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业务协调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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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业务协调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医疗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提高医保业务服务水平,加强各相关部
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
保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保业务协调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相
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协调配合、共同发展。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保业务协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协调职责,确保医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协调职责
第五条医疗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医疗保障政策,完善医保制度体系;
(二)负责医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医保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四)负责医保费用结算和支付;
(五)负责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
(六)负责医疗保险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职责:
(一)负责提供医疗服务,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二)负责医保患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
(三)负责医保费用申报和结算;
(四)负责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医保业务协调工作。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职责:
(一)负责生产、销售符合医保要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二)负责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价格信息;
(三)负责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医保业务协调工作。
第八条参保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职责:
(一)负责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
(二)负责遵守医保政策,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三)负责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医保业务协调工作。
三、协调机制
第九条建立医疗保障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定期协调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医保业
务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建立医疗保障部门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保人员及其他相关
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医保业务协调工作的效率。
第十一条建立医保业务协调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保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评价,确保医保业务协调工作的落实。
四、协调措施
第十二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保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保政策的贯
彻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保障部门要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
推进医保业务的开展。
第十四条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参保人员的医保意识
和素养。
第十五条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保业务协调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各级医疗
保障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保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水平。
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保人员及其他相
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医保业务协调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