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员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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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银⾏⾏员⼯资管理暂⾏办法
⽬录
第⼀章总则
第⼆章管理体制
第三章⼯资构成
第四章⼯资变动
第五章新增⼈员的⼯资确定
第六章奖⾦
第七章津贴和补贴
第⼋章加班⼯资
第九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资管理⼯作,逐步建⽴和完善符合⼈民银⾏⾃⾝特点的⼯资制度和⼯资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资制度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事部《关于印发银⾏、保险单位贯彻“事业单位⼯资制度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薪发[1994]34号)的规定,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民银⾏⾏员⼯资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民银⾏转换职能的需要,强化⼯资政策、⼯资制度和⼯资计划的集中统⼀管理。
进⼀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理顺⼯资关系,充分调动职⼯⼯作积极性,发挥中央银⾏的职能作⽤,促进⾦融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本暂⾏办法适⽤于⼈民银⾏各级分⽀⾏及所属单位。
第⼆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民银⾏⾏员⼯资管理,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实⾏总⾏统⼀领导,各分⽀⾏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资政策、⼯资制度,审核下达⼯资总额计划,审批各分⾏上报的⾏员等级⼯资调整和责任⽬标津贴分配⽅案,审批总⾏管理⼲部的⼯资变动。
第六条各级分⽀⾏按照总⾏的规定,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按⼲部管理权限,负责职⼯⼯资管理的⽇常⼯作。
第三章⼯资构成
第七条⼈民银⾏各级分⽀⾏及所属单位实⾏⾏员等级⼯资制。
⾏员等级⼯资在⼯资构成上分为等级(职务)⼯资和责任⽬标津贴。
第⼋条⾏员等级(职务)⼯资,是职⼯⼯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
共设7个⾏员等级,每个等级分别设⽴若⼲⼯资档次。
各级分⽀⾏要严格按照职务等级的对应关系执⾏。
第九条责任⽬标津贴,是⼯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其标准占⼯资构成的40%,总额由总⾏统⼀掌握,实⾏总量控制、分级管理、⾃主分配的原则。
各级⾏要根据总⾏的规定,制定《责任⽬标津贴考核分配办法》。
责任⽬标津贴总额由总⾏核准下达,各级⾏⾃主分配。
责任⽬标津贴的使⽤要与考核结果挂钩,要在对职⼯⼯作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拉开分配档次,使责任⽬标津贴真正起到激励作⽤。
上级⾏对下级⾏责任⽬标津贴的使⽤情况要进⾏监督、检查。
第四章⼯资变动
第⼗条根据国家的规定,⾏员等级⼯资在年度考核基础上,实⾏定期升级。
凡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以上的⼈员,可晋升⼀个⼯资档次;考核不称职的,不得晋升。
对少数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员,经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例控制在总⼈数的3%以内。
提前晋升⼯资需按⼲部管理权限履⾏审批⼿续,指标由总⾏统⼀下达,越级晋升⼯资的⼈员需上报总⾏审批。
定期升级⼯作由总⾏统⼀部署。
第⼗⼀条职务晋升后,可按晋升的职务相应增加⼯资。
原职务等级⼯资低于新任职务等级⼯资标准最低档的,进⼊新任职务等级⼯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等级⼯资已在新任职务等级⼯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进⼊新任职务⼯资标准。
