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制定标准,谁就拥有话语权 谁拥有标准的话语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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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对于人类发展来说是重要的,实施安全标准有助于保护公共健康;通过明确对产品的要求和程序从而便利贸易。

但是,标准也能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壁垒。

例如,禁止不符合进口国安全法规要求的产品进口。

在某些情况下,采用国际标准可能不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并且将带来巨大的执行成本。

TBT协定、SPS协定这两个相关的协定涵盖了WTO中有关标准的问题。

TBT协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各国不同的法规、标准、检测和认证程-构成不必要的壁垒。

SPS协定目标在于防止国内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对贸易造成限制和贸易保护。

SPS协定着重于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生命,以及保护进口国家不受因有害物、毒素、疾病和添加剂入境而产生的风险。

TBT、SPS协定鼓励成员采用国际标准,尽管成员在引进更加严格和更加宽松的法规时可以有灵活性,但若采用更加严格的法规要求必须有科学依据。

标准使产品变得更具有替代性,因而可以促进贸易量的增加。

例如,有了统一的标准,用户就可以在一个系统内部重新组合各种成分。

在这一模式下,标准化使得对进口产品的需求比在未标准化的条件下可以获得更大的增长。

理论上,标准具有公共属性,私人公司难以承担制定标准的成本,而且这样做还可能导致其他公司免费“搭便车”。

标准有三种类型:
1、产品标准,指的是货物必须具备如性能要求、最低营养成分含量、毒性成分的允许量或有毒排放物、系统或网络组成成分的互用性等特征。

2、生产标准,指的是产品制造的条件。

3、标签要求,指的是能让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特征或产品的生产条件。

WTO协定鼓励成员使用国际标准机构发布的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化机构(ISO)制定的用于产品和产品生产的生产标准,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国际兽疫组织关于动物健康的标准,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关于保护植物的标准。

成员可以采用比国际标准更加严格的措施,但是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证明这些措施的合理性。

协定也还允许成员采用比国际标准更低的标准。

协调标准的历史关贸总协定1947(GATT1947)规定成员能够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只要这些措施不在情形相
同的国家构成不合理歧视或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第20条b款)。

这一观念最终形成了SPS协定的基础。

乌拉圭回合于1986年启动时,对改革农产品贸易的必要性达成了普遍共识,SPS协定的要素被引进贸易谈判中。

在乌拉圭回合开始的时候,为了协调国际机构制定的标准,美、欧通过凯恩斯集团和日本提出了建议。

发展中国家提议解除那些作为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标准,并支持对国际标准进行协调以使发达国家不能随意采用过于严格的标准。

在对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议时包含了以下立场:确定对国际标准加以协调,制定WTO成员向其他成员通报标准的有效程序,使成员向这个多边贸易体制提供科学技术和判断并创建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TBT协定在东京回合(1974-1979)开始谈判。

乌拉圭回合对该协定做了修改后,包含在乌拉圭回合的最终法律文
件中。

发展中国家的关注人类安全政府需要保证其境内的货物和服务符合与毒素、添加剂、引起疾病的生物体等有关的最低标准,不管这些货物和服
务是进口的还是国内生产或提供的。

在决定国内标准时,要考虑该国行业和资源能力。

同样重要的是,要在满足国内公共健康关注和可接受的国际标准之间找到平衡。

公共健康自1999年起,发达国家就要求发展中国家对他们采取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但是他们中的许多国家
都缺乏开展科学检测所需的实验室和技术人员。

这影响了他们制定和保护他们自己的标准的能力,并影响了他们作为进口国承担举证责任的能力。

同时,这也限制了他们谈判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结果的协定(MRA)的能力。

这些双边谈判的协定的目的是通过减少重复检测、产品歧视和在费时的程序产生的拖延来提高市场准入。

由于对发展中国家的实验室检测能力缺乏信心,只有很少的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结果的协定(MRA)包含这些国家。

作为进口商,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着生物技术领域的一个风险,那就是进口和使用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产品。

