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会计核算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入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入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会计核算仅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按照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物流服务收入、仓储收入、修理劳务收入、不动产租赁收入、其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可行性缺口补助收入。

第四条按照收入确认的步骤,公司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公司在对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时,应首先确定履约义务是在一段时间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第六条公司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在确认收入时,还应考虑价款收回的可能性,预计价款不能收回的,不应确认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的,只将收回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第七条公司预先收到与合同履约相关的价款,只有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价款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款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第八条合同中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选择适当的折现率对已承诺的对价金额作出调整,以剔除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合同明确约定延期付款且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应认为有重大融资成分;但是对于项目质量保证金在项目质保期之后无重大质量问题才可支付,是客户为防止公司未能完成合同义务,并非向客户提供融资,不构成重大融
资成分;另对于农民工保证金、安全风险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审计预留金等也不构成重大融资成分。

第二章提供劳务收入
第九条提供劳务收入是指公司从事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条提供劳务合同的履约进度能够可靠估计时,劳务合同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应于验收交付时确认收入(参考某一时点确认);跨期(即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合同的履约进度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投入法/产出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参考某一时段确认)。

第十一条投入法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
履约进度的方法,公司主要采用提供劳务交易的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履约进度。

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止履约进度-以
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本期确认的成本=劳务总成本×本期末止履约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成本
第十二条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可供采用的有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进度、已达到的里程碑事件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产出指标确定履约进度,其中以合同约定的以达到的里程碑等产出指标确认履约进度的做法较为常用。

本期确认的收入=本期末已完成的里程碑等产出指标约定的合同收入金额(劳务总收入×产出法对应的履约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本期确认的成本=劳务总成本×产出法对应的履约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成本。

第十三条提供劳务的履约进度能够可靠地估计时,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成本归集、确认收入、成本结转、进度结算、税金确认等业务。

13.1 劳务合同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于验收交付时确认收入的会计核算(参考某一时点确认)
13.1.1合同履约成本的归集
借:合同履约成本–劳务成本–成本明细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科目
13.1.2 验收交付确认劳务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劳务合同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1.3 结转劳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劳务合同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劳务成本–成本明细
13.2跨期(劳务提供期间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履约进度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投入法/产出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参考某一时段确认)。

13.2.1日常归集、确认合同履约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劳务成本–成本明细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13.2.2 期末按照产出法/投入法确认的履约进度确认劳务收入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外部收入-劳务合同收入
13.2.3确认收入后结转对应施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外部成本-劳务合同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结转
13.2.4 接受劳务方对劳务成果进行确认或确认债务时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2.5 劳务项目最终结算完工时对合同履约成本及合同结算进行对冲
借: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贷: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同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结转
贷:合同履约成本–劳务成本–成本明细第十四条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的,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结转劳务成本,以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为上限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4.1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的
14.1.1 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全部得到补偿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外部成本-劳务合同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结转
按照劳务发生成本金额进行收入确认: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外部收入-劳务合同收入
14.1.2 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部分得到补偿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外部成本-劳务合同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结转
按照预计可得到部分补偿的金额进行收入确认: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外部收入-劳务合同收入
14.1.3 业主方确认补偿金额时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1.4劳务项目最终结算完工时对合同履约成本及合同结算进行对冲
借: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贷: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借:合同履约成本–结转
贷:合同履约成本–劳务成本–成本明细
14.2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借:主营业务成本-内/外部成本-劳务合同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结转
合同结束时进行对冲:
借:合同履约成本–结转
贷:合同履约成本–劳务成本–成本明光西
第三章投资收入确认
第十五条公司开展的投资项目为建设-运营-移交(BOT)项目,BOT合同是以获取经营期收益为主要目的的项目,按过程可分为建设过程、经营过程和移交过程。

第十六条 BOT合同最终建造的基础设施不应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建造过程中形成的只用于BOT合同经营期间的资产,不属于移交范围的实物资产,应作为公司固定资产或存货管理。

第十七条 BOT模式下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
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即金融资产模式。

第十八条 BOT模式下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即无形资产模式。

第十九条 BOT模式下的会计核算主要包括:建设期的成本归集、建设期确认资金占用收入、运营期确认运营收入等。

19.1 金融资产模式下BOT项目的会计核算
19.1.1 单独设置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不提供建筑服务。

