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设施管理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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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管理和维护设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生产设备:指用于生产过程中的机器设备、工具设备等;
2. 办公设备:指用于办公工作中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
3. 仓储设备:指用于存储物品的仓储设备、保管设备等;
4. 交通设施:指用于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交通信号设备等;
5. 通信设备:指用于通信传输的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
6. 安防设备:指用于保障人员安全和防止失窃的安全设备、监控设备等。
第四条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应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和使用手册执行。
第五条设备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负责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维修和更新等工作。
第六条设备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和维护需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及时提交维修申请。
第七条设备设施的经费应纳入单位的预算,并按照合理的使用规划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八条设备设施的维修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禁止非授权人员擅自进行修理。
第九条设备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设备设施的遗失、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告相关上级部门,并记录相关情况和处理过程。
第二章设备设施的购置和验收
第十一条设备设施的购置应按照计划进行,明确需求、分类计划、编制采购方案、制定采购文件,并依法进行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第十二条设备设施的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部门或人员进行,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三条设备设施的验收应包括外观检查、功能测试、技术参数比对等内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设备设施的验收记录应详细记录验收过程和结果,由设备设施管理人员按照规定保存。
第三章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设备设施的使用应符合产品的使用说明和相关标准,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六条设备设施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严禁无资质人员操作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设备设施的使用人员应保持设备设施的清洁和整齐,并定期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寿命。
第十八条设备设施的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设备设施存在异常、故障或可能引发安全问题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设备设施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设备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日常巡检,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设施的故障和隐患。
第二十条设备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做好设备设施的记录和台账,包括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损坏情况等。
第四章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设备设施的维护应按照厂家要求进行,包括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清洁和检查,并对设备设施进行润滑、调整、更换磨损零部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设备设施的维修工作应由具备相应维修资质的人员进行,维修过程中应注意安全,确保维修质量。
第二十三条设备设施的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维修过程、维修内容和维修结果,由设备设施管理人员按照规定保存。
第二十四条设备设施的维修应尽量选择原厂或授权的维修服务商,确保维修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二十五条设备设施的故障应及时上报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维修、更换或报废处理。
第五章设备设施的更新和报废
第二十六条设备设施的更新应根据使用寿命、技术发展和工作需求等制定更新计划,并按照预算进行更新采购。
第二十七条设备设施的报废应按照国家及相关行业的标准进行,严禁擅自将报废设备设施重新使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设备设施管理不当或维修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违法使用设备设施、擅自拆解设备设施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可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设备设施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设备设施管理部门,相关问题的处理和调整应及时进行通知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存在的相关规定和规范不符合本规定的,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设备设施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制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备案。
以上是《设备设施管理规定》的内容,用于规范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使用,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设备设施管理规定(二)
是指针对企业或组织内部的设备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规范使用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1.设备设施管理责任:明确设备设施管理的负责人和责任分工,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
2.设备设施检查维护:规定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计划,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3.设备设施安全标准:制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员工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4.设备设施采购和更新:规定设备设施的采购程序、标准和程序,以及设备设施的更新和淘汰规定。
5.设备设施使用和维修:明确设备设施的使用规定和维修程序,包括设备设施的操作技能要求、维修人员的资质要求等。
6.设备设施台账管理:建立设备设施的详细台账,包括设备设施的基本信息、采购记录、维修记录等,方便管理和查询。
7.设备设施处置:规定设备设施的处置程序,包括设备设施的报废、闲置、拍卖等处理方式。
8.设备设施改进:鼓励员工提出设备设施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设备设施的持续改进和优化。
以上只是一些可能的规定内容,具体的设备设施管理规定会根据不同企业或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设备设施管理规定(三)
第一条为了保持和提高国防科研生产能力,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是指直接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要的实验设施、工艺设备、试验及测试设备等专用的军工设备设施。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目录,由____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武器装备主管部门、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____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条国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实行登记管理,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
第四条____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____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有关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五条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应当遵循严格责任、分工负责、方便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占有、使用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办理所属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____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所属高等学校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中国科学院负责办理所属科研机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____日内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文件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一)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产地、价值、性能、状态、资金来源、权属等基本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提交的文件材料之日起____日内办结登记,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赋予专用代码。
第十条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的具体内容和专用代码,由____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分配。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____日内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
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____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登记信息报送____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____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并对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规格、性能、状态、数量、权属等基本情况作完整记录。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____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需要特殊管控的军工关键设施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改变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用途的,应当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办理补充登记。
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____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____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报送补充登记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改变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用途,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____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拟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处置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应当经____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批准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文件材料:
(一)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数量、价值、性能、使用等情况;
(二)不影响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情况说明;
(三)处置的原因及方式;
(四)受让人或者承租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____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置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作出批准决定的,____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____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____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征求军队武器装备主管部门、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____有关
部门的意见。
涉及国防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军队武器装备主管部门、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____有关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批准文件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涉及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权属变更的,应当征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或者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未及时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提交虚假文件材料办理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处置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____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的批准文件的,处以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取得的批准文件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____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决定。
但是,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负责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处置审批管理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