而发展中国家缺乏在边境进行产品检验,以及开展风险评估方面的能力,再加上在这一领域缺少相关的国内立法,这使得这一问题更加严重。

一个国家认为对于保护公共健康有重要意义的标准有时被另一个国家视为保护贸易的措施。

例如,各国对疯牛病(BSE)的反应,导致了严重的贸易冲突。

2001年,加拿大禁止进口巴西牛肉不是因为科学证据表明巴西出现疫牛,而
是因为缺乏足够的文件证明这个国家的牛没有感染疯牛病。

根据北美自由贸易的规定,墨西哥和美国采取了同样的措施,影响了超过8500万美元巴西牛肉的出口。

该禁令是一系列贸易冲突中最近发生的一个,人们担心,该问题更多是贸易问题而不是健康问题。

不到一个月,在巴西、加拿大、美国技术队伍进行现场检测确认以及巴西官方提供充足的证明文件之后,该禁令被解除。

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标准发展中国家担心,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的不断增加也能构成非关税贸易壁垒。

例如,欧盟决定对坚果、谷类和干果进口适用比国际标准更严格的对黄曲霉毒素限制,将对非洲和拉丁美洲出口产生重大影响。

估计非洲出口到欧洲的这些产品将下降64%。

也将受此影响的美国花生行业预计遵守欧盟的样本方法将提高花生单位成本至150美元。

由于预期比较高的遭拒率,非洲国家的成本可能更高些。

另一种情况下,1997年8月至12月欧委会由于卫生的考虑禁止从孟加拉进口冻虾。

该禁令使孟加拉收入损失1460万
美元,同时为了提高虾行业的卫生条件也花费了1760万美元。

自1989年起,欧盟就禁止进口使用过6种增长激素的牛肉和牛肉制品,由于这6种激素看起来似乎正威胁人类健康,因此在其境内是禁止使用的。

加拿大和美国相信使用这些激素是安全的,并认为欧盟的措施在科学上无依据,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欧盟的生产商免受进口竞争。

1996-1997年这一年内,美国将该欧盟禁令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
,声称该禁令违反了WTO/SPS协定的规定。

WTO争端和上诉机构于1997年8月裁定欧盟该禁令没有建立在科学证据的基础上,也没有通过风险评估来证明其合理性。

欧盟可以选择对使用过激素的牛肉开展风险评估,WTO专家组后来给了欧盟15个月的时间来纠正其措施,以符合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的规则。

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的裁定,但却裁定该欧盟禁令没有造成歧视,也没有对贸易构成变相的贸易限制。

此外,上诉机构不同意专家组认为该禁令没有建立在国际标准上的结论。

在开展风险评估后,欧盟决定在WTO规定的1999年5月的最后期限后继续实行禁令。

欧委会提供的依据显示美国允许使用的其中一种激素能致癌。

美国贸易和健康官员在其他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否定了欧盟的依据,WTO作出了偏袒美国的决定,允许美国对欧盟1,11680万美元的农产品进口实施关税报复。

