.4 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精神疾病的人员,不得进入游泳训练基地。

2.5 入场人员需遵守游泳基地的开放时间,不得在非开放时间进入游泳训练基地。

三、安全管理规定3.1 入场人员需听从教练员的指导,不得擅自改变游泳训练计划。

3.2 游泳训练基地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处理。

3.3 在游泳过程中,不得打闹或者恶作剧,以免造成意外伤害。

3.4 游泳训练基地设有急救设施和急救人员,如发生意外伤害,应立即寻求救助。

3.5 针对游泳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游泳训练基地将进行调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四、设备及设施使用规定4.1 入场人员需爱护游泳训练基地的设备及设施,不得恶意损坏。

4.2 设备及设施的使用须遵守基地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私用或者进行危险行为。

4.3 在使用设备及设施时,需注意自身安全,不得超负荷使用或者操作不当。

4.4 如有发现设备及设施出现故障,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进行维修处理。

五、纪律规定5.1 入场人员需自觉遵守游泳训练基地的纪律规定,不得有违反规定行为。

5.2 不得在游泳训练基地内吸烟、饮酒、嬉闹喧哗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5.3 不得进行商业宣传、销售等活动,以免影响其他入场人员的正常训练。

5.4 如发现有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将依规对其进行处理,严重者将取消其资格。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浙江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浙江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游泳场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场的,责令限期补办开场手续,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结束——。

2024年游泳馆管理制度

2024年游泳馆管理制度

2024年游泳馆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健康和休闲娱乐的需求不断增长。

游泳作为一项既能锻炼身体又能放松心情的运动,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喜爱和关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营游泳馆,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们的需求,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游泳馆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2024年游泳馆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管理组织架构1. 游泳馆管理部门游泳馆需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游泳馆的运营和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

2. 人员设置游泳馆管理部门设有总经理、副总经理、运营经理、维护工程师、安全主管、收费员等职位,确保游泳馆的日常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地执行。

三、游泳馆安全管理1. 资格认证游泳馆所有员工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培训证书,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2.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游泳馆设备、场地的安全检查,确保游泳馆的设施设备安全可靠,场地环境符合安全标准。

3. 预防措施游泳馆应制定详细的防溺水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对游泳者的安全教育和监护工作,确保游泳者的安全。

四、游泳馆设施管理1. 设备更新游泳馆设施设备需要定期检修、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的使用效果。

2. 清洁管理游泳馆设施和场地需要定期清洁、消毒,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3. 护理管理游泳馆需要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为游泳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护理,保证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

五、游泳场地管理1. 布局规划游泳场地需要合理布局,分设成人区和儿童区,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警示牌,提醒游泳者遵守规则和注意安全。

2. 使用管理游泳场地需要划分不同的泳道,合理安排游泳者的使用,避免拥挤和事故的发生。

3. 流量控制游泳场地需要控制游泳者的流量,根据场地的使用情况和安全标准,设置合理的游泳者数量上限。

六、游泳馆服务管理1. 接待服务游泳馆需要提供优质的接待服务,包括售票、咨询、导览等,解答游泳者的疑问和需求。

2. 教练服务游泳馆需要配备专业的教练团队,为游泳者提供游泳指导和培训服务,帮助游泳者提高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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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游泳场所管理新办法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不规范,易造成游泳池池水中含有大量的细菌和大量的病菌,造
成介水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危害性,损害人们的健康。

下文
是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和设在江、河、湖、海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统称游泳场所\\\,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
管理。

第四条开办游泳场所,必须先向卫生、公安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和“治安
许可证”,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开场申请。

第五条游泳场所申请开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有适合的名称、管理机构;
\\\三\\\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游泳场所的开场申请,由市\\\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办的游泳场所,应当从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办开场审
批手续。

第七条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深、浅水区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三\\\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座救护观察台\\\水域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
按250平方米计算\\\,救护器材齐备,能够有效使用;
\\\四\\\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个出入池扶梯,面积较小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
个出入池扶梯;
\\\五\\\设有广播设施以及宣传牌、警告牌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六\\\夜间开放配有灯光,其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第八条天然游泳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水域边缘和各游泳区设有符合识别要求的浮标,海水游泳场还须设有表示危
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
\\\三\\\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
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四\\\配有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
全从管理机构负责人到各岗位管理人员的卫生、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严格实行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池游泳。

卫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健康合格证。

第十一条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得超员售票。

人工游泳池\\\场、馆\\\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加强
经常性卫生管理,做好池水消毒和清除水中污物工作,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厕所等设施
的清洁。

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

游泳场所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第十三条游泳场所的负责人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维护游泳
场所的治安秩序,劝阻和制止各类违法违章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实行下列规定:
\\\一\\\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易爆易燃等危险物品、匕首等管制刀具进入游泳场所;
\\\二\\\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禁止醉酒的人员进入游泳场所;
\\\三\\\禁止其他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天然游泳场特别是海水游泳场在气候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
应当采取预警措施,保证游泳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游泳场所必须制定和严格实施水上救护制度,配备合格的水上救生员。


工游泳池\\\场、馆\\\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平方米配备;天然游泳场水上救生
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0平方米配备。

第十六条水上救生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不得担任水上救生员。

水上救生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办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水上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
真贯彻“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判断和发现情况,积极救护溺水人
员和援助不适宜继续游泳的人员。

第十八条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行政
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游泳场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场的,责令停业,限期补办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的救生设备和器材不能有效使用的,责令限期改进,可以并处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游泳场所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的,没收出售物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游泳场所未按要求配备水上救生员或者水上救生员不具备资格上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决定,其中第
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
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游泳场所违反卫生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卫生、公安行政
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游泳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游泳人员溺水死亡或者残疾,其直接责
任人员和有关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
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
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
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
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
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
淋浴装置。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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