既有⾏政职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在⼯资改⾰套改⼯资时执⾏了较⾼的职务⼯资,较低的职务⼯资作为档案⼯资,这类⼈员在1993年10⽉1⽇以后职务变动时,按晋升的职务增加⼯资或调整档案⼯资,两套职务序列不得交叉晋升。
第⼗⼆条在定期升级⼯资变动时,执⾏⼯资和档案⼯资同时调整,并执⾏较⾼的职务⼯资标准。
第⼗三条为保证⼯作⼈员的实际⼯资⽔平不下降并逐步增长,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员⼯资⽔平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按照国家的统⼀部署,定期调整⼯作⼈员⼯资标准。
随着⼯资标准的调整,相应提⾼责任⽬标津贴⽔平,使⼯资构成保持合理的⽐例。
第⼗四条⼲部岗位上的管理⼈员或专业技术⼈员,取得了国家承认的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其现⾏⼯资低于同学历⼈员试⽤期满后⼯资待遇的,可按同学历⼈员试⽤期满后的⼯资待遇执⾏,并从取得学历下⽉起兑现⼯资。
第⼗五条技术⼯⼈凡按地⽅有关规定,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经所在单位确认并聘任的,可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相应增加⼯资。
凡现⼯资低于所任技术等级⼯资标准最低档的,进⼊最低档;凡现⼯资已在新任技术等级⼯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进⼊新任技术等级⼯资档次。
第⼗六条⼯⼈被吸收录⽤、聘⽤为⼲部后,可以重新确定等级⼯资标准。
凡现技术等级⼯资低于所任职务最低档的,进⼊所任职务最低⼯资档次;⼯资在所任职务相应的⼯资标准以内的,可就近就⾼进⼊所任职务相应的⼯资档次。
解聘后按照同等条件⼯⼈的待遇重新确定⼯资。
第⼗七条改任低⼀级职务的⼈员,按就近就低的原则,降低⼀档⼯资,解聘的专业技术⼈员也照此执⾏。
第⼗⼋条因职务变动⽽调整⼯资的,均从职务变动的下⼀个⽉起兑现⼯资。
第⼗九条受处分⼈员的⼯资变动,按有关规定执⾏。
第五章新增⼈员的⼯资确定
第⼆⼗条从外单位调⼊⼈员,由调⼊单位按新任职务⽐照同等条件⼈员重新确定等级(职务)⼯资标准和责任⽬标津贴发放标准。
第⼆⼗⼀条军队转业⼲部和新参加⼯作⼈员的⼯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六章奖⾦
第⼆⼗⼆条凡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以上⼈员,年终发放⼀次性奖⾦,奖⾦数额为本⼈当年12⽉份⼯资额(等级⼯资和责任⽬标津贴之和)。
年终⼀次性奖⾦发放,由总⾏统⼀部署。
第⼆⼗三条⼯资改⾰后保留奖⾦总额,经总⾏核定后不再变动,可以与责任⽬标津贴总额合并使⽤。
第⼆⼗四条⼯资改⾰后,地⽅政府给予的奖励政策,原则上不执⾏。
第七章津贴和补贴
第⼆⼗五条津贴和补贴管理的范围包括⼯资改⾰后保留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第⼆⼗六条⼯资改⾰后保留的津贴、补贴总额由总⾏统⼀核定,并列⼊⼯资总额计划,在⼈员变化不⼤的情况下⼀般不作调整。
待地区附加津贴出台后,根据有关规定逐步冲销。
第⼆⼗七条凡是新增或调整的津贴、补贴,按总⾏的统⼀政策执⾏;地⽅政府新建或调整的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可以参照执⾏,但需报经总⾏批准。
第⼆⼗⼋条跨地区调动的⼯作⼈员,执⾏调⼊地区津贴标准,原执⾏的地区津贴⾃⾏取消。
第⼋章加班⼯资
第⼆⼗九条各单位要建⽴严格的加班审批制度,加班应严格限制,并尽量安排补休,如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1995年1⽉1⽇起按《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标准⽀付加班⼯资。
加班⼯资基数按本⼈⼯资的固定部分除以国家规定的⽉⼯作天数计算。
第三⼗条加班⼯资要严格控制在总⾏下达的⼯资总额计划之内。
第三⼗⼀条国家关于扣发⼯资的有关规定继续执⾏,扣发⼯资基数的计算按第⼆⼗九条执⾏。
第九章附则
第三⼗⼆条本暂⾏办法⾃1993年10⽉1⽇起执⾏。
与本暂⾏办法相抵触的总⾏现⾏有关规定停⽌执⾏。
第三⼗三条⼈民银⾏10所⾏属财经院校可⽐照本暂⾏办法执⾏,责任⽬标津贴⽐例占⼯资构成的标准为30%。
第三⼗四条本暂⾏办法由中国⼈民银⾏⼈事司负责解释。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