公司合并范围内具体实施建筑服务的公司的收入会计核算
请参照“第二章建造合同收入”
19.1.1.1 项目公司归集与BOT项目相关成本时
借:合同资产 - 建造/运营/移交工程-成本明细
贷:应付账款、货币资金、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19.1.1.2 月末将归集成本确认为债权
借:长期应收款 - 建造/运营/移交合同
贷:合同资产 - 建造/运营/移交工程-结转
应交税费 - 待转销项税
注:使用“合同资产”(1412)过渡科目,在过程中归集BOT 项目的各成本要素,期末结转为零,如无归集、统计的需要可在成本发生时直接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 - 建造/运营/移交合同
贷:应付账款、货币资金、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应交税费 - 待转销项税
19.1.1.3 月末根据已发生的投入本金金额和合同规定的资本成本率计算本期应确认的利息
借:长期应收款- 建造/运营/移交合同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外部收入 - 让渡资产使用权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注:项目公司不承担建筑安装工程,在PPP项目投资中年主要提供的服务是融资并安排、管理项目进度,因此其主要取得收入的来源为让渡公司资金所取得的收益,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19.1.1.4 确认借款发生的费用
借:财务费用 - 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
19.1.1.5 进入运营期,每年确认利息收入
借:长期应收款 - 建造/运营/移交合同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外部收入 - 让渡资产使用权
应交税费 - 待转销项税
注:此时计算利息收入的利率可能和建设期不同,可采用合同约定的利率或建设期结束经审计确认的本金及未来现金流的内涵报酬率进行确定。

19.1.1.6 项目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 建造/运营/移交合同
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
借:应交税费 - 待转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19.1.2 不单独设置项目公司,由施工单位直接提供建筑服务
19.1.2.1 归集与BOT项目相关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 工程施工 - 成本明细
贷:应付账款、货币资金、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19.1.2.2 按照投入法确认建筑收入
借:合同结算 - 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外部收入 - 建造合同收入
按照当期确认收入金额同时进行债权确认:
借:长期应收款 - 建造/运营/移交合同
贷:合同结算 - 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 - 待转销项税
19.1.2.3 月末根据已发生的投入本金金额和合同规定的资本成本率计算本期应确认的利息
借:长期应收款 - 建造/运营/移交合同
贷:财务费用 - 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19.1.2.4 确认借款发生的费用
借:财务费用 - 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
19.1.2.5 进入运营期,每年确认利息收入
借:长期应收款 - 建造/运营/移交合同
贷:财务费用 - 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 - 待转销项税
注:此时计算利息收入的利率可能和建设期不同,可采用合同约定的利率或建设期结束经审计确认的本金及未来现金流的内涵报酬率进行确定
19.1.2.6 项目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 建造/运营/移交合同
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
借:应交税费 - 待转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19.2 无形资产模式下BOT项目的会计核算
19.2.1 单独设置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不提供建筑服务
19.2.1.1 归集与BOT项目相关成本时
借:合同资产 - 建造/运营/移交工程 - 成本明细贷:应付账款、货币资金、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19.2.1.2 月末将归集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 特许权
贷:合同资产 - 建造/运营/移交工程 - 结转
注:使用“合同资产”过渡科目的原因为过程中归集BOT项目的各成本要素,期末结转为零,如无归集需要可在成本发生时直接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 - 特许权
贷:应付账款、货币资金、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19.2.1.3 确认借款发生的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
借:无形资产 - 特许权
贷: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
19.2.1.4 进入运营期,确认运营收入
可参考“第二章提供劳务收入确认”
19.2.1.5 运营期特许权摊销
借:主营业务成本 - 提供劳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 特许权
19.2.2 不单独设置项目公司,由施工单位直接提供建筑服务
19.2.2.1 归集与BOT项目相关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 工程施工 - 成本明细
贷:应付账款、货币资金、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19.2.2.2 按照投入法确认建筑收入
借:合同结算 - 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外部收入 - 建造合同收入
按照当期确认收入金额同时进行无形资产 - 特许权确认:借:无形资产 - 特许权
贷:合同结算 - 价款结算
19.2.2.3 确认借款发生的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
借:无形资产 - 特许权
贷: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
19.2.2.4 进入运营期,确认运营收入
可参考“第二章提供劳务收入确认”
19.2.2.5 运营期特许权摊销
借:主营业务成本 - 提供劳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 特许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金融部负责制定并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