从那以后欧盟通过对没有使用过激素的牛肉进口自由化对美国予以补偿并临时解除禁令,但对其中的一种激素仍维持禁令。

美国牛肉生产商担忧,在禁令未完全解除的情况下,欧盟的补偿措施将使得欧盟可以请求WTO停止美国的报复措施。

该争端突出了多边规则和国内政策之间的冲突。

从美国的角度来看,美国的行动维护了SPS协定作为防止滥用标准作为保护贸易的工具。

同时,由于把贸易考虑放在健康和食品安全问题之前并干涉了国内决策,WTO的决定也招致来自消费者协会和食品安全机构的广泛的批评。

参与标准的制定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国际标准方面作用甚微。

例如SPS协定是在WTO之外发展起来的,其大部分是建立在发达国家现有
的标准和法规的基础上,然后作为农业协定的一个伴生物引入到乌拉圭回合。

当发展中国家参与标准制定时,那些标准常常是以简单多数票通过,没有进行修改以反映少数方的关注。

尽管发展中国家现在有更多的机会发表他们的观点,但是即使是对于中等收入国家来说,要全面参与会遇到很多障碍,这些障碍还不仅限于资金和技术问题。

举菲律宾为例
,作为24个ISO技术委员会的一个成员,只是通过通讯成员的方式来参与。

发展中国家缺乏提供技术贡献所需的专门技术,且缺乏从产业收集信息的能力,因而不能有效表达其立场。

那些发达国家尝试协调国际标准的努力使执行过
程中产生了严重问题,这是因为各国的情况不同,并且许多国家执
行能力不足。

2001年10月,认识到尊重等效性原则的需要,WTO成员制定了指导原则,允许成员在提供充足的信息以确定标准的等效性的同时,可以在各自能力和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标准。

执行成本标准一旦被制定下来,发展中国家除了遵守这些标准之外没有太多的选择,否则就面临着被排除在
国际贸易机会之
外的风险。

但要做到符合这些标准需要增加广泛的投资。

一个世界银行5年期的援助阿根廷项目,花费了8270万美元帮助阿根廷一些农业地区成为无虫害和非疫区。

匈牙利则投资了4000万美元提高其屠宰场的卫生条件。

除了市场准入的考虑外,SPS、TBT协定同时也提出了国际贸易中关于转基因生物等较新的争论中问题。

对于许多转基因产品对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影响目前只有较少的信息,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缺乏对这些产品的安全含义进行全面评估的设施,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对于是否允许这些产品的进口时犹豫不决。

SPS协定第5条第7款规定,在有关的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成员可根据可获得的有关信息临时采取一项对一
个产品进口有影响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

该措施需是临时性质的,除非各成员寻获更加客观地进行风险评估所必需的额外信息或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审议该措施。

当重申在科学依据的基础上建立这些措施的需要时,该条款并不阻止成员对那些被认为是有害的进口产品实施限制。

TBT协定的规定则更加模糊:如果转基因产品被分类为传统产品的“类似产品”,协定没有提供将两者区别对待的
依据。

这对于标签要求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对于公共健康措施也带来重要影响。

自1998年起,由于公众担心转基因生物对环境的长期影响,几个欧盟成员的环境部长一直迟迟不授权转基因生物种植或使用。

美国认为该拖延是种贸易壁垒并导致美国生产玉米的农民一年损失超过2亿美元。

美国同时还叫嚷着欧盟实行的强制性标签和可追溯要求由于对贸易造成过度的限制,因此是与WTO规则不一致的。

虽然美、欧双方曾付出努力并于2002年10月达成一项协议,但美、欧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冲突一直持续着。

尽管新规则于10月开始生效,欧委会的希望仍将有助于重新开始审批程序,一些欧盟成员国仍拒绝解除禁令。

显然,在该问题未解决之前,保护公共健康和防止标准被滥用为保护贸易的工具之
间的界限仍不明晰,尤其是涉及
新科技时。

从人类发展的角度来看,公共健康值得优先考虑。

未来之路
卫生和技术标准对于保护发展中国家公众健康和安全是重要的,但是这些标准需要成为国家标准然后予以执行。

SPS、TBT协定给发展中国家制造了困难:制定了那些没有咨询过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意见的标准,当这些标准被滥用为保护贸易的工具时,则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巨大的执行成本,并把发展中国家拖入漫长的需要花费巨大的法律和行政成本的争端中。

国际标准必须重新谈判以更加平等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政策考虑。

此外,发展中国家应被给予充足的资金和技术援助,以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过程并能够遵守这些标准,从而能够更充分地参与国际贸易。

对于为科技人员培训和实验室设立的资金支持,也许在区域层次上,将使得发展中国家能更好地谈判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结果的协定(MRA)。

实验室同时还能提供行业技术支持来促进产业的升级。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需要足够的应对新科技挑战的能力。

限制进口必须以科学证据为基础这一WTO协定的基本规则的要求是合理的。

但是,这还不够,特别是在提供科学依据的技术缺乏的情况下。

在这种情况下,协定需要给予公共健康优先考虑而不是贸易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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