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历年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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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历年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政策
一、黑龙江省历年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时,应当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作为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前因失误或过错而引起的责任赔偿的准备金。
二、当地已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提取比例的,应按当地规定的比例计提;当地没有规定提取比例的,可比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提取比例计提。
三、确定律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归属,应遵循以下原则:谁占有职业风险基金,谁承担脱钩改制前的职业赔偿责任。
整所转制的,应由新所占有